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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執業天際股份審計項目7宗違規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昨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範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65号》。廣東證監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002759.SZ)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執業的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度審計等項目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大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五是替代程式不充分、不規範。應收賬款審計中,19家被函證機關中有7家未回函,大華所對其中3家機關未執行替代測試且直接确認金額。在其他應收款審計中,個别被函證機關未回函,大華所直接确認相應金額,未再次發函或執行替代程式。六是對回函差異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在對民生銀行汕頭分行的詢證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業彙票的票面金額、貼現金額與發函内容存在差異,大華所未對該差異重新發函。預收賬款審計中,個别被函證機關回函表明異議,大華所未在出具報告日前對該回函差異重新發函,亦未執行替代審計程式。七是未對存在問題的函證執行替代審計程式。大華所部分詢證函将“銷售交易金額(不含稅)”相關資料錯誤填寫為含稅金額,對方機關回函相符,大華所在收回詢證函後并未針對以上問題執行替代審計程式和推斷總體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商譽減值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商譽審計底稿中關于資産組的賬面金額、資産組可回收金額、折現率所使用的參數無資料來源,根據底稿中上述資料測算出的可回收金額與評估報告不一緻。二是2020年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包含商譽的資産組賬面價值為21.15億元,與商譽底稿中對應的金額21.22億元存在差異,但大華所未作相關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九條等規定。

三、風險評估和風險應對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2019年審計中,大華所将天際股份子公司江蘇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材料)确定為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底稿中記錄未識别出重大錯報風險、财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特别風險,但未執行穿行測試和控制測試以了解和評估新泰材料的内部控制及控制執行的有效性。二是在已知天際股份控股股東存在高比例質押、被執行财産保全措施、占用公司資金等事項的情況下,未将資金占用風險識别為重大錯報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号——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号——财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

四、資金占用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在出具天際股份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時未執行充分适當的審計程式以擷取審計證據作為出具報告的基礎;在出具公司2020年資金占用專項審計報告時,未強調或說明2020年期初資料與2019年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中的期末資料不一緻的情況。二是大華所僅根據工商資訊、控股股東聲明确認相關款項是否屬于關聯方資金占用,審計程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号——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五、内控了解與測試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大華所有關工作底稿顯示,天際股份内部環境主要活動相關部門多為行政人事部,與公司實際治理結構不相符,而底稿記錄的測試結果均為通過,未發現異常情況。二是審計底稿中關于“了解、評價和測試企業層面内部控制——針對董事會、經理層淩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而設計的控制”共有14項控制活動,其中11項測試結論空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号——通過了解被審計機關及其環境識别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

六、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和歸檔執行不到位。大華所審計底稿中“合并現流2020”“合并現流2019”與《2020年年度審計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合并現金流量表相關資料不一緻,且審計底稿未詳細記錄各現金流量項目的具體資料來源并進行歸檔。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号——審計工作底稿》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等規定。

七、會計分錄測試執行不到位。大華所2020年及2019年審計底稿中未見與會計分錄測試有關的工作記錄。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号——财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規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範榮、韓軍民作為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和範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前身為北京中天華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業務範圍包括審計鑒證、管理咨詢、資産評估、工程咨詢、稅務服務等,服務對象主要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6年,系研發、生産和銷售家用小電器、電子元器件(NTC熱敏電阻、溫度傳感器)的企業。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簡稱天際股份,股票代碼002759。截至2021年9月30日,汕頭市天際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21.83%。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六十五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五十二條: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五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機關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擷取充分、适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65号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範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範榮、韓軍民: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号)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執業的天際股份2019年、2020年度審計等項目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大華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函證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天際股份個别銀行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二是對部分函證發出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在部分應收票據函證中,未有效确認詢證金額,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餘額”相關資料錯誤填寫為年度發生金額總和,後續并未按實際詢證金額填列函證結果彙總表,也未儲存詢證函回函控制及核對記錄。此外,函證發件位址為被審計機關位址,但底稿中未記錄避免使用被審計機關郵寄設施的特殊考慮措施;被審計機關提供的多份被詢證機關位址與營業執照或天眼查、企查查所記載的資訊不一緻,大華所僅獲得被審計機關的聲明檔案,未執行其他核查程式。三是對部分回函過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部分發函收件人、位址等資訊與回函寄件人、位址不一緻,大華所底稿記錄為一緻且未見相關說明。在部分審計底稿中,未見核對發函收件人、聯系電話與回函寄件人、聯系電話的相關記錄。四是函證抽樣程式存在缺陷。公司應收賬款審計中選擇了19家機關執行函證程式,但未記錄對樣本選擇方法的說明,未說明不對其他機關實施函證程式的理由。五是替代程式不充分、不規範。應收賬款審計中,19家被函證機關中有7家未回函,大華所對其中3家機關未執行替代測試且直接确認金額。在其他應收款審計中,個别被函證機關未回函,大華所直接确認相應金額,未再次發函或執行替代程式。六是對回函差異未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式。在對民生銀行汕頭分行的詢證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業彙票的票面金額、貼現金額與發函内容存在差異,大華所未對該差異重新發函。預收賬款審計中,個别被函證機關回函表明異議,大華所未在出具報告日前對該回函差異重新發函,亦未執行替代審計程式。七是未對存在問題的函證執行替代審計程式。大華所部分詢證函将“銷售交易金額(不含稅)”相關資料錯誤填寫為含稅金額,對方機關回函相符,大華所在收回詢證函後并未針對以上問題執行替代審計程式和推斷總體錯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号——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号)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大華所和範榮、韓軍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内部管理,健全品質控制制度。同時,你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内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内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内部問責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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