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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公安檢查站民警的檢查行為和使用手铐行為是否合法

作者:平安昌平
【案例評析】公安檢查站民警的檢查行為和使用手铐行為是否合法

簡要案情

某日,公安檢查站民警對途徑檢查站大巴車及乘客進行例行檢查,在乘客下車排隊接受檢查過程中,乘客張某(有違法前科)不配合民警詢問、檢查。民警詢問其是否攜帶其他物品,張某謊稱大巴車上還有自己的包,但不配合上車拿物品接受檢查。民警對張某多次警告,其仍不配合,後民警使用手铐對其進行限制控制。經法制教育,張某最終配合接受檢查,承認公共汽車上沒有包。在排除違法犯罪嫌疑後,民警對張某打開手铐并予以放行。張某對檢查站民警檢查行為和對其使用手铐行為不服,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處理情況

經複議機關和法院審理認為:民警對張某的檢查行為屬于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民警對張某使用手铐的行為合法适當。

案例評析

一、民警對張某的檢查行為是否合法?

1.關于檢查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據此,人民警察具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職權,對于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人民警察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本案中,張某具有違法前科,其拒不配合民警詢問和檢查并謊稱公共汽車上有包,民警在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情況下,對張某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符合法律規定。

2.關于檢查行為的可訴性。複議機關和法院經審理認為,檢查站民警對張某進行盤問、檢查的行為,系公安機關執法執勤中的過程性行為,不是成熟、獨立、完整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張某就民警檢查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依法應予以駁回。

二、民警對張某使用手铐是否合法?

1.關于使用手铐行為的可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張某使用手铐采取的限制措施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獨立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關于使用手铐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铐、腳鐐、警繩等限制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據此,遇有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等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铐等限制性警械。本案中,民警對張某進行盤問、檢查時,經民警反複警告,張某拒不配合檢查,還多次使用粗俗語言,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影響其他乘客通行,阻礙民警依法履職。在此情況下,民警對張某使用手铐進行限制不違反警械使用相關規定。

此外,在張某配合檢查後,民警及時打開手铐并予以放行,限制措施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據此,複議機關和法院均認為檢查站民警對張某使用手铐進行限制的行為合法适當。

溫馨提示

檢查站安全檢查既是目前疫情防控和反恐維穩的重要防範手段,也是保護旅客生命安全的重要安全措施。自覺配合民警盤問檢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不僅關乎個人“小節”,更關乎首都社會安全穩定大局。希望廣大市民群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查工作,共同維護安全文明和諧的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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