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倆認識,沒有金錢交易,不是嫖娼!”山東濟南,男子白某與朋友老于等人在KTV唱歌喝酒,一直玩至深夜。散場後,白某則帶着女子小王在酒店開了房,朋友老于負責去買酒水單。
正當白某和小王發生關系時,突遇警方查房。後經調查,警方認為白某是在嫖娼,因為白某和小王并非男女朋友關系,而且白某的朋友老于代為支付了嫖資。警方不顧白某的解釋,對白某作出了15日拘留,罰款5000元的處罰。
白某不服處罰決定,提出了行政複議,卻被維持了原處罰決定。于是白某一紙訴狀,将公安機關告上了法院。(來源:濟南曆城區法院)
賣淫嫖娼是同性或異性之間,以金錢或财物為交換條件,發生不正當關系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警方對白某作出了拘留了15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這屬于頂格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警方很少會作出頂格處罰決定。這主要是嫖客與失足女被抓後,因為心虛,都會主動承認錯誤,并表示認罰。
可白某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于嫖娼,不肯認錯認罰。是以,警方決定給予白某頂格處罰。
那白某為何如此堅持?白某的行為到底屬不屬于嫖娼呢?
由于本案是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是以,警方送出了兩份證據:
1、白某與小王并非男女朋友關系,卻在酒店開房并發生了關系;
2、白某的朋友老于給KTV轉了1212元,這是老于代白某支付的嫖資。
有人認為警方的處罰有一定的道理,不是男女朋友關系,怎麼能發生關系?而且老于代為支付了嫖資,怎麼看都像是嫖娼。
白某自然對警方所送出的證據表示不服,他發表了自己的質證意見:
1、自己與小王雖不是男女朋友,但兩人是認識的,雙方未協商過價格,也沒有付過任何錢;
2、事發當天,自己與老于等人一共消費了6000餘元。老于負責買單,這1212元是酒水錢,收款方是酒水批發超市。
庭審現場,老于作為證人出庭為白某作證。同時,另一當事人小王也表示沒有收取錢款,不存在金錢交易的事實。
法院聽完雙方的陳述,認為警方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是判決撤銷了警方的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法院應判決撤銷。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非常公平、公正的。警方作為行政機關,應在證據确鑿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不是僅憑高度的可能性來處罰。
本案中,警方提供的證據,明顯缺乏金錢交易的事實,而且事後警方也未進行補證。是以,我認為警方的處罰決定過于主觀化了,未尊重客觀事實。
在得知該案結果後,很多網友表示支援法官的判決,紛紛為法官點贊。為什麼這麼一個小小的行政訴訟案件,網友們卻對法官如此贊許呢?
我認為這主要是在現實生活中,“民告赢官”實在是太難了!但是,我相信随着大陸依法行政制度不斷強化,公權力遲早會被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同時,我們也希望每一位公民,在自身權利受到侵犯時,哪怕對方是公權力機關,也應當鼓起勇氣,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法律公開課 對于此案,你怎麼看?關注我,學習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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