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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家與情人約會,樓上睡覺的丈夫被吵醒,以為妻子遭受欺負,持棒球棍将對方毆打緻死,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這是實踐中

作者:清亭法說

妻子在家與情人約會,樓上睡覺的丈夫被吵醒,以為妻子遭受欺負,持棒球棍将對方毆打緻死,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這是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件,正值深秋,張某與妻子李某早早于樓上休息。睡到半夜,張某突然聽到樓下傳來聲音,聽上去好像是妻子的。張某又摸摸了妻子睡的地方,發現沒人,這才感到不妙。

張某在房間裡拿起棒球棍,悄悄走下樓梯,借着月色,隐隐約約看到妻子好像正在被對方欺負,便氣不打一出來,舉起棒球棍向對方掄去。在此期間,李某居然護住對方,挨了一棍後被張某推開。

随後,張某牟足了勁向對方腦袋掄去,該男子倒地後就再也沒有起來。

事後查明,妻子李某與同村男子王某系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交往已經長達一年。事發時,李某與王某約定在後半夜與張某家中私會,不料被張某發現,這才有了後續的事情。

經鑒定,張某用棒球棒擊打王某頭部,造成其重度顱腦損傷,并繼發支氣管肺炎,導緻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滿園春色關不住,一枝紅杏出牆來。”張某遇到這樣的女人,也是上輩子到了大黴了,不僅讓自己頭上青青草原,還為其惹上了刑事責任,實在不值得。

那麼對于張某的行為又該如何評價呢?

首先,張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理由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為要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反觀本案,妻子李某主動開門讓王某進入自己家中,且與其發生關系,系本人自願,也就是說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一般來說,偷情行為僅僅能夠在道德上進行譴責,無法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評價。基于此,張某的行為可能成立假想防衛,也即行為人對實際上并不存在,僅是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存在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防衛。

對于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為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是以,張某的行為成立過失緻人死亡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這樣認定,我們會忽略一個重要的點,那就是張某在對王某進行毆打過程中,其妻子有護住對方的舉動,張某基于此應當能夠判斷出來兩人之間的關系。但張某并沒有停止其行為,而是在其憤怒之下,将對方打死,此時其主觀上就不再具有防衛的故意,而應當是傷害的故意。

是以,張某持棒球棍将對方打死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

對于這兩種不同的認定,在量刑上卻大有差異,如果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一般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無論如何,張某最終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你更同意哪種觀點?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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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家與情人約會,樓上睡覺的丈夫被吵醒,以為妻子遭受欺負,持棒球棍将對方毆打緻死,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這是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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