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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第一例,嚴懲!

作者:江蘇警方

氣憤、驚險!

隻因公交站離自己家比較遠

竟然在公共汽車行駛途中

要求司機停車

甚至搶奪方向盤、逼停公共汽車

鹽城第一例,嚴懲!

1月17日,市警察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支隊聯合阜甯縣警察局,查獲涉嫌妨礙安全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裴某某在公共汽車行駛途中,強行拉扯公共汽車駕駛員手臂,所幸司機緊急停車,未釀成大禍。這是鹽城警方偵辦的第一例妨礙安全駕駛罪案件。

事發經過

1月17日13時20分許,由阜甯縣城開往蘆蒲鎮的公共汽車,在經過蘆蒲鎮“新蕩佳苑”站停靠下客後,已開始正常行駛,乘客裴某某突然提出下車要求。

“剛剛停靠的‘新蕩佳苑’站,離我家路口太遠,就想在車子經過路口時停車下車”。因裴某某提出的理由不符合緊急停靠相關情形,司機朱師傅告知他,公共汽車不能随意停靠、要到站牌才能停車,并建議裴某明到下一站再下車。

此時,裴某某見公共汽車行駛的離自家路口越來越遠,便無視朱師傅其他乘客的勸阻,大聲呼喊、堅持要求立即停車讓其下車。朱師傅并未聽從裴某某的無理要求,繼續駕駛公共汽車。

鹽城第一例,嚴懲!

裴某某見自己的要求未能得到滿足,就突然沖到公共汽車駕駛室處,從駕駛室側擋闆下面伸手抓住朱師傅的右手,并猛地将朱師傅的右手向外拉拽,意圖強行逼停公共汽車。

鹽城第一例,嚴懲!

此時朱師傅正全神貫注地駕駛,雙手緊握方向盤,未能預見裴某某的行為。在其突然的拉扯下,公共汽車車身立即向右傾斜。駕駛員朱師傅驚出一身冷汗,第一時間把穩方向盤,緊急踩刹車停車。公共汽車急停後,朱師傅随即報警。

鹽城第一例,嚴懲!

目前,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規定:【妨害安全駕駛罪】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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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鹽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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