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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尋親男孩生前曾遭網暴 鍵盤俠的狂歡該結束了

河北尋親男孩輕生網暴被指是重要誘因

“鍵盤俠們的狂歡”該結束了

□ 本報記者 趙 麗

□ 本報實習生 楊轶男

“陽光照在海面(上),我也歸于大海。從這裡結束自己的一生,也帶走了這個世界上最美的風景。”

1月24日淩晨,河北尋親男孩劉學州發微網誌長文,訴說自己被生父母出賣、養父母身亡、遭受校園欺淩猥亵以及被網暴的一生。當日中午,三亞警方證明劉學州在三亞自殺身亡。

多位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個人生活經曆、性格以及尋親過程中遭遇的挫折,再加上網絡上的一些粗暴指責,在這些綜合因素的作用下,悲劇發生了。其中,網暴是劉學州自殺的重要誘因。

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近年來,随着網際網路的發展,網暴事件不斷出現,不僅污染了網絡環境,更直接或間接導緻多個悲劇發生。專家建議,采取網絡實名制、加強執法、強化平台監管責任等措施,嚴格界定情與法的邊界,避免網民成為悲劇背後那雙推波助瀾的手。

尋親男孩身亡

網暴難辭其咎

劉學州大概3個月大的時候被養父母抱養,養父母意外去世後,他被老人撫養長大。2021年12月15日,山西臨汾警方通過DNA找到了劉學州親生父親所在的家庭。2022年1月17日,劉學州在社交平台釋出因與親生父母産生沖突而被親生母親拉黑的截屏和通話錄音,稱再遭親生父母遺棄,并否認沖突因其要求“買房”而産生。

但網暴者以劉學州要求“買房”為由開始了肆意攻擊:有網友私信劉學州的社交平台賬号稱“太惡心了你”;有網友稱其“炒作”“立人設”,利用網友的善良博取同情心;還有網友質問他為什麼啃老……

2022年1月24日淩晨,劉學州定位三亞釋出“生來即輕,還時亦淨”的告别文章,這封絕筆信提到:“有很多人來罵我、諷刺我、誣陷我、诽謗我,對我評論和私信人身攻擊,我看到後很難過。”

劉學州的朋友林霞(化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網絡暴力是壓死他(劉學州)的最後一根稻草。”

在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懷勝看來,網民可能會基于自身生活經曆、日常情理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評價,這種評價看似客觀、公正有邏輯,但是很容易失去同情心和共情能力,甚至如果相關評論是在媒體塑造的“人設”和“情境”下開展的,則可能完全有悖于真實。劉學州的人生是悲慘的,也是值得同情的,他希望找到自己親生父母,獲得來自親生父母在經濟上的一些幫助,有一個家。作為一個未成年人,這樣的想法很正常,也在情理之内。但一些網民在發表評論時,會抽象地将劉學州視為一個非常理性的人,認為劉學州向父母提出的要求比較過分,或者認為劉學州的行為比較功利。在這個過程中,這些網民看似在主持正義,其實是在進行語言暴力。

“網民須警惕在‘主持正義’中迷失,由‘說句公道話’演變成單純的負面情緒宣洩。尤其是在沒有真正了解當事人本身的情感及生活經曆時,不要輕易站在一個第三方的、貌似客觀公正的、高高在上的理性視角去評判他人的生活。”李懷勝說。

追究網暴責任

現實難點頗多

劉學州被網暴案并非孤例。随着網際網路的發展,網暴事件不斷出現:2018年,四川德陽女醫生在泳池與人發生沖突,最終因不堪網暴自殺身亡;原中國女排副攻趙蕊蕊曾在社交媒體發文稱,其于2004年疲勞性骨折受傷後被不少懷有惡意的人網絡攻擊……

記者梳理發現,目前法律上并沒有“網絡暴力”的說法。據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介紹,民法典對名譽權和肖像權作了一些規定,比如行為人如果是為了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行為而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除外情形,比如捏造歪曲、未盡核實義務、使用侮辱言辭貶損他人名譽等行為。是以,是否涉及網絡暴力要看評論的程度,如果網民故意歪曲捏造事實或者明顯使用侮辱性言辭,則是網絡暴力,構成侵權。

受訪專家認為,雖然大陸已經出台了《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文明上網自律公約》等相應法規,但因為網絡快速發展,傳統的法律法規并不能完全适用這種變化,其中未免存在一些疏漏。這也是很多人遭遇網暴維權難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發動網暴攻擊的人在社交平台上不是使用實名賬号,就算當事人以诽謗罪提出訴訟,卻難以找到訴訟對象。

“在劉學州事件中,一些網民對其行為進行嘲諷或指責,也有一些網民評論過激,可由于在網絡空間中背景實名、前台匿名,這些網民實際上很少也很難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進而導緻他們在法不責衆的心理作用下可能将劉學州事件當作情緒的一個宣洩口,肆意妄為,随意發表負面評論。”李懷勝說。

在李懷勝看來,近年來,因網絡暴力屢屢釀成悲劇卻難治理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首先,在一個具體的網絡暴力事件中,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很難确定。比如劉學州事件中,很難論證劉學州自殺是因為網民的某一句話而導緻的;

其次,網民在參與事件讨論的過程中,态度也是不一樣的,有的相對極端,有的特别極端,有的又比較溫和,每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應該進行什麼樣的責任配置設定,在現有法律架構下難以确定,是以這并不是一個立法層面缺失的問題,而是一個執法的問題;

再次,網民數量較多,網絡監管具有客觀的局限性,例如網絡平台監管者很難在第一時間去制止一些不良行為,同時也比較難把握言論自由和網絡暴力的度。

“很多網絡暴力事件其實反映的是網絡倫理建設的滞後。網絡中的道德水準明顯要比現實空間弱,再加上網絡中法律追責較難,維權成本較高,證明标準也較高,客觀上導緻很多人有恃無恐。”李懷勝說。

強化平台責任

加大執法力度

有法律人士提出,實行網絡實名制可以遏制一些不良事件的發生,是解決網絡暴力的一個有效途徑。社交平台如果有效地實行網絡實名制,至少不會出現小号、私密賬号滿天飛的狀況,也不至于出現在網絡上诋毀、诽謗、誣陷、人身攻擊他人而能逍遙法外的情況。

在受訪專家看來,隻靠網絡實名制還不夠,還需要提供具體聯系方式,這樣才能友善受害人起訴。并且,作為網絡互動行為發生的重要載體,網絡平台應該在網暴治理中處于重要環節。

1月24日下午,針對“尋親男孩劉學州事件”,微網誌社群管理官方微網誌釋出消息稱,根據使用者舉報投訴,社群未成年人保護專項團隊對相關洩露當事人個人隐私、挑動沖突糾紛的違規内容進行排查清理,清理内容290條。随後,微網誌社群管理官方微網誌稱拟上線兩個新功能:一鍵開啟“防暴模式”,開啟後使用者能夠在可選時間内,隔離未關注人的評論和私信攻擊;當使用者收到大量非正常評論時,将彈窗提示使用者是否開啟隐私防護功能。

“平台作為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使用者所實施的侵權行為,也負有一定的溝通、稽核、采取必要措施等義務,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遭遇網絡侵權時,權利人可以及時與平台聯系、請求平台提供必要的幫助。因為平台有這樣的能力,可以根據權利人的投訴從背景對過激言論進行及時處理。”孟強說,對于明顯侵權的言論,平台應該及時處理。

李懷勝則認為,在目前相關法律比較完善的情況下,還要關注網絡社會綜合治理的問題:應當強化主體責任,對于網絡中一些較為極端的社會熱點事件的評論、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對他人進行人身侮辱和攻擊的評論要及時進行監管,發現一些違法資訊及時進行處置,如果有些資訊涉嫌犯罪,就要儲存相關線索向國家有關機關彙報。可以對一些典型案件依法查處,宣示對網絡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引導網民遵紀守法、謹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有關部門尤其是社群、當地派出所等,還要加強與本人的溝通和聯絡,發現被網暴當事人有異常現象時,要及時進行心理疏導,提供救助。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在網絡上肆意妄為。受害人在網絡上遭遇侵權時,也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根據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等規定,先向平台投訴,儲存證據。在受害人維權的過程中,平台有義務進行溝通,當受害人拿出來的證據較為真實時,平台也有義務及時采取删除、斷開連結、屏蔽等措施。如果平台故意不采取措施,導緻損害後果擴大,平台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孟強說,此外相關監管部門也應該加強執法。

劉學州在微網誌長文中稱,他在手機相冊裡給警方留下了一些證據和錄音,希望實施網絡暴力的人能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對網絡暴力的控訴。如果不根治網絡暴力,還會有多少悲劇發生?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