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恕我孤陋寡聞,以前隻見過法庭以A小姐、B先生之類的代号來幫助案件受害人隐藏身份,避免因媒體報道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卻很少看到原來犯罪的被告身份都可以被保密。
近日,看到香港保護兒童會屬下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虐兒事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4名院所女職員各被控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因案件押後再審,4人暫獲保釋。報載,這4人分别是:C.H.Y.、C.K.Y.、L.H.Y.及C.W.H.。
有沒有搞錯?
通常我們在法庭審判時看到被隐去名字的ABCDE,多是涉及非禮案、強奸案,為保事主清譽,受害人才會以代号來代替實名。又或者,如果案件的被告名字被公開,會讓人聯想到受害人身份,舉例,父親性侵女兒,那被告父親的身份一暴露,受害女兒的身份就會呼之欲出,如此情況下,法庭才會讓被告姑隐其名。
然而,這4個“童樂居”的施虐者憑什麼可以受到聲譽上的保護?按此案情節,至今涉事孩子已增至26人,有91次不同時段的施虐,老實說,根本不會猜到受害人是誰?那麼,隐藏被告姓名的理據何在?
我在想,是否因為入住“童樂居”的孩子身份特殊,譬如都是孤兒、棄嬰、或者來自家庭問題,才會隐藏身份?那給受虐孩子冠以ABCD名字便可,保護兒童我認同,但保護罪犯,到底是基于什麼原則?即使是辯方申請,為什麼律政司及法庭不拒絕這要求?
如果被告是還沒有成年罪犯,法庭為他/她隐藏身份,尚且情有可原。但此案被告由23至28歲,并非無知少年,都是成年人了,為什麼犯案後仍可受到身份保護?到底被告私隐重要,還是孩子的身心安全重要?
家長總要把孩子送到學校,有時更避不了把他們送到補習班、社群組織、課外活動班……甚至傳遞給鄰居、親友代照料,是以家長絕對有權知道那些做兒童工作的人到底是身心健康,還是心理變态。
兩年前教育局為了保護私隐,不肯公布黑暴時涉暴教師的姓名及任教學校。今天,法庭又把虐待嬰幼兒的照顧者身份保護得妥妥貼貼,我隻想問,難道孩子身體及思想的安危,都比不上被告人一個名字的私隐重要?如果這叫人權,如果這是法治,在保護下一代面前,不要也罷!
作者:香港資深媒體人 屈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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