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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行業|“獨播”權利人如何提出停止侵權及損害賠償

摘要

資訊網絡傳播權作為目前網絡環境下最重要的著作财産權之一,近年來備受關注。尤其在影視行業和體育賽事領域,被許可人為取得“獨播”權不惜支付高昂對價。網絡盜播或非法轉播給資訊網絡傳播權的獨占許可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獨占許可人應如何提出停止侵害及損害賠償,值得我們探讨。

案情介紹

甲公司擁有電視劇《新某某》的著作權。2011年9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授權書,将該片資訊網絡傳播權以獨占專有的方式授予乙公司,授權期限為2011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

上述期間,乙公司發現丙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和視訊軟體上,向公衆提供涉案電視劇的線上播放服務。乙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6年對丙公司的侵權情況進行了公證,并多次向丙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丙公司接函後立即停止在其所屬并營運的網站和視訊軟體上向使用者提供涉案影片的線上播放服務,并賠償乙公司的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丙公司未予賠償。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丙公司賠償乙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萬元(其中律師費*萬元)。

丙公司辯稱:其已于2017年10月10日與甲公司簽訂合作協定,獲得了涉案影片在2017年9月1日到2019年8月31日期間的非獨家使用權,并向法庭送出了合作協定及授權書證明。

法院判決

丙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及視訊軟體多個媒介傳播了乙公司享有資訊網絡傳播權的涉案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標明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犯了乙公司對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案中,乙公司的實際損失和丙公司的違法所得均無證據直接證明,一審法院将綜合考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影響範圍、丙公司的經營規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經濟損失數額。關于維權合理費用,考慮到乙公司确已委托律師出庭,為必要支出,故一審法院對乙公司聘請律師的費用予以支援。

一審判決:被告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乙公司經濟損失*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萬元。

丙公司不服,以“事後取得合法授權,主觀過錯較小以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較低,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在侵犯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中,為防止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停止侵權行為往往是權利人的第一訴求,具有緊迫性。對于停止網絡傳播侵權的方式和程度,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一般是要求删除網絡傳播的侵權内容或斷開侵權連結,要求停止侵權的程度應當限于侵權内容而不得超出作品範圍。在實踐中,權利人要求含有侵權内容的APP進行下架或者針對軟體和遊戲進行停止營運,這顯然超出了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停止侵權的範圍和程度。

對于權利人的救濟方法,一般分為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

關于私力救濟,權利人通常采取的方式包括:向侵權行為人發出通知、向應用商店或平台進行投訴以及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本案中,乙公司以發送律師函作為救濟措施,但侵權人丙公司并未予以賠償。

當私力救濟無法實作停止侵權的效果,權利人會通過司法手段進行救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知識産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産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确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之規定,基于緊迫性的需求,權利人可以訴前禁令為救濟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騰訊公司針對某款遊戲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向法院提出了行為保全申請,并獲得了廣州知識産權法院裁定支援。

在侵權損害賠償方面,權利人尤其需要關注新《著作權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侵犯著作權的損害賠償之規定。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是以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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