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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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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

為支援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稱基礎設施REITs)試點,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立基礎設施REITs前,原始權益人向項目公司劃轉基礎設施資産相應取得項目公司股權,适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項目公司取得基礎設施資産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産的原計稅基礎确定;原始權益人取得項目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基礎設施資産的原計稅基礎确定。原始權益人和項目公司不确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礎設施REITs設立階段,原始權益人向基礎設施REITs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作的資産轉讓評估增值,當期可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允許遞延至基礎設施REITs完成募資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繳納。其中,對原始權益人按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産轉讓評估增值,允許遞延至實際轉讓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始權益人通過二級市場認購(增持)該基礎設施REITs份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認定優先處置戰略配售份額。

三、對基礎設施REITs營運、配置設定等環節涉及的稅收,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适用範圍為證監會、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