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服務的視角
脫貧攻堅完成後,鄉村振興将是中國面臨的更艱巨的任務。與主流經濟學的分析不同,文章認為鄉村衰敗的原因并不是農民缺少土地交易的自主權,由鄉村集體組織解體導緻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匮乏、土地産權碎化以及集體經濟對資本的屏蔽才是造成城鄉之間發展差距的根本原因。回歸古典成本函數,将市場視為由公共和個體構成的一進制整體,分析公共财富與私人财富之間的共生關系,可以發現集體所有制的制度潛力并沒有被全部挖掘。未來農村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将村集體組織改造為能夠捕獲各類資本的現代組織,并由其承擔重資産的公共服務,進而使農戶可以輕資産運作。由于小農生産模式和公共服務集體之間存在内在沖突,是以,需要将耕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重建國家和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而在此基礎上建立農業平台,完成農業的資本化。是否完善了公共服務以及能否自主地創造充足的現金流是檢驗鄉村振興的重要标準,為此,要嘗試設計價格型政策工具,探索多樣化的營運模式,努力推動資本下鄉。
改革開放以來,對中國農村問題的認識都被歸咎于計劃經濟時代推行的集體所有制。20世紀80年代,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進一步支援了這一判斷。此後,幾乎所有農村改革都将削弱集體、強化個體作為主要制度改進方向。本文通過回歸古典成本函數,引入固定成本,以解釋公共财富與私人财富之間的共生關系,進而提出由基層集體組織解體導緻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下降,才是引發目前農村問題的主要原因以及制約未來農村發展的主要瓶頸。中國的鄉村振興,必須從重建農村公共服務開始。
一、問題溯源
财富由公共财富和私人财富兩部分構成,所謂公共财富主要是指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産品(服務)。由于公共服務對私人财富成本的影響極大,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決定了農村資産的價格,是以,公共服務水準基本上決定了一個鄉村的富饒與否。
1.被忽視的前提
曆史上,中國傳統農村的公共服務是以宗族、鄉紳等為紐帶,通過自治的方式提供的,這就決定了農村公共服務是初級和低水準的。人民公社制度為農村提供了以生産資料(特别是農田灌溉基礎設施)為核心的重資産,相關公共服務水準大幅提升。改革開放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使家庭重新成為獨立的财富單元,這一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勞動力的生産積極性,在集體所有制時期形成的重資産瞬間被盤活,長期徘徊不前的農業生産出現了跳躍式增長。可以說,如果沒有集體經濟創造出的公共服務存量和紅利,與其他早已采用私有制經濟的開發中國家相比,在中國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改革效果不會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2.公共服務解體
在推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之初,集體經濟并未完全瓦解,農村的公共服務主要是通過向村民征收“三提五統”來維持。2006年,在免除農業稅的同時,“三提五統”被一并取消,千百年來隐含在其後的耕地所有者和國家間的契約關系随之消失,土地所有者不再對國家負有耕作義務,耕地被任意轉用甚至荒棄;原本由稅費支撐的公共服務快速解體,而集體經濟關系的式微,使鄉村原本互助、共享的人際關系随之瓦解,長期賴以存在的自治公共服務陸續消失;随着農田基礎設施等生産性公共産品逐漸折舊殆盡,農業将被迫回歸傳統耕作,随着成本不斷提高,農業生産将逐漸淪為沒有商業價值的經濟活動,進而導緻務農人口進一步減少,而生活性公共服務的惡化加劇了這一趨勢。面對農村的凋敝,政府開始逐漸接手部分鄉村公共服務,但這種用工業反哺農業的做法反而導緻鄉村公共服務自主能力快速下降,相關機制進一步喪失。
3.産權細碎與資本屏蔽
導緻公共服務解體的另一個原因,是20世紀80年代推行的以“分田到戶,三十年不變”為基本内容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加上中國傳統的平均繼承制,使中國農村的宅基地和農田的産權不斷細碎化。這不僅極大地降低了村級社群的集體行動能力,導緻公共服務提供的制度成本急速上升,而且一旦資産(在農村主要是耕地)的增長速度低于人口的增長速度,将導緻人均資本不斷下降,使鄉村不可避免地陷入内卷。
由于離開村集體的原成員不能将其擁有的集體經濟份額轉讓、變現,是以新加入村集體的成員也自然無法獲得有法律保障的集體份額。就投資而言,除非投資者是本村成員,否則可能處于産權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之中,而原集體成員利用集體身份,幾乎沒有違約風險,這種不對稱導緻資本投入方和資本接收方之間互相信任的成本極高。由于長期收益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妨礙了外部資本的進入,無形的資本
壁壘使負有提供鄉村公共服務責任的村集體無法有效履職。而在本村的成員中出現具有資本運作能力且能得到全村支援的“能人”的機率并不高,這使鄉村振興表現出較大的偶然性。
二、理論重構
最近,中央重提了強化集體經濟,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理論支援,更多人将農村強化集體經濟視作改革的倒退。現實的貧困往往源于理論的貧困,要實作鄉村振興須從理論的重構開始。
1.傳統理論的貧困
20世紀80年代,中國推行以“分田到戶”為特征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功,進而被視為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産權私有化的經典案例并加以推廣。在主流經濟學看來,家庭乃至個體缺乏有效激勵乃是貧困的根源。隻有徹底改革集體所有制,解決微觀主體的激勵問題,才有可能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農村問題也會迎刃而解,是以,産權私有化被視為實作這一目标的不二法門。
這種認識也決定了“三農政策”的制定方向——向農民讓利放權,即進一步強化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免稅減負、土地确權,讓市場發揮更大的作用……但類似的改革非但沒有讓農村再現改革之初的繁榮,反而使之陷入持續的凋敝。曾經對中國經濟貢獻最大的農業部門,逐漸淪為财政的沉重負擔。實踐的挫折使不少人開始重新審視集體經濟,現實表明,将私有和公有、計劃和市場視為二進制對立可能并非正确範式。要實作鄉村振興,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完全不同于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架構。
2.重資産與固定成本
根據古典經濟學的成本函數,農業的生産成本由固定成本(fixed cost)、可變成本(variable cost)兩部分組成。除非自然條件得天獨厚,否則大部分地區的農業都需要大量的以灌溉、供電、道路乃至醫療和教育等為核心的固定成本支出,這些都是農村經濟的重資産。随着商品經濟不斷發展,交易資訊已成為農業生産新的固定成本。20世紀80年代,國家取消了統購統銷,一方面賦予了農戶更大的經營自主權,但另一方面也增大了農業生産的市場風險。
高昂的固定成本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顯然,這部分成本是小農經濟難以負擔的。由于基礎設施投資具有典型的規模經濟特征,建立集體組織并由其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是實作農村産業更新的必要條件。換句話說,隻有集體組織提供農村經濟的重資産,家庭農戶才有可能實作輕資産營運。由于在同樣的産量下,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之間存在消長關系,見下圖,是以集體資産的比重越高、公共服務越發達,家庭經濟運作所需的最低資産規模(比如耕地)越小。

3.一進制市場結構
一旦引入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就會發現主流經濟學所描述的完全競争是由無數固定成本為零的獨立個體組成的“假設”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被視為市場的外生變量,二者之間是對立關系。但真實市場的完整結構是由包含提供集體重資産的公共部門和從事私人産品生産的私人部門共同構成的。按照新的研究進展,在這種市場結構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僅不是多餘的,反而是必需的。隻有在提供高水準的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個體的營運成本才能降低,進而在競争中勝出。
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将集體消費(生産)和私人消費(生産)放到一個單一的次元,公共部分的集體行動要有計劃,要壟斷;而個體部分正相反,面對未知的市場,需要不斷自主創新,如此一來,滿足一方的政策,必定以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為代價。沖突的需求帶來沖突的政策,從各自的角度都可以找到支援的理論。在這種“二進制對立”的市場結構中,生産組織隻能在集體經濟和私人經濟之間二選一,如果集體經濟在實踐中行不通,那麼私人經濟就一定是正确的,反之亦然。
一旦将對集體行動和個體行動的讨論,從基于“個體”的傳統經濟理論下的“二進制對立”,完善為包含“公共”的“一進制統一”後,提供公共服務和提供私人産品就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共生的——公共産品的供給水準越高,私人經濟就越發達。應用到農村經濟,就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集體組織和從事個體生産的私人組織是市場的一體兩面,制度設計的方向應該是努力使集體和個體之間的關系從取舍變成共生。
三、制度方向
實作鄉村振興,必須在觀念上重建市場。小農經濟是農業的“末”,公共服務才是農業的“本”。
對土地實施兼并是提高公共服務水準的必要條件,這就需要對土地制度和融資方案進行再設計。
1.重建市場
一個“一進制統一”的市場是由“舞台”和“演員”共同組成的。在小農經濟時代,隻有“演員”(家庭),卻沒有“舞台”(基礎設施),高昂的生産成本使生産活動無法産生必需的剩餘;在集體經濟時代,隻有“舞台”,卻沒有“演員”,“舞台”作為資本,無法轉化出效益。未來農村制度改革的方向,既不是徹底私有化,把孤立的農戶抛向“市場”;也不是重回集體經濟,再次剝奪農戶經營的自主權。而是構造一個公共服務和個體經濟分成機制,恢複基層公共服務,使每個農戶都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快速響應市場需求發出的信号。
鑒于公共服務是所有個體共同的重資産,面對發達國家個體農業的巨大規模,中國農村的基礎公共服務隻有遠超前者,才能使中國小規模的家庭農業獲得與歐美大規模農場化經營相當的市場競争力。反觀日本、南韓以及中國台灣的小農經濟之是以存活,并非因為土地私有,而是因為有類似于“農協”這樣的集體組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
2.土地兼并與轉用
公共服務是所有個體重資産的集合,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在提高公共服務水準的過程中,必然伴随着土地兼并,因而要防止由此引發的貧富分化。對農業生産方式選擇而言,均貧富與高效率是兩難問題。
中國雖然地域遼闊,但農村家庭經濟的規模(以承包的土地考察)相較其他東亞經濟體更小。顯然,依靠傳統農業自身根本無法帶來足以支援鄉村公共服務的現金流,即使采用人民公社這樣的“集體”,也很難完成農業所需要的重資産積累。其結果是,如果農村要獲得支援高水準公共服務的資本,就要依靠農地非農化。這就形成一個荒謬的結果——如果農村要實作振興,農業就必須被消滅。如果簡單地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比如“農地入市”和“同地同權”),結果一定是農地不斷被轉變為生産率更高的非農用地,顯然,這有悖于農村改革的初衷,且“地主”權力越大,農業消失得越快。既要保持個體小農經濟的自主性,又要通過規模經濟提供集體的公共服務,唯一的辦法就是拆分土地産權,使之分别适應集體要求集中和個體要求分散這兩種互相沖突的土地産權調整訴求。
3.地權分置
千百年來,中國一直延續着國家“授地”的傳統,以維系土地所有者對國家的責任。2006年農業稅的取消,切斷了農民和國家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國家對于農業從業者的資格、生産資料(特别是土地)的處置也失去了幹預權。如果國家想要維持農業發展,就不能依賴市場的“自願”選擇,而必須在農地“三權分立”的基礎上,恢複自身作為農村公共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設計新的土地所有權關系,恢複并保全國家和耕地使用者之間的聯系。
具體操作是,借鑒中國曆史上曾經出現過的“田底”和“田面”的所有權結構,将耕地的所有權(“田底”)和使用權(“田面”)進行拆分——由全民擁有所有耕地的“田底”,國家作為全民的代表是“田底”的最終所有者,授權不同層級的組織(地方政府、社會企業、農協、網際網路平台或村集體等)代持,代持者相當于“地主”,負責長期持有耕地資産,可決定土地的用途,同時負有不斷改進土地上附着的公共服務,確定其不斷保值增值的義務,代持者可按照國家要求将土地轉包給集體成員,地租在國家和“地主”之間分成,相應地,二者共同分擔村集體的公共服務(相當于一級政府一級事權),所有耕地的增減和用途轉變都必須獲得國家許可并登記;家庭農戶則相當于前者的“佃農”,在滿足“地主”基本要求的條件下(保護耕地并為公共服務付費),自由從事生産,集體成員可以自己耕作,也可以将“佃權”流轉給其他集體成員,佃權獲得者必須滿足基本要求,并向國家(集體)交納地租。他們還可以随時在土地市場轉讓佃權,在不同地主(村集體)間用腳投票,村集體通過改善公共服務,吸引、留住佃農(家庭),“田底”和“田面”分别對應資本市場和勞動市場,并在各自市場上自由交易——前者可以按照規模經濟要求不斷兼并;後者則可以随着公共服務水準提高不斷細分。
由于不必負擔農業投資的重資産,佃農承包期可以非常短(甚至可以按一個收獲周期承包),輕資産使佃農成為不受限制的用腳投票者(foot looser)。随着資本的積累、公共服務水準的提高,農村會出現更多輕資産的就業機會。如專業化的麥客、播種、施肥、物流等,提供類似于産業勞工的季節性就業崗位。随着農業技術密度的提高,勞動強度逐漸下降,農業成為對年輕人更具有吸引力的就業行業。
4.農業資本化
糧食生産環節自身無法創造足夠的現金流,隻有将農業與城市分工的産業鍊(餐飲、旅遊、綠色、休閑等)聯系起來,進入農村的資本才能從農業投資中獲得足夠的回報。現行村集體制度天然的封閉性,使其很難融入高價值的産業鍊。要按照現代企業标準改造農村集體組織,最重要的就是要
使傳統農村資産獲得合法的資本接口。實作這一目标,要在農村土地地權分置的基礎上分别資本化(股權化)——開放資本市場,使城市資本在滿足國家政策目标的前提下,通過收購集體股份獲得村莊營運權;個人和企業可以通過購買股權進入村集體,并享有宅基地和耕地份額,分享村集體公共服務以及相應股份的分紅。這種政策設計在確定資本可以進入農業,進而将農村經濟接入高價值分工鍊條的同時,可以避免“田底”的資本化導緻的“田面”所有者産權的喪失(比如土地兼并)。更新改造後的鄉村集體所有制,通過開放的“田底”權益與引入國家和社會資本,完成農業基礎設施的更新,重建農村公共服務。
這意味着,農村改革的制度設計方向,不應是把集體産權解體為更小的私有産權,而是推動集體産權向現代産權結構轉變,在農村重建公共服務,完成農業發展所必需的重資産投資與建設。農村制度改革應抛棄批判土地私有化的教條,建立強大、開放的集體平台,通過接入非農産業鍊,完成農業的資本化,将建立農村的自我“造血”機制置于鄉村振興的核心。
5.振興标準與退出路徑
衡量是否實作了鄉村振興,有三條标準:第一,“田面”所有者(農戶)能否自主産生正的現金流;第二,“田底”所有者(集體)所擷取的現金流是否足以覆寫鄉村的公共服務支出;第三,就公共服務而言,農村與城市是否擁有相同的成本效益。所有政策的目标都要圍繞着降低農業固定成本支出,提高鄉村人均現金流收入而制定。扶持農村的每一項投資、每一個政策,都要以是否增加了公共服務以及能否創造現金流性收入為标準,凡是不能帶來新增現金流的扶貧,一旦離開補貼就難以持續。
對于那些确實無法實作振興的鄉村,隻要這些鄉村能在更大的尺度内(區域和國家層面)帶來生态和自然資本方面的升值,能創造更多的現金流,國家可以通過贖買,幫助相應地區的農民退出無法參與現代經濟分工的鄉村,将農業資源還原為更高價值的其他自然資源(比如退耕還林)。
四、振興舉措
沿着上述分析的制度方向,本文認為,鄉村振興應采取以下具體舉措。
1.設計價格型政策工具
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要求耕地完全不被轉用是不現實的。在貨币經濟不發達的年代,農地保護的工具大多是基于各種強制性的行政“紅線”;随着貨币經濟取代管制經濟,基于行政的政策工具逐漸失靈,政策性“紅線”不斷被突破,需要設計出基于貨币經濟的價格工具。一個有效途徑就是允許地方政府開征不以财政增收為目标的“非财政性政策收費”——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行為征稅,所得收入全額獎勵給符合政策目标的行為,進而在不同主體之間實作激勵性的橫向轉移。
土地可分為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業和生态用地)兩類。前者按照不同用途每年上繳建設用地使用金,相關收入用于設立土地保育基金;後者根據不同标準每年按照面積和效果評價獲得非建設用地補償金。新的建設用地名額采用公開拍賣的形式,承諾每年建設用地使用金上繳額度較高的村莊擁有下一年度獲得建設用地名額的優先權。相對于地票制度,有償使用建設用地名額的制度設計,可将一次性資本轉變為持續性的現金流,在為原本低價值的農地帶來額外收入的同時,提高農地轉用的機會成本,確定新增建設用地可以産生對應的現金流。對農民而言,保護耕地成為有價值的行為;對政府來說,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耕地補償金标準來影響耕地的市場價值。
2.創新農村營運模式
中國疆域遼闊,地區發展不平衡,農村集體産權形成的路徑必然多樣。将“田底”和“田面”分開,大體上有兩種路徑:一種路徑是自下而上,與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類似,由擁有承包權(“田面”)的村民自主選擇公共服務的最優提供者;另一種路徑是自上而下,國家收回土地所有權(“田底”),并由其在市場上為村民選擇最優的公共服務提供者。
以上兩種路徑可以演變出千變萬化的市場形式,出現一大批現代農村營運模式。如可以把農村資産量化,在充分保護原住民利益的前提下,引入擁有現代商業模式的投資人;政府也可以将給農村提供公共服務的業務外包給社會企業,并允許将部分企業稅收轉留給村集體,以覆寫維持公共服務運作的現金流性支出;此外,電商平台和大型物流企業也可以轉化為合作社、農協類的公共服務提供者,為農民提供從選種、施肥、播種、收割到收購的全流程服務,縮短單個居民進入最終市場的環節,降低個體尋找價格的風險和成本。不同農村公共服務提供者在市場中競争,農民可選擇最适合本地特點的公共服務消費模式。對于在市場上無法找到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農村,政府可通過土地保育基金獲得股份,直接作為“地主”為其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農民則轉變為政府的“佃農”。
3.推動資本下鄉
(1)集體資本
鄉村再集體化所形成的“集體”,并非現在以村民為主體的、狹義的“村集體”,而是由從村集體到農協、從平台企業到農協、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一系列提供公共産品的組織共同構成的連續譜系。其中,最關鍵的是憲法授權的村集體組織。改革後,村集體的“田底”可以是混合的産權組合,并能夠在資本市場轉讓。不同集體的産權可以合并,也可以到市場上“招商”,尋找能夠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的營運商。
(2)産業資本
社會企業可以通過競争性的土地市場獲得村集體部分所有權,并将其非農業務引入村集體(比如旅遊、養老);還可以在滿足國家相關政策(如耕地保護)的前提下,購買與其業務相關的資産(比如風景、文物),盤活鄉村資産(比如民宿、旅遊),打通鄉村與城市非農産業之間的聯系。
生産要素高分散和低回報的特征,決定了在鄉村提供公共服務必定是高成本、低效益的,很難和城市的公共服務展開競争。追求效益的産業資本很難作為鄉村公共服務的主角,若僅依靠村集體,則隻能提供水準有限的基本公共服務,很難到達“振興”的标準。日本農協之是以能為小農戶提供綜合多樣的專業服務,與政府允許農協在金融和糧食流通領域擁有壟斷專營權緊密相關。是以,中央政府也可以嘗試通過金融(低息)和财政(補貼),将現在的集體經濟改造為市場化的農協的一部分,為農村提供有償服務。
(3)國家資本
目前,國家資本大多是通過财政管道以補貼形式進入鄉村的,财政預算的上限決定了支援鄉村公共服務的水準。依靠财政補貼提供農村公共服務,其結果必定是“輸血”式的,最終導緻農村自我“造血”機能的喪失。金融在鄉村資本中不僅作用甚微,由于商業銀行的運作規則決定了金融甚至會逆向抽取鄉村資本。就目前而言,央行在鄉村振興中基本是旁觀的角色。基于此,未來一個可以探索的方向,就是改變央行通過商業銀行發行基礎貨币的管道,嘗試将基礎貨币直接注入鄉村公共服務領域。為此,首先,建立獨立于财政的國家鄉村振興基金。其次,央行發行基礎貨币大規模購買鄉村振興基金。由國家鄉村基金用這些低息的高能貨币購買耕地(田底)、改造農田基礎設施、建立農業公共服務平台。最後,這些附着高水準公共服務的資産作為基礎貨币發行的抵押,進入鄉村的無息貨币再進入銀行的儲蓄系統,成為商業銀行擷取基礎貨币的來源。在這一過程中,原來歸屬央行的基礎貨币利息被留在了鄉村公共服務領域,發行人民币就是在為鄉村公共服務直接融資。
五、結語:第四次革命
脫貧攻堅完成後,鄉村振興這一更加艱巨的任務就擺在面前,特别是在全球化面臨威脅的今天,確定糧食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使鄉村振興變得更加迫切。如果說農民脫貧可以依靠轉移支付、對口支援、專項補貼等政策手段加以解決,農村振興就必須建立在其自身可持續内生财富的基礎上。“輸血”可以幫助脫貧,“造血”才能真正振興。正确的政策必定基于對問題的正确解答。要制定正确的鄉村振興政策,必先對農村經濟造血功能喪失的原因給出正确解釋。
如果說土改是中國農村的第一次革命,農村的集體化和人民公社就是農村的第二次革命。前者通
過将土地細分解決了無地勞動者的激勵問題,後者則試圖在避免土地兼并的條件下提供鄉村公共服務。由于小農生産模式和公共服務集體提供之間的内在沖突,農村改革的相關制度設計注定面臨兩難。改革開放後,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第三次農村改革,本質上是回到第一次革命,解決由集體化生産帶來的激勵缺失問題,經曆發展的輪回,公共服務再次成為農村的主要問題。實際上,中國曆史上反複出現的土地兼并和再配置設定,都是源于前述兩個目标的内在沖突。
今天我們再次提出鄉村振興,不應是在第一次革命和第二次革命之間反複跳躍,而是要開創第四次革命,将小農經濟和公共服務同時解決。這就需要重新設計能夠相容兩個目标的産權結構,将資本與勞動分開,通過重建農村的公共服務,降低小農經濟與生俱來的高昂固定成本。與之前所處的背景不同,今天的中國已經擁有前所未有的巨大資本和先進技術(特别是通訊和交通),完全有能力在廣大農村地區建立發達的公共服務體系,使小農生産具有和工業規模化經營類似的市場競争力。
要完成第四次農村革命,我們必須首先打破傳統經濟學對私有化的迷信,建立一個新的理論架構,在這一架構中,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不再是取舍關系,而是共生關系。建立這一架構的關鍵就是要将地權拆分為所有權(田底)和使用權(田面),分别按照不同的規則,進入資本和勞動市場流通。這樣,原本“平面”的鄉村結構,就可以展開為“立體”的鄉村結構,原本互不相容的集體權力和個體權利得以在一個新的架構裡共存。
未來的鄉村振興政策既不是回到以前的集體經濟,也不是簡單地維持現在的家庭聯産承包,而是在維持現有制度的基礎上,重建新的現代化集體經濟。通過将原始的村集體組織改造為能夠捕獲各類資本的現代組織,在鄉村建立起強大的、多層次的公共服務網絡。一旦鄉村能獲得與城市接近的公共服務,農業就能夠像城市其他産業那樣輕資産營運,集體土地入市也就成為一個僞命題,因為此時的鄉村就已經是“市”。
(作者趙燕菁系廈門大學建築與土木工程學院/經濟學院雙聘教授,宋濤系廈門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鄉村發現轉自:《社會科學戰線》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