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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6歲女子離開店鋪時摔倒受傷,要求賠償35萬元。女子說,入店時門囗沒有防滑墊,走時增加了,應承擔責任,法院這麼判了

作者:木白想說

北京,56歲女子離開店鋪時摔倒受傷,要求賠償35萬元。女子說,入店時門囗沒有防滑墊,走時增加了,應承擔責任,法院這麼判了。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56歲的葉菲到某健康管理公司店鋪接受服務,20:49時,交納了850元的服務費用。

接受服務後,葉菲離開時,在健康公司店鋪前鋪有防滑毯的台階處,摔倒受傷。

葉菲被送至醫院,診斷為左三踝骨折,住院治療。

司法鑒定中心對葉菲的鑒定意見為,左踝關節功能障礙,10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

葉菲将健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29449.97元、誤工費89978.43元、護理費26200元、殘疾賠償金13886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6000元、營養費6000元、鑒定費3150元、保全保險費1000元,共計351986.4元。

健康公司認為,葉菲受傷的地點在公司的經營場所外,與其并無關聯。

且健康公司在店内及店門口多處地面張貼了“小心台階”、“小心地滑”等提示,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為證明其主張,健康公司送出了事發前,店内視訊兩段及視訊内的照片截圖七張。

葉菲對視訊及照片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其在入店後,健康公司的員工在公司門口鋪設了防滑墊,其離店時與入店時情勢發生了變化。其摔倒系因健康公司突然改變了地面條件,且健康公司所鋪設的防滑墊濕滑所造成。

為證明其主張,葉菲送出了其與健康公司負責人的聊天記錄。該記錄中,負責人對葉菲表示:“但那天确實你應該走得比較急,然後那天也下雨。我們員工,把毛毯放在地底下,然後也是因為下午怕那個滑,然後為了下雨,怕滑,然後放在那邊防滑,防護作用,然後擰着比較急,可能踩了也不知道是怎麼摔倒的……”。

健康公司對上述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可,但否認葉菲的證明目的。

法院審理認為,健康公司作為經營場所,在其經營期間,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當日,健康公司在其門口的台階處放置防滑墊,該防滑墊并非正常設施,而屬臨時設施,健康公司應對其臨時添加的設施作出相應的提示。

現并無證據顯示健康公司對該設施做出更多的提示,健康公司對于葉菲的摔傷負有一定的責任。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非在相同情況下都會出現葉菲類似的情形。葉菲當日在健康公司結賬時,已近晚九時,根據當時的季節,光線應屬較黑,葉菲亦應盡到審慎義務。

葉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于光線及地形條件有一定的明知,故其個人對其摔傷亦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定健康公司承擔50%的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健康公司賠償葉菲醫藥費12744.15元、誤工費44989.22元、護理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6943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0元、夥食補助費550元、營養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共計137947.37元。

2021年9月,健康公司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健康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可台階處放置的是防滑毯,但是卻以防滑墊并非正常設施,而屬臨時設施,且以健康公司未對臨時添加的設施作出相應的提示為由,認定公司對于葉菲的摔傷負有一定的責任是錯誤的。

放置防滑毯的一方,根本沒有對放置防滑毯進行提示的必要,也沒有提示的義務。不能因為放置了防滑毯而沒有提示,就認定放置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誤工費,葉菲在一審中送出的誤工證明、考核辦法等均為其所謂的用人機關單方制作,且沒有相關出具人簽名,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且針對其工資并沒有提供相應的納稅證明。

葉菲辯稱,一審判決自己承擔50%的責任明顯偏高,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健康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健康公司員工将其清洗後的墊子,踢到路旁下邊,導緻産生風險。

自己作為普通人沒有理由預見該事件,而且自己年齡較大,身體的靈活性不高,骨折的可能性偏高,這不是自己的過錯,隻是特殊體質原因。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健康公司作為經營場所,在其經營期間,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葉菲在健康公司接受服務後,在店鋪前鋪有防滑毯的台階處摔傷,依據充分。健康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責任比例,一審法院根據健康公司的侵權行為、雙方的過錯程度等确定由健康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并無明顯不當。

健康公司上訴主張僅應承擔10%的責任比例以及對一審法院确定的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的金額提出的異議均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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