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參考資料:河南人民出版社《正義與邪惡的較量》(文中部分人名為化名)

1982年5月9日星期天9時左右,河南省開封市包公湖(位于開封市鼓樓區,原名包府坑,位于開封古城西南角,據說此處為開封府府衙原址),一群孩子在湖邊垂釣,其中一個孩子的魚鈎似乎鈎住了一個沉甸甸的東西,衆小夥伴還以為釣到一條大魚,遂合力将之拉出水,原來這不是大魚,而是一個包裹。好奇的孩子們圍住包裹以為是什麼好東西,打開一看頓時個個吓得面無人色,這哪是什麼好東西!分明是一具沒有頭和四肢的男性軀幹。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今日在包公湖畔垂釣的人們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80年代民警老照片,極好的反映出案發當時民警的精神面貌

一個小時後,開封市警察局出動一百多名幹警趕到現場進行勘察。屍體軀幹已經高度腐敗,散發出令人惡心的屍臭,法醫從屍體軀幹的包裹物中提取到了一部分貼身衣物的殘片,另外還提取到了八根女人的頭發。經過屍檢和解剖可以确認死者死前沒有吃過飯;軀幹的頸部和四肢的斷面應該是被不太鋒利的鋼鋸切割造成的;包裹屍體的物品是一條舊的綠底白格子床單和一條被面,不過這條床單上隻有少量的血迹,被面上則完全沒有任何血迹,捆紮包裹的是兩條黑色的鞋帶,上面也沒有發現任何痕迹;除此之外,現場沒有其他發現。

……

下午15時左右,當開封市警察局的刑偵技偵幹警将要結束包公湖這邊的現場勘查時,另一群在楊家湖(位于開封市龍亭區,楊家将的府邸天波府原址就位于此地)畔釣魚的孩子也從湖底拉上來一隻人造革手提包,好奇害死貓的孩子們将手提包打開後頓時一陣尖叫後四散而逃,原來包裡面放着的赫然是一顆男性的人頭。出現場的民警又馬不停蹄地趕往楊家湖,經法醫檢驗,在包公湖發現的男性軀幹和在楊家湖發現的男性人頭屬于同一個人。頭顱經法醫檢查發現顱骨已經呈粉碎性骨折,頭部多處發現被鈍器打擊所造成的的創痕,由于軀幹上沒有發現緻死傷痕,是以可以認定死者的直接緻死原因是被鈍器多次打擊頭部所緻。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今日的楊家湖

當天傍晚,開封市警察局釋出了《辨認屍體公告》,開封市廣播電台連續三遍播發了這則公告,八朝古都(先後有夏朝,戰國時期的魏國,五代時期的後梁、後晉、後漢、後周,宋朝,金朝等在此定都)開封瞬間炸開了鍋,市民們議論紛紛,一時間人心惶惶。

根據人頭的面部特征和殘留在軀幹上的衣服碎片初步判斷死者是開封本市人。根據這個初步判斷,開封市警察局迅速行動起來,迅速組織各派出所、居委會治保組織發動群衆辨認屍體。不久,開封市自來水公司的幾名職工認出死者很像是5月6日下班後就不見蹤影的本公司描圖員陳某雲,随後警方又叫來陳某雲的家人、同學、鄰居、同僚和女友進行認屍,最終确認屍體就是陳某雲。根據他們的反映,陳某雲在失蹤前的一段時間談笑自若,沒有出現任何異常,陳某雲的機關同僚和上司說:陳某雲5月6日下午17時按時下班;陳某雲的哥哥回憶:5月6日那天陳某雲像往常時間一樣回家,但是還沒吃晚飯就又出去了,就此之後不論是他的家人還是同僚就再也沒有得到任何陳某雲的消息了。

陳某雲的哥哥還透露,弟弟出門時騎着他的自行車。陳某雲失蹤後家人曾經對他進行尋找,結果在5月8日淩晨0點多的時候在南關發現了被丢棄的陳某雲的自行車,但陳某雲不知去向。

5月10日4時,開封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的會議室裡,擁有三十多年刑偵經驗的老局長親自出席了關于這起案子的第一場案情分析會,最終形成了以下幾點共識:

1、死者是在5月6日晚飯前出門的,屍體解剖确認死者死前沒有進食,說明遇害時間就在5月6日晚。

2、從屍檢結果看可以确認死者是先被鈍器打死,然後被鋼鋸分屍。

3、包裹屍體用的床單上隻有很少的血迹,說明此時屍體的血液已經凝固;再加上死者的自行車是在5月8日淩晨被發現的,說明肢解屍體和抛屍的時間應該就在5月7日夜晚。

4、包裹屍體用的床單、被面、鞋帶和裝頭顱用的人造革提包都是家庭常用之物,說明殺人和分屍的現場都應該在室内,很可能是單門獨院或單元樓。

5、兩個抛屍地點和丢棄自行車的地點之間的總距離長達10華裡,所經路線都是市内的僻靜街道,說明兇手對開封市市區十分熟悉,兇手很可能就是本市人。

6、根據死者的哥哥說,死者出門時沒有攜帶貴重物品和大量的現金,是以兇手作案的目的不像是劫财,是以仇殺和情殺的可能性較大,而且極有可能兇手和死者的關系不同一般,可能是熟人作案。

在随後的兩天中,被發動起來的群衆總共向警方提供了三百多條相關線索,偵查員通過查訪也搜集到了差不多同樣數目的線索,通過逐一篩查後,圈出了三個可疑對象。

第一個懷疑對象是一個賣畫的年輕女人。根據陳某雲哥哥的介紹,弟弟有個愛畫畫的業餘愛好,尤其是畫得一手好貓圖,因為畫出來的貓形象生動,栩栩如生,是以有許多中介賣畫的都在賣力地幫他推銷他畫出來的貓圖,賣給那些住在涉外飯店酒店的外國遊客且大受歡迎。在陳某雲失蹤前一個星期,有個模樣标志的年輕女人曾到家裡取畫,這個女人的姓名、住址和工作機關不詳,隻知道她和弟弟的談話中總是提到“飯店”這兩個字,并且陳某雲失蹤前兩天曾經告訴哥哥這個女人還沒有付畫款,而陳某雲當時正在和女友籌備結婚,需要錢财,陳某雲說自己之前曾幾次去找這個女人要畫款而未果。警方分析可能是案發當天陳某雲再度上門要錢,無款可給的女人被逼急了,勾結他人将陳某雲殺害并分屍。這樣的話,抛屍包裹裡的幾根女性頭發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釋。

第二個懷疑對象是一個賭徒,通過對此人背景的排摸發現此人背後涉及一個包括有勞教釋放人員、流氓和社會渣滓的聚賭團夥,陳某雲曾經參與過他們的聚賭活動。當警方向他們查問時,這幫人個個神色緊張,尤其是那個賭徒更是抖如篩糠。警方分析案發當天陳某雲可能又去和他們聚賭,可能因為誰“出老千”的賭場糾紛,這幫賭徒失手殺了陳某雲并分屍。

但是很快,第一個和第二個可疑對象先後排除了嫌疑。因為經過查證,賣畫的年輕女子是開封市某中學的教師,5月6日,7日和8日三天都有人給她提供不在場證明,證明她沒有作案時間;同時經過查證,5月6日,7日和8日三天陳某雲都沒有去過賭場,這幫賭徒的緊張也都是因為害怕公安抓賭,仔細詢問也都表示好久沒有和陳某雲賭過了,他們也不具備作案條件。

第三個懷疑對象是開封市自來水公司管道隊的女統計員——時年24歲的郭豔萍。陳某雲在調任描圖員之前也在管道隊工作。根據同僚反映,兩人在當同僚的時候交往密切,甚至有一段時間同吃同住,吃喝不分,以至于大家都懷疑他們在談戀愛,但是兩人又都矢口否認。在這段時間裡同僚反映兩人的個人作風都不怎麼檢點。1982年初郭豔萍和市政機械廠工廠中的房間負責人張慶民登記結婚,但尚未舉行婚禮。

不過,一名自來水公司職工回憶:案發當天的5月6日下午下班前,郭豔萍到公司來送報表,曾經在辦公室裡和陳某雲單獨待了兩個小時,這是除了陳某雲的家人外,陳某雲生前接觸過的最後一個人,這本身就很值得懷疑。不排除郭豔萍憤恨于陳某雲對她始亂終棄,勾結丈夫張慶民殺害陳某雲。

不過,在5月11日夜的第二次案情分析會上,很多同志對郭豔萍是嫌疑對象的說法表示懷疑。首先郭豔萍身材嬌小瘦弱,身高隻有1米48。手腕不過一個核桃的粗細,站着好像一陣風就能把她吹上房頂似的,顔值也不過泛泛,扔進人堆裡認不出來,比陳某雲的現女友差了好幾個量級,陳某雲會為了這個女人舊情未了而惹上殺身之禍?

另外,郭豔萍的丈夫張慶民在機關裡也有“政治可靠、遵紀守法”的口碑評語,而且自1979年以來連續兩年被評為先進生産者,曾經代表機關出席過城建局系統的先進生産者代表大會,如今是開封市政機械廠的工廠中的房間負責人,在勞工中頗有威信,這樣的人會和郭豔萍合謀殺人嗎?說實話,連老局長和刑警大隊大隊長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相信。

案情一時間陷入死胡同。

5月12日,高度關注此案的開封市委、市政府聽取了開封市警察局的案情彙報,時任開封市市委書記邵球同志在聽取彙報後立即拍闆決定在當天下午在河南省軍區開封軍分區禮堂召開市屬黨支部以上上司幹部和各廠礦機關保衛幹部會議,由市局在會上介紹案情,展示物證,進一步動員全市人民支援公安機關的偵破工作。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時任開封市委書記的邵球同志

5月13日,負責在包公湖繼續尋找死者其餘部分的同志經過艱苦卓絕的湖底撈針,終于将死者的左手臂(帶手掌)、右腿和右腳打撈了出來。這幾件殘肢是被包裹在一件花布女式棉罩衫裡,用四根黑色鞋帶捆紮着。

捆紮物都是嶄新的黑色鞋帶,這個細節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随即警方對開封市範圍内所有的鞋廠進行查訪,結果發現這種黑色鞋帶隻有開封市皮鞋廠一家能生産。巧合的是,郭豔萍的母親就是這個廠裡的職工,而郭豔萍在進入市自來水公司前也曾經在開封市皮鞋廠當過臨時工。之前對死者家人的查訪中,陳某雲的母親也在自家中找到并上交了幾根同樣的黑色鞋帶,說是郭豔萍以前送給死者的。

而那件女式棉罩衫經過幾名有經驗的老裁縫師傅鑒定,屬于手工縫制,其尺寸長短和胖瘦幾乎就是給郭豔萍這樣的嬌小身材量身定制。

郭豔萍的嫌疑突然增加,于是刑警大隊大隊長拍闆,動用特情力量去搜集郭豔萍的重要生物物證——頭發。

5月13日晚,郭豔萍的頭發被取來,與現場發現的八根女人頭發進行對比檢驗,結果令人振奮:兩組樣本的血型、粗細和彎曲式樣均可以作同一認定,可以被認定為同一個人所有。大為興奮的刑警大隊長立即下令:馬上對郭豔萍和張慶民進行全面布控,同時對他們的社會關系進行查訪。

偵查員們的效率很高,5月14日就将查訪結果放在了刑警大隊長的辦公桌上。郭豔萍的鄰居A反映,他可以确認郭豔萍家中用過和包屍床單一樣的綠底白格子床單;郭豔萍的鄰居B反映:郭豔萍确實有過一件收工縫制的女式棉罩衫;郭豔萍的鄰居C反映:郭豔萍的丈夫張慶民曾經覺察到妻子和陳某雲的關系暧昧,非常憤怒,曾在郭豔萍的争吵中當着衆多勸架鄰居的面揚言要給陳某雲這個“小白臉”的臉上“留個記号”。

妒火中燒狠下死手,回顧82年開封市5.9包公湖、楊家湖湖底碎屍案

80年代的開封民居院落,可以以此圖腦補郭豔萍的鄰居在這樣的院落中勸張慶民的場面

老局長在聽取了刑警大隊長的彙報後,拍闆決定在第二天對郭豔萍和她的家庭成員進行傳訊,同時要弄清郭豔萍和張慶民在開封市内所有可能落腳的地點,以盡快确認殺人碎屍的第一現場。

5月15日上午,郭豔萍上班後就有民警找她,要求檢視郭豔萍和張慶民前不久剛剛分下來的新房。郭豔萍帶着偵查員來到新房門口時摸摸口袋後說:“這是張慶民哥哥在機關分的房子,我隻是偶爾來過,鑰匙昨天張慶民拿走了。”

偵查員知道郭豔萍在拖時間,也不戳穿,隻是說明天再來,要求郭豔萍當天晚上務必要把鑰匙要過來。随後在對郭豔萍的監控中發現她一直處在高度緊張狀态,偵查員得到的指令是:一旦郭豔萍舉止異常,就立即抓捕。

5月16日(又是個星期天)中午,在郭豔萍家附近的監視點監視的偵查員發現郭豔萍正試圖往電閘下面搬凳子,随即判斷她試圖觸電自殺,遂當機立斷通知待命的幹警馬上對郭豔萍實施抓捕。當幾個偵查員破門而入時,郭豔萍已經踩在凳子上準備将手觸摸總閘,當即就被偵查員們七手八腳地拖了下來戴上了手铐。

當天下午,當在機關值班的張慶民準備離開辦公室下班時,也被堵在門外的公安幹警抓獲歸案。

根據郭豔萍和張慶民的交代:郭豔萍和死者陳某雲以前同在自來水公司管道隊工作時輕率地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系,兩人卻又無意婚配。當郭豔萍和張慶民登記結婚并同居後,張慶民得知此事後大發雷霆,幾乎要對郭豔萍動手,在鄰居的苦勸下才沒有動,但由此便對陳某雲懷恨在心,認為自己被“綠”了,一定要找機會好好教訓陳某雲。5月6日下午,郭豔萍到機關送報表,陳某雲聽說“老情人”即将舉行婚禮,便提出要在當晚去“看新房”(這個點去看新房的意思屬于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郭豔萍推脫不過隻好答應下來。出了自來水公司就跑到市政機械廠将此事告訴張慶民,張慶民頓時大怒,兩人随即定下了将陳某雲在新房中殺掉的“決斷”。當晚19時40分,陳某雲騎自行車來到郭豔萍的新房,郭豔萍帶他參觀新房,陳某雲中途起了色心,趁郭豔萍不注意關掉了燈,然後将她抱住,郭豔萍的計劃裡不曾料到陳某雲會來這一手,頓時手足無措,隻能被動招架。大約20時左右張慶民趕到,打開燈正好看到陳某雲在糾纏妻子,不由得怒火中燒,一手從人造革提包裡取出一隻準備好的空酒瓶就沖上前去照着陳某雲的後腦就是一酒瓶砸下去,酒瓶應聲而碎,随即張慶民又從提包裡拿出一塊闆磚對着陳某雲的腦袋猛砸,郭豔萍此時也不知道哪裡來的力氣,死死拖住陳某雲不讓他有機會反抗,最終陳某雲在挨了五、六闆磚後終于倒在地上一動不動了。在确認陳某雲已經沒氣後,兩人将他的屍體藏入大衣櫃後離開。

5月7日深夜,兩人再度來到新房,用鋼鋸将陳某雲的屍體肢解,頭顱裝進張慶民的人造革提包裡,軀幹用綠底白格子床單和被面包好并用兩根黑鞋帶紮牢;左臂、右腿和右腳用郭豔萍的棉罩衫包裹并紮上四根黑鞋帶;右臂、左腿和右腳用另一條被面包好同樣紮上四根黑鞋帶。

随後,郭豔萍騎着陳某雲留下的自行車,将裝着人頭的提包挂在車把上,張慶民抱着三大包肢體坐在車後架上,分别将肢體和人頭趁夜抛進包公湖和楊家湖中,随後将自行車抛棄在南關後步行傳回家中。郭豔萍還交代,在5月15日偵查員問她索要新房鑰匙後當晚就将張慶民約到東郊商量對策,當時她想自首,張慶民堅決反對投案,最後兩人約定萬一有什麼危險情況,回家就觸電自殺。

至此這起震動開封的湖底碎屍案在開封市警察局一周的偵辦後真相大白。罪犯張慶民和郭豔萍在1983年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被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槍決。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