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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為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機關點贊

作者:金東媒體中心
《民法典》1010條第2款明确規定了用人機關的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機關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反家庭暴力法》第11條也明确規定了用人機關的責任:用人機關發現本機關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沖突的調解、化解工作。

這幾天,網上兩則用人機關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報道引起圍觀,成為網絡熱點。一則報道是1月17日成都中醫藥大學回應輔導員被舉報性侵學生,給予涉事教師開除處分;另一則是1月20日陝西空港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在微網誌上強烈譴責該公司高管毆打妻子的家庭暴力行為,對該高管予以停職處分,并移交集團紀委進一步調查處理(此前報道:女報評論〡零容忍!家暴不是家務事!公司高管家暴妻子被停職!陝西婦聯回應)。看到這兩則報道我是即氣憤又欣慰。氣憤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頒布6年多、民法典頒布1周年多,《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之際,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的性侵女學生、毆打妻子的行為仍時有發生且情節惡劣。欣慰的是,通過國家和社會各個層面對禁止性騷擾、禁止家庭暴力法律規定的大力宣傳和普及,受害當事人不再忍耐,她們勇敢地發聲,向紀委反映,向公安機關報警,在網絡曝光,她們希望講出來,引關注,求保護。期盼盡快制止性侵行為和家暴行為,并追究涉事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而更讓人欣慰的是用人機關成都醫藥大學和陝西空港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接到舉報和注意到網絡曝光的輿情後,均迅速地積極回應,第一時間受理實名舉報,并很快依據調查結果作出相關的處理決定,保護受侵害的女性受害人,而不是采取鴕鳥政策,回避推诿,拖延時間。展現了用人機關的責任擔當和保護受害婦女的責任意識。

《民法典》1010條第2款明确規定了用人機關的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機關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成都醫藥大學在接受受害女生的投訴後,沒有回避自己的責任,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工作專班,連夜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涉事者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影響惡劣,并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關規定,給予涉事教師開除處分,同時啟動黨紀處分程式。《反家庭暴力法》第11條也明确規定了用人機關的責任:用人機關發現本機關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沖突的調解、化解工作。陝西空港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在關注到本機關高管毆打妻子事件後,及時在網絡上回應,表明強力譴責家庭暴力行為的态度,除在本機關給予涉事者停職處分,移交集團紀委進一步調查處理外,該公司負責人還到家中看望慰問其受害的妻子。這兩個用人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受害婦女的權益,不護短,不遮醜,本人以為,應當給有法治觀念,對性侵、家暴行為零容忍,能夠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機關點贊!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兩起事件均有可能觸犯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用人機關還應當及時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驗證,對于證據确鑿的加害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為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機關點贊

來源/中國婦女報(ID:fnb198410)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 夏吟蘭

責編/陳曉冰

審簽/志飛

監制/席淑君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為及時處理侵害婦女人身權益行為的用人機關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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