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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3月1日起啟動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

作者:青海普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号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彙算的内容

  2021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彙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年度彙算不涉及财産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内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一緻的;

  (四)符合年度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彙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内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内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彙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納稅年度内發生的,且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填報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任職受雇機關(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機關,下同。以下簡稱機關)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機關應當代為辦理,或者教育訓練、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下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機關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機關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确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内在本機關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并對所送出資訊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機關确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機關不得代辦。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機關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納稅人與受托人需簽訂授權書。

  機關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将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年度彙算申報資訊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機關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七、辦理管道

  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管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稅務機關将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友善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将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确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位址。

  八、申報資訊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的,适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關基礎資訊,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稅收優惠的,還應按規定一并填報相關資訊。納稅人需仔細核對,確定所填資訊真實、準确、完整。

  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的機關,需各自将專項附加扣除、稅收優惠材料等年度彙算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友善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機關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機關的,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内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機關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向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為友善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年度彙算期結束後,稅務部門将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确定主管稅務機關。

  十、年度彙算的退稅、補稅

  (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年度彙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内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稽核後,在按本公告第九條确定的受理年度彙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年度彙算地),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資訊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将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為友善辦理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申請2021年度彙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彙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櫃台、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年度彙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年度彙算期結束後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将依法加收滞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标注。

  納稅人因申報資訊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十一、年度彙算服務

  稅務機關推出系列優化服務措施,加強年度彙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分類編制辦稅指引,通俗解釋政策口徑、專業術語和操作流程,多管道、多形式開展提示提醒服務,并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繳費服務平台等管道提供涉稅咨詢,幫助納稅人解決辦理年度彙算中的疑難問題,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

  年度彙算開始前,納稅人可登入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檢視自己的綜合所得和納稅情況,核對銀行卡、專項附加扣除涉及人員身份資訊等基礎資料,為年度彙算做好準備。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确定的時間段内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年度彙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後登入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随時辦理年度彙算。

  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十二、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條、第四條與本公告不一緻的,依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2月8日

國家稅務總局:3月1日起啟動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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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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