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武漢某私人博物館的一間鎮墓俑被國小生打碎,關于賠償金額、賠償責任的問題在網上引起了熱烈讨論。
看過視訊的網友,都挺納悶,這文物還能這麼擺?

有網友說,博物館想怎麼擺就怎麼擺,這是人家的自由。
還有網友把打破的文物,和餐館就餐時打破的一個盤子做類比,這些觀點都是完全錯誤的。
盤子和文物雖然都可以用金錢做以标價,但是盤子可以再造,文物是不可再生的!
博物館不是私人收藏的地方,是公共場合,是以大陸對文物保護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同時也對博物館的展陳做了法律的規定。
首先,作為一家博物館,無論是國有博物館還是非國有博物館(或稱私人博物館、民營博物館)的設立條件之一,是確定觀衆的人身安全!
《博物館條例》 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相應數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并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作經費來源;
(五)確定觀衆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像這種易碎物品,且不論是不是文物,哪怕是在商場、小店裡,都不會擺在這麼容易被撞到的地方吧。因為商家也怕萬一不小心砸到小朋友,他們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更何況正值寒假期間,是博物館裡未成年遊客衆多的時候。
這次的事件真是萬幸,小男孩沒有受傷,飛濺的碎片也沒有砸到其他小朋友,如果孩子們有損傷,那麼這責任誰來擔?
其次,作為一家博物館保護文物的安全是應盡的法律責任!
《博物館條例》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定館藏文物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機關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定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機關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準許,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既然開了博物館,就應該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來辦館,必須要保護文物的安全,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文物不能裸露展出,去年,國家博物館在舉辦“商周青銅器特展”的時候,三大鼎也是裸露展示的。
但網友們發現沒,每一個鼎都有專屬的高台,且半徑遠遠大于常人的手臂,如非故意,孩子們是不可能碰觸到的,更别提附近還有很多安保人員,但關鍵是,這是一件不易碎的青銅器啊!
請問網友們,你見過哪家博物館的陶俑真品是擺放在拐角,隻有一個基座,還沒有安保人員監視的?
這就是這間博物館的文物保護管理措施嗎?文物主管部門是不是該起到監督管理工作,好好去查一查?
《博物館條例》 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我所接觸的文物工作者或是文物愛好者,自身對文物都有敬畏之心,别說是一件陶俑了,哪怕是一件殘存的陶片都愛護有加!
館方可以把文物裸露展示,但絕不是一擺了之!要求觀衆有敬畏之心的同時,官方是否做到了呢?
知道未成年觀衆可能會有不規範行為,那為什麼館方也沒有現場從業人員的指引和監督?
如果館方沒有足夠的資金和人員,那為什麼不把這件陶俑放回倉庫,非得擺在轉角展出?
又要靠陶俑賺錢,又不給陶俑基本的保護,這不就是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嗎?
館方從業人員稱,被損壞的展品是9年前花了20多萬元從日本買回的,暫且當這件陶俑在當時是合法出境,且合法收購回國的(我對此表示存疑)。
作為文物愛好者根本不關心,館方和家長協商的價格是130萬還是20萬,我心疼的是一件上千年的文物,就這樣被毀了,而這一切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大陸國内的私人博物館,大多數的經營狀況都不好,但無論如何推诿的态度都不應該。館方在管理上的疏漏導緻這次文物的損毀是根本原因。
如果不能以此為戒,那将來此類事件肯定會再次發生!希望所有國有/非國有的博物館都能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