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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花3000元擅自購買手機怎麼辦?青浦區消保委維權助退款|我為群衆辦實事

作者:上觀新聞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消費者吳女士無意中發現讀國中一年級的女兒瞞着父母偷偷購買了一部近3000元的手機。吳女士又着急又氣憤,除了對自己女兒嚴厲批評和指責外,也質疑店方為何能将手機賣給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花3000元擅自購買手機怎麼辦?青浦區消保委維權助退款|我為群衆辦實事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當晚她就帶女兒前去交涉,提出自己13歲的女兒是未成年人,主張購買手機的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退回手機,但遭到店方拒絕。

店方負責人表示,其并沒有欺騙購買或強制交易,是吳女士女兒自願購買的,手機也無品質問題,故認為其出售手機沒有違法。且手機已拆封使用近一個月,實際價值已存在一定損失,若是退貨将會影響二次銷售。

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吳女士将此事投訴至青浦區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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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處理過程及結果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消費案例,由于買賣合同一方為8-16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經營者在客觀上并沒有欺詐等錯誤行為的發生,是以買賣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的關鍵。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例中,吳女士13歲女兒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需得到其監護人吳女士的追認才有法律效力,否則視為該銷售行為無效。是以,本案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投訴人吳女士有權要求商家為手機作退貨處理。

經過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協定,店方回收手機,一次性退還吳女士2999元,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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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提示

對未成年人擅自消費的行為,家長(監護人)和商家都應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1

家長應當加強對子女教育,幫助孩子樹立正确的消費觀和價值觀,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向子女灌輸正确的消費觀念,履行第一責任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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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長也要注意到,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擅自消費并非一律無效。如未成年人購買與其生活、學習所用書本、文具等相關的必需品,均可認定其給付行為有效。

3

商家在銷售商品時要謹慎辨識消費者是否具有消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要綜合判斷買家年齡和智力是否與購買能力相适應。

4

商家切勿在家長未确認或是監護人未在場陪同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出售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适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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