民間文物市場出現既繁榮又混亂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根深蒂固的國有文物管理思維慣式,造成了民間文物政策法規與民間文物領域實際的嚴重符合。
與此同時,法律的空白也成為影響文物收藏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的制約因素。建議調整文物法規的立法制定思路,改變文物保護法一法獨大的文物法規格局,結合文物領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文物法體系,調整制定文物保護、文物市場、文物鑒定三個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快完善對民間文物鑒定的法律規範和監督,同時對鑒定專家的資質、鑒定程式及法律責任等予以嚴格規範。
文物鑒定之亂,病根在法律缺失和監管缺失,出路在于建構鑒定行業的誠信體系。目前包括鑒定環節在内的文物鑒定無門檻、無标準、無責任,民間文物流通處于法律的空白地帶,衆多的鑒定機構隻有工商執照,遊離在文物部門監管之外,發生糾紛、打官司都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是以,文物鑒定應該像醫生、教師、律師等行業一樣,建立專業資質認證體系,改變現在誰都可以自封“鑒定專家”的現狀。
2014年,國家文物局釋出了《關于開展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試點工作的通知》,就民間收藏文物鑒定指明了民間收藏文物的工作目标、任務與要求,但屬于較為抽象的原則性規定,就有關鑒定專家的資質、鑒定程式、法律責任并未涉及,仍處于法律空白狀态。是以,出台明确民間文物鑒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機制和規範管理機制的《民間收藏文物鑒定管理辦法》就顯得十分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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