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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舉報受賄,但提供的錄音真實性存疑,再審改判無罪

作者:孫守恒
證人舉報受賄,但提供的錄音真實性存疑,再審改判無罪

在受賄案件中,有的舉報人會提供錄音作為被告人受賄的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錄音被歸類為視聽資料。由于視聽資料望之有形,聽之有聲,是以具有很高的證明價值。與此同時,視聽資料又極易被僞造,進而喪失真實性。是以視聽資料也要經過嚴格審查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重點,大陸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解釋、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則等,都有明确的規定。。考慮到視聽資料易更改的特性,一旦真實性存在疑問,極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刑事訴訟法也明确規定,對于以下兩種情形,視聽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篡改、僞造或者無法确定真僞的;2、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作出合了解釋的。

證人舉報受賄,但提供的錄音真實性存疑,再審改判無罪

下文就舉出兩個無罪的再審案例,供大家學習、借鑒。其中的兩名被告人再審改判無罪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原審法院用來認定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被依法排除後,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無法再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标準,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隻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

白某某受賄案:

錄音資料、鑒定書,辛某某向偵查機關提供該三份與白某某談話的錄音資料,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三份語音檢材均未發現編輯加工痕迹。原審法院認定,。認為第一段錄音内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上述錄音為本案原審定案的另一個直接證據,該錄音資料來源僅有辛某某證言中提到讓其妻子将錄音交給偵查機關。現有證據中隻有扣押物品清單和返還物品清單。且偵查機關扣押的是型号為V-860的錄音筆,而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中記載“語音檢材是從送檢人員提供的一個U盤中提取”,。在該段錄音中辛某某曾反複四次故意提到“我合計拿(那)5萬塊錢夠了”,原審法院僅憑辛的陳述認定該錄音系辛無意中錄制,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證人舉報受賄,但提供的錄音真實性存疑,再審改判無罪

梁某某受賄罪案:

關于涉案錄音帶應否采信的問題。首先,彭某某為舉報梁某某而私自對其二人的談話過程進行錄音,彭某某向檢察機關舉報給梁某某錢的時間即錄音時間為10月11日;而根據錄音帶記載的錄制時間,A面為10月15日,B面為10月10日;彭某某後來陳述稱,錄音帶B面記載的錄音時間為10月10日有誤差,錄音時間應為龐某某從銀行取款的時間即10月13日。。其次,該錄音帶經公安部鑒定,鑒定結論為,送檢的錄音帶B面,計數器标記為000-182的談話内容在006-007附近,以及在121-122附近等。。綜上所述,根據證據的存疑排除規則,對涉案錄音帶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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