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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與他人非婚生子女,該由誰來撫養

作者:離婚律師梁聰

趙某(女)與王某(男)于2001年登記結婚。婚後,趙某由于身體原因被查出終身不能生育,王某便在外與一女子肖某有不正當關系,并于于2004年2月17日生育一男孩,肖某生完孩子後便不知去向。

這個孩子出生後被王某抱回家,與王某和趙某共同生活。2011年4月16日,趙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經法院主持調解,自願達成離婚協定,确定小孩由王某撫養。

同年9月6日,王某遭遇車禍,因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小男孩以生活費與學習費用無着落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承擔撫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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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對這個小男孩究竟有沒有撫養責任呢?顯然存在着兩種分歧:第一種分歧在于,因為趙某和小孩之間已經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趙某就應當承擔小男孩的撫養責任。

而第二種分歧則認為,趙某對小孩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和責任,因為和小孩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前夫與他人非婚生子女,該由誰來撫養

評析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1、趙某與小男孩之間并沒有形成收養與被收養關系  在這個案件中,趙某是否對這個孩子存在法定的撫養義務,最關鍵的問題是趙某與孩子之間是否形成了收養關系。孩子是趙某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王某婚外與她人生育的非婚生子。

孩子出生後,雖然跟随其生父王某和趙某共同生活,由王某、趙某夫婦共同撫養長達7年之久。對趙某來說,盡管這是一種義務,但并不能以此來延伸或轉嫁成為撫養義務。在本案中,孩子出生以後,其生父王某和生母肖某并沒有與趙某辦理相關的收養登記手續,也就是說,這個孩子與其親生父母的父母子關系沒有發生過絲毫的變化。

是以,趙某與這個孩子并不具有母子關系的法律地位。因為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基于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而形成的,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即是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本案出現的并不是此種情形和性質。

2、親生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撫養人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本案中,趙某和王某離婚後,孩子由其生父王某撫養,随王某生活,孩子生父王某死亡後,孩子的生活格局固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正常情況下,這個孩子應由其親生母親來撫養,假如孩子的親生母親依然下落不明,孩子則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在這裡,趙某無權主張繼續撫養小孩。

除非孩子的生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都不願意撫養小孩,而這個時候的趙某又同意撫養孩子的,那麼這個孩子是可以由趙某來撫養的。

本文來源于:法律家園 在此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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