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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走路時與老人相撞,緻對方重傷!責任咋承擔?法院判了!

作者:瀛洲法宣
以案釋法丨走路時與老人相撞,緻對方重傷!責任咋承擔?法院判了!

走在路上與他人擦肩而過,

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不過要是兩個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了,

一方還是以摔倒受了重傷,

傷者要求得到對方的賠償,

這時候責任應當如何分擔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二審駁回了撞人者拒絕賠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的判決。

走路相撞,傷者索賠33萬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過斑馬線,正準備一腳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兩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這一摔可不輕,阿娣坐在地上起不來了。老汪趕忙撥打110報警,并叫了計程車送阿娣去醫院檢查。經診斷,63歲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療了20天有餘。期間,阿娣還進行了骨折複位内固定手術,共花費醫療費12萬餘元。

阿娣:我當時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邊向另處張望、一邊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是以才骨折住院治療,老汪的行為構成對我健康權的侵害,老汪應當賠償。

老汪:根據二人的走路方向及當時的道路監控,撞到阿娣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當時快速經過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與其本身有骨質疏松有關,我拒絕任何賠償。

阿娣遂将老汪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老汪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3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雙方均疏于觀察,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進行避讓,導緻相碰,阿娣倒地受傷,雙方均有責任。對于阿娣受傷後造成的損失,應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擔。老汪認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傷,依據不足,不予采信。

經核定,阿娣的合理損失為27.4萬餘元,一審法院遂判決雙方各自承擔全部費用的一半即13.7萬餘元。

證據清晰,責任各半

撞人者需賠13.7萬

老汪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老汪: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我與阿娣在人行道上發生相碰,而是案外人與阿娣發生了身體碰撞。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阿娣送出了從警察局接警平台調取的報警錄音,報警人正是老汪,主要内容涉及報警人老汪陳述其走路與一老人相撞,老人受傷。阿娣認為這個錄音可以證明事故的原因是雙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傷情是由她與老汪相撞引起的。

在聽到錄音後,老汪又改口稱實際情況為三個人之間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審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責任,将責任歸責于做好事的老汪是錯誤的。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發生碰撞的事實,阿娣倒地受傷是否是與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損費用是否應當由老汪承擔相應的份額。

結合案發路口監控錄像、110報警處登記表資訊、接警平台錄音等證據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發生了碰撞,阿娣的傷也的确是老汪導緻的。老汪在報警中明确陳述系其與阿娣相撞,阿娣是以受傷,并未提及案外人亦與本案當事人發生了相撞。

是以,老汪本案中的訴辯稱意見明顯與在案事實相悖,屬于其逃避、推卸應承擔的責任之說辭,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根據在案事實,認定雙方責任各半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所用皆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傷,緻其損失,阿娣亦疏于觀察,存在一定過錯,是以可予減輕老汪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不論使用何種出行方式,都需謹記交通安全規則,警惕交通危險行為,科學合理避險,注意觀察、留意身邊,安全你我他。若發生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事後依法賠償,承擔起應盡的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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