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考量因素 | 裁量比例 | 附注 |
未成年犯罪 | 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動機和目的、年齡、偶犯、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曆和一貫表現等情況 | 14-16周歲,減基準刑30%—60% | |
16-18周歲,減基準刑10%-50% | |||
未遂犯 | 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損害大小、未得逞原因等 | 減基準刑50% | |
從犯 |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 | 減基準刑20%-50%;犯罪較輕的,減50%以上或免除處罰 | |
自首 | 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 | 減基準刑40%以下; 犯罪較輕的,減40%以上或免除處罰 | 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
坦白 | 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 | 減基準刑20%以下 | |
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減基準刑10%-30% | |||
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減基準刑3%-50% | |||
當庭自願認罪 | 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 | 減基準刑10%以下 | 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
立功 | 立功的大小、次數、内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 | 一般立功,減基準刑20%一下啊 | |
重大立功,減基準刑20%—50%; 犯罪較輕的,減50%以上或免除處罰 | |||
退贓 退賠 | 犯罪性質,彌補程度、數額及主動程度 | 減基準刑30%以下 | 搶劫等從嚴掌握 |
諒解 | 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 | 減基準刑40%以下 | 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從嚴掌握 |
賠償無諒解,減30%以下 | |||
無賠償有諒解,減20%以下 | |||
和解 | 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及真誠悔罪等 | 減基準刑50%; 犯罪較輕的,減50%以上或免除處罰 | 刑訴法第277條 |
累犯 | 前後罪性質、輕重、時間等 | 增基準刑10-40%,不少3個月 | |
前科 | 性質、間隔、次數、輕重 | 增10%以下 | 除過失、未成年 |
害弱 | 犯罪性質、輕重 | 增20%以下 | |
災害 | 自然、疫情等 | 限故意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