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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違法手段給被拆遷的老百姓造成生活不便!京康又幫老百姓獲勝

作者:學法衛士

前言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為,主體雖然是政府,但是征收行為不僅僅隻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衆和各種社會組織,并且征收活動曆時長、範圍廣、法律關系複雜,是以對政府的征收行為,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應該嚴格規範,進而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有序的進行。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将通過一個勝訴案例為大家解答疑問。

濫用違法手段給被拆遷的老百姓造成生活不便!京康又幫老百姓獲勝

案例簡述

家住陝西省鹹陽市某村的王某,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該土地和房屋所在地均位于相關部門的征收範圍内,因為在行政拆遷的過程中尚未能與拆遷部門達成一緻的協定,是以拆遷部門實施了違法行為,拆除了該村的供水站,破壞供水設施,導緻王某家的供水中斷,生活難以繼續下去。最終王某忍無可忍,咨詢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甯律師,一紙訴狀将相關部門告上法庭。

濫用違法手段給被拆遷的老百姓造成生活不便!京康又幫老百姓獲勝

經驗分享

人民法院認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在對老百姓補償安置到老百姓搬走前,應當確定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條件,滿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本案中,該村的供水站是本村村民的基礎生活設施,雖然該村被納入被征收範圍之内,但是王某仍然住在本村未搬遷,是以該征收部門實施的一系列拆除基礎生活設施的行為,影響到了村民王某正常的生活,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應屬于違法。最終判決如下:

  • 撤銷陝西省鹹陽市某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
  • 确認被上訴人該村相關行政部門的拆除水站行為違法;
  • 限被上訴人該村相關行政部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證上訴人王某的生活用水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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