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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标志保護系列十二問

作者:上觀新聞

07 什麼是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

權行為?如何處理侵權行為?

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

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标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奧林匹克标志進行詐騙等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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