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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同居多年“丈夫”意外身亡,她将女兒告上法院

作者:平安普法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近日,天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違背公序良俗導緻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案件。

案情簡介

天門市嶽口鎮某村村民張某(化姓)與陳某(化名)同居生活多年。2020年9月,陳某在工作中突發意外,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去世。

不久後,張某與陳某的女兒陳某芳(化名)簽訂協定:因陳某在受雇于天門市某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期間突發意外身亡,就陳某與公司糾紛,所有事宜由其女兒處理,獲得的相關賠償款項和費用,由張某與陳某的女兒按照30%、70%的比例承擔責任和享受權益。

陳某的女兒與服務公司就相關賠償事宜達成了一緻調解協定,獲得賠償款項共計19萬元。

後張某與陳某的女兒因協定書的履行發生糾紛,張某遂訴至天門法院,要求陳某的女兒履行協定書的約定,向自己支付57000元及資金占用費用。

【以案釋法】同居多年“丈夫”意外身亡,她将女兒告上法院

圖源:網絡

陳某的女兒表示,協定書系在張某的威逼下所簽,父親生前的所有證件都在張某手上,且張某早在1985年就與他人登記結婚,張某與父親之間屬于非法同居關系。

法院審理

天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陳某生前同居生活多年,違反了《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禁止性規定,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背離,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以案釋法】同居多年“丈夫”意外身亡,她将女兒告上法院

張某與陳某女兒簽訂的協定書是基于張某與陳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該協定書的簽訂違背了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獲益的基本法理,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得到鼓勵和法律保護,應屬無效合同。

是以,天門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漢江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本案适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則,遵循“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獲益”的基本法理,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展現,對于營造文明、和諧、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湖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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