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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十多年,離婚訴求被法院駁回?檢察機關支援起訴

作者:紅星新聞

“你最近情況怎麼樣?”

“還好,我一個人帶孩子過呢。”

“離婚以後,你是否要求過與他複婚,或者他是否要求過與你複婚?”

“沒有。我們離婚沒幾天他就再婚了,好像幾個月後又離婚了。”

……

這是河北省武邑縣檢察院民事檢察官近日與一起離婚糾紛支援起訴案當事人張某的一段通話記錄。盡管距離辦結案件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檢察官仍一直牽挂着張某的情況。

遭受家暴十多年,離婚訴求被法院駁回?檢察機關支援起訴

辦案人員在讨論案情

女子遭受家暴

起訴離婚未獲法院支援

“求你們救救我女兒吧!”2019年6月的一天,張某的母親打電話報警,稱女兒張某經常遭受家庭暴力,這次從家裡逃出來後又被其丈夫強行帶走。老人請求民警能夠解救被女婿“綁架”的女兒。

老人的求助痛苦而無奈。在女兒的這段婚姻關系中,家庭暴力這一恐怖的陰影,幾乎從未消散過。

2006年,張某經人介紹與王偉(化名)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由于性格不合,兩人經常因為瑣事争吵,王偉動不動就毆打張某,還限制張某人身自由,不讓其單獨出門,也不讓張某帶身份證和手機……終于,張某忍無可忍,從家裡逃出,結果還是被丈夫發現并被強行帶走。

接警記錄顯示:派出所民警接到張某母親的報警後,立即與張某的丈夫王偉取得聯系。王偉卻稱,他是帶張某外出打工,并拒絕讓張某傳回。民警使用張某母親的電話聯系張某詢問其所在位置,張某不敢說出實情。民警要求讓王偉接聽電話時,電話立即被挂斷,并一直處于拒絕接聽狀态。民警駕車在武邑縣縣城附近尋找未果,後到刑警大隊尋求幫助。刑警大隊通過查詢發現,王偉正駕駛車輛沿高速公路往遼甯方向行駛。為勸說王偉傳回,民警找到王偉的父母進行電話勸說。最終,在民警和父母的共同勸說下,王偉這才駕車傳回武邑。

2019年6月26日,張某向武邑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丈夫離婚。同年8月14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張某因為害怕被丈夫抓住毆打和失去行動自由,以“有病無法參與庭審”為由,向法院遞交了書面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兒戲。男女雙方出于自願登記結婚,理應珍惜彼此之間的夫妻感情,互相了解、相敬如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結婚時間長達十多年,彼此攜手走過了一段漫長的婚姻生活。雖然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關系暫時不睦,但不會是以導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理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加強溝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同時,雙方婚後育有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離婚會對孩子産生極為不利的影響,處于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極需要父母共同關愛才能健康成長。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确實徹底破裂。故為顧及子女之利益,家庭關系之穩定,社會之和諧,對原告離婚之請求,不予準許。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決不準張某與丈夫離婚,這令十幾年遭受丈夫毆打和恐吓的張某痛不欲生,她來到武邑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2020年4月,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為由再次起訴離婚。

律師提出申請

檢察機關調查後決定支援

“家庭暴力案件你們檢察機關能不能介入?”2020年4月初的一天,時任武邑縣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的李延靈,依據該院聯合縣司法局等部門出台的《關于共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的實施意見》,到轄區某律師事務所搜集農民工讨要欠薪案件線索時,一位法律援助律師向他咨詢。

在李延靈的詢問下,律師講述了張某長時間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脅,以緻法庭開庭時都不敢出庭的遭遇。“這一次她又因為家暴起訴離婚,武邑縣司法局指定我們所進行法律援助。這樣的案子,要是檢察機關能支援起訴,從訴權平衡、指控效果上應該更好一點兒。”法律援助律師充滿期待地對李延靈說。

回到院裡後,李延靈向同行前輩請教,查詢法律依據,并向衡水市檢察院請示彙報。該院經初步研究後認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系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正常保護時,檢察機關應予支援,保護其合法權益。

得到肯定的答複後,李延靈等辦案檢察官吃了顆定心丸。随後,他們及時與張某取得聯系,進一步了解情況——

“為什麼要起訴離婚?”

“丈夫經常毆打我,夫妻感情無和好的可能。”

“你是否有遭受毆打的證據?”

“有。”

“你還有什麼要求?”

“請檢察機關保護弱勢群體,支援我起訴。”

在認真查閱原一審法院卷宗,并與張某離婚糾紛案原一審法律援助律師進行溝通後,辦案檢察官又向張某詳細詢問了有關情況。通過查閱張某受傷的照片、微信通話記錄、張某母親的報警材料、公安派出所出警記錄等證據證明:張某的丈夫王偉多次對張某實施毆打,造成張某面部、頸部多處淤青、眼球充血;王偉所實施的經常性恐吓等精神強制,緻使張某在第一次離婚訴訟時不敢出庭。

“我局受理張某離婚一案,為切實有力維護弱勢群體,望你機關支援起訴并幫助維護弱勢群體權益。”2020年4月12日,武邑縣司法局向武邑縣檢察院發函表示。

綜上,武邑縣檢察院研究認為:武邑縣法院第一次庭審未認定張某丈夫的家暴行為,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後張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并未得到緩解。張某丈夫多次對張某實施家暴行為,已經造成其面部、頸部多處淤青、眼球充血等身體傷害,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張某丈夫未悔改,并對張某實行恐吓、威脅等精神傷害。張某系弱勢群體,其婚生子女均未成年,理應維護婦女及兒童等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應予支援起訴。

依法支援起訴

助弱女子勇敢走上法庭

“在研究張某案能否認定為婚姻法意義上的‘家庭暴力’時,起初,檢察官的意見是有分歧的。”李延靈介紹說,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表現形式為直接暴力和精神暴力(又稱軟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通訊自由等權利。在辦案工作中,檢察官在咨詢法院員額法官、資深律師後,發現對該案中家庭暴力行為,是否能夠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家庭暴力”的程度,各方也有不同的意見。

經過多次研究,檢察機關認為,張某被毆打的證據僅有兩次被打後的照片、一次報警記錄,以及張某丈夫承認毆打過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這些零散的證據難以形成張某“多次”被打的證據鍊,其被強行帶回被困家中無行動自由更是缺乏關鍵證據,認定其受到的傷害程度和被傷害頻率次數是否達到了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難。但為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武邑縣檢察院認為,張某遭受了毆打和威脅、恐吓,其訴訟權利行使受到限制,可以被認定為弱勢群體,檢察機關可以進行支援起訴。

決定受理此案後,該院向張某發出通知書,通知書除告知張某檢察院已決定受理此案以外,還注明了負責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姓名及聯系電話,并附有一份《權利義務告知書》。

“張某與丈夫離婚糾紛,武邑縣司法局移送我院支援起訴,本院決定受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2020年4月16日,武邑縣檢察院向武邑縣法院發出《支援起訴意見書》,認為張某屬于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應予支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決定支援起訴。

“向法院送出《支援起訴意見書》時,還附有一冊檢察卷宗,後裝在法院卷中,檢察卷宗裡有張某遭受丈夫家暴的主要證據:檢察官詢問張某的筆錄、張某丈夫的微信語音文字整理、張某母親報警記錄及張某兩次被打受傷後的4張照片。”李延靈說,張某的詢問筆錄證明其丈夫經常毆打她,她本人的意願是希望檢察機關支援她起訴;張某母親于2019年6月2日向派出所報警記錄證明張某被其丈夫經常毆打,并在當日被強行接走的情況;張某兩次被打後的照片證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和5月27日被打後的情況;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丈夫在2019年8月13日與其微信聊天時承認曾動手打過張某。

在送出法律文書及證據時,辦案檢察官還将辦案中了解到的張某因受威脅、恐吓在第一次起訴庭審時不能出席法庭的情況向主審法官進行了溝通和提醒。

2020年5月26日,武邑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庭上,宣讀了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意見書》。張某因武邑縣檢察院支援起訴,不再像以前一樣害怕不敢露面,而是挺直腰闆勇敢地與丈夫對簿公堂。

法院判決離婚

家暴受害人擺脫噩夢

“原、被告雖然結婚時間較長,但婚後因性格、脾氣不和,時有糾紛,無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應予準許。”法院對于張某及其丈夫的财産情況、債務情況、婚生子情況、婚姻狀況進行了充分的調查核實後認為,雙方于2009年5月簽訂的協定,協定約定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産歸被告所有,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債務由原告償還,該兩份婚内财産、債務約定的協定顯失公平,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被告提供的兩份協定,依法不予采納。

2020年5月28日,法院一審判決準予張某與丈夫王偉離婚;張某負責監護撫養兒子,王偉負責監護撫養女兒;對其他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同年7月1日,王偉提起上訴。2020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張某負責監護撫養女兒,王偉負責監護撫養兒子,雙方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等達成協定。

“支援起訴後,我們積極主動聯系法院,密切關注案件審理情況,特别是張某丈夫上訴後,分析研判案件走勢,及時掌握最終裁判或調解結果。”辦案檢察官分析說,在武邑縣法院的判決書中,對于檢察機關提供的受傷照片、張某家人報警記錄等,法院認為均系書證,有較高的證明力,予以采信;結合家暴照片以及電話錄音等多重證據,武邑縣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判決準予離婚,維護了弱勢婦女的合法權益。在法院判決書中援引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财産配置設定上對張某進行了照顧和保護。

“我已擺脫噩夢,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2021年夏天,辦案檢察官兩次對張某進行電話跟蹤回訪。一是了解其離婚一年後,生活是否恢複了常态,是否有工資性收入,兩個孩子是否得到了合理安排;二是了解其前夫是否對其生活進行騷擾,其精神狀态是否得到了改善。張某告訴檢察官,她現在外地生活,也有了穩定的工資收入。“沒有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支援起訴,就沒有我現在平靜的生活。”張某感慨地說。

反家暴是國家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倡導和諧文明婚姻關系、反對家庭暴力,是建設文明社會、法治國家的應有之意。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對懼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訴、未獲得婦女聯合會等機關幫助的,依申請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維權,是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的重要職能作用。在履職過程中,檢察機關應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則。

一是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願,依申請支援其起訴維權。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報複等而不敢起訴維權,在獲得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幫助下仍未能實作維權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依其申請支援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履職中,應重點關注那些籠罩在家暴陰影下不敢、不能反抗的“弱勢群體”。

二是注重釋法說理,引導家暴受害人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提供協助,适時啟動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家庭暴力的發生往往與家庭、個人隐私緊密相連,受“家醜不可外揚”傳統觀念影響,受害方因顧及家庭名聲而極力掩飾家暴,助長了施暴者氣焰,造成家暴發現難、驗證難、認定難。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向受害人釋法說理,鼓勵其說出真相和證據線索,引導其收集遭受家暴的證據;受害人收集證據存在困難的,可以依法協助。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第一時間詢問申請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引導或者協助受害人掌握潛在的證據或者證據痕迹,進行甄别、固定,并對接警人、勸架人、送醫人等與案情可能相關的人員進行逐一筆錄、錄音等固定,對于證人不願作證的,可以用談心談話的方式了解案件真相,確定證據收集到位、掌握到位、了解到位,確定辦理具體案件檢察官、法官的内心确認一緻,避免出現證據不到位、保護不力的情形。

三是加強協作配合,形成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強大合力。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門”已成為曆史,反對家庭暴力不僅是家事,更是國家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等諸多條款規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群衆性自治組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責任與義務。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家暴線索的,應當先行協調相關責任機關履職盡責。檢察機關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講、心理疏導外,可以與民政部門聯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提供的臨時庇護場所,提供臨時生活幫助;可以引導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保護其人身安全;對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導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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