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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李某和妻子離婚後,便與10歲的女兒小李一起共同生活,可是至此女兒小李遭受到了人生的灰暗時刻。一天晚上,李某酒後竟

安徽男子李某和妻子離婚後,便與10歲的女兒小李一起共同生活,可是至此女兒小李遭受到了人生的灰暗時刻。一天晚上,李某酒後竟然把小李抱到卧室強行與之發生了關系,此後一段時間,李某又多次強行和女兒發生關系,導緻女兒下體大出血。

随後李某便将女兒送到醫院治療,小李出院後沒想到李某又多次與之發生關系,最終小李趁其不備跑了出去,找到母親張某後兩人一同報了警。

就在報警之前的一個月,李某因酒後駕車撞倒了兩名行人,被警方當場抓獲,經檢測,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5.5mg/100ml,達到了醉駕的标準,最終法院做出了判罰,認定李某構成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大兵叔叔說法#

李某作為一名父親,利用教養、撫養關系,多次奸淫自己未成年親生幼女,并導緻被害人重傷的嚴重後果,真的是太讓人氣憤了,正所謂虎毒不食子,可是李某竟然連動物都不如。

李某雖然利用了教養、撫養關系,與自己的親生女兒發生關系,但是其行為,并不會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這是因為由于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是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才會成立此罪。

而本案中,小李年僅10歲,遠遠低于14歲的年齡,也才是幾年級的國小生,在此時遭到其父親的性侵,應當定性為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李某侵害女兒造成了嚴重傷害,并且多次實施不法行為,加上女兒年僅10歲等情節,在上述法律規定的第二款中,是這樣規定的。

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或者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法院就此強奸罪一個罪名,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實際上在處理上,也是從嚴處罰的。

當然,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小李的母親提起訴訟,來撤銷李某的監護資格了,小李以後的生活,都會由母親來照顧,當然,待李某刑滿釋放後,李某步入老年人後,小李也無需承擔其贍養責任。

作為一名父親,應當時刻保護自己的兒女不受侵犯,但是李某的行徑,實在是太讓人唏噓了。

對此,你對本案有什麼看法?

#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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