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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現場查獲,就不是嫖娼!”山東泰安老尹嫖娼被他人舉報,狀告公安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作者:山西實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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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沒有現場查獲,就不是嫖娼!”山東泰安,銀行員工老尹2年前嫖娼,被警方通過QQ号找到,拘留15天。老尹不服,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案例來源:山東泰安中院)

​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兩年前的9月,警方在突擊檢查中,将失足女孫某、介紹人王某查獲歸案,為了能夠争取寬大處理,二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事實,并指出3個月之前,有一位網名為“熱帶雨林”的男子和孫某發生了不雅關系。

​警方通過調查二人的QQ聯系人,得知了“熱帶雨林”的QQ号,但由于案發時熱帶雨林一直不線上,警方也無法鎖定該男子的具體身份。

​兩年之後,當地派出所在核查舊案時,得知這名男子為銀行職工老尹,遂将老尹傳喚到案,面對警方的詢問,老尹承認了自己嫖娼的事實,并指出當時以2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而為了固定證據,警方也安排老尹對失足女孫某的照片進行指認。

​至此,警方認定老尹嫖娼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處500元以下罰款。

​最終,警方決定給予老尹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然而看到自己要被拘留,老尹瞬間慌了神,自知無法向家人、機關交待後,老尹便推翻了自己之前的筆錄,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老尹的觀點主要如下:

​其一,公安機關認定自己違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大陸法律的規定,隻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本案中,由于自己孩子馬上聯考,自己想要盡快回家,就做了虛假的筆錄,而至于指認筆錄,也明顯不符合常理,畢竟時隔2年,在隻有一面之緣的情況下,如何能夠清晰的指認出失足女?

​公安機關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失足女的口供,就斷定雙方之間有非法交易,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二,退一步講,就算自己有嫖娼行為,也早已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時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1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内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本案中,依照公安機關的認定,自己的違法行為在兩年之前,早已過了處罰期限,是以公安機關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其實在本案中,要認定老尹是否構成嫖娼,主要從兩個方面着手,一看證據是否充分,二看是否過了處罰時效。

​首先,就證據是否充分而言,有孫某、王某的證人證言,老尹自己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鍊,認定老尹具有違法行為。

​雖然老尹聲稱自己的筆錄有誤,但通過公安機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認定老尹的筆錄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以老李的辯解不成立。

​其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6個月内未被發現的,才不被處罰。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查獲孫某、王某時,僅僅過了三個月,老尹嫖娼的行為也被發現,隻是由于客觀原因,沒有鎖定違法行為人是老尹,是以并未過了處罰期限,公安機關處罰也符合依據。

​最終,法院經審查認定駁回了老尹的訴訟請求,老尹也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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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實時資訊.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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