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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的愛情、性與婚姻

愛情,性,婚姻在古代羅馬是由父權制界定。一家之主是父親(pater familias),他完全控制着妻子、孩子和奴隸的生活。這一範式在某種程度上是由與羅馬基本神話有關的一個故事所證明的,其中半神羅穆盧斯和雷穆斯争論,羅穆盧斯殺死雷穆斯,而羅穆盧斯于公元前 753 年建立了羅馬城。

在此事件之後不久(或之前),羅馬人襲擊了鄰近的部落,帶走了他們的婦女,被稱為著名的薩賓婦女強奸案。這些部落随後發動反擊以赢回他們的婦女,但其中一個人——赫西拉,成為羅穆盧斯的妻子——為羅馬的行動辯護,以防止不必要的死亡,并鼓勵其他婦女也這樣做。無論這個故事反映的是一個真實的曆史事件,它都展示了古羅馬男女關系的範式:男人掌握着權力,而女人必須認識到這一點并做出相應的反應。受宗教和傳統影響的社會結構規定,男性制定規則,女性必須遵守。

這是古羅馬的愛情、性和婚姻範式,雖然肯定有例外,但證據強烈表明,大多數已婚夫婦的經曆都遵循這種模式。浪漫的愛情雖然得到詩人的認可和贊揚,但在許多婚姻中幾乎沒有發揮作用,盡管有證據表明基于互相愛和尊重的牢固婚姻。性,作為激情愛情的表達,經常與婚外情聯系在一起,但也一定是許多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被認為是社會的基礎,在很多情況下——在上層階級中——一種商業交易,其中性的目的是為了生孩子,婚姻中的浪漫愛情是一種奢侈,有些人會享受,但很多人會享受,顯然,将不得不這樣做。

古羅馬的愛情

在古羅馬,人們對愛情的很多了解都來自詩人贊美他們與性有關的女人或男孩,通常是婚外情。

雖然丈夫和妻子之間的浪漫愛情在信件、銘文和墓志銘中得到證明,但在古羅馬,人們所知道的大部分愛情都來自詩人贊美她們與性有關的女人或男孩,通常是婚外情一方或雙方。在這方面最著名的詩人是卡圖盧斯(公元前 85 年 - 公元前 54 年),其幸存的作品包括 25 首寫給他的情人萊斯比亞的詩,她是政治家昆圖斯·凱西利烏斯·梅特勒斯·塞勒 (Quintus Caecilius Metellus Celer,公元 100-公元前 59 年)。

梅特勒斯·賽勒和克洛迪亞婚姻不幸,經常在公共場合吵架,絲毫沒有表現出她對夫妻的熱情。卡圖盧斯 (Catullus) 給萊斯比亞 (Lesbia) 的詩表達了最高的崇拜和希望,希望她能離開丈夫并與他永遠生活在一起。他在第 5 首詩中寫道:

Lesbia,來吧,讓我們生活、愛和成為

對醜陋的老傻瓜的卑鄙胡言亂語充耳不聞;

太陽可能每天都會升起,但是當我們

星星出來了,我們的夜晚,它将永遠持續下去。

給我一千個吻,再給我一百個,

又是一千,又是一百;

當我們親吻這些充滿激情的數千人時,讓我們

失去蹤迹; 在我們的遺忘中,我們将避免

愚蠢而邪惡的農民的警惕之眼

渴望弄清楚

我們吻了多少吻。

然而,卡圖盧斯的希望落空了,因為克洛迪亞不可能為了另一個男人與丈夫離婚。離婚是一種可接受的社會選擇,可由任何一方提出,但離婚的理由必須符合社會規範,例如妻子不孕或丈夫虐待和忽視。通奸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但不能由參與婚外情的妻子提出。之後奧古斯都 凱撒(R公元前27 - 14 CE)上台,他頒布任何有關通奸這将允許梅特路斯CELER殺死兩個克洛迪亞和她的情人的法律。

其他男性詩人,如奧維德(公元前 43 年 - 公元 17 年)對已婚或以某種方式遙不可及的情人表達了類似的感情。與這種範式不同的關于浪漫愛情的僅有的一些詩歌來自于作品幸存下來的單身女性羅馬詩人:Sulpicia,作者兼法學家 Servius Sulpicius Rufus(公元前 106-43 年)的女兒。Sulpicia 将她的情詩寫給她的男朋友,她稱這個年輕人為 Cerinthus,幾乎可以肯定是化名,因為她說她的家人不贊成他。即便如此,她還是希望有一天能和塞林瑟斯在一起。在詩 1 中,她表達了她對他們關系開始的感受:

我終于墜入愛河了。

這是一種愛,如果隐藏起來,對我的名聲更有利

但是将其透露給其他人可能會損壞它。

我用我的詩歌天賦向維納斯祈禱,她帶來了它

把它丢在了我的懷裡。

維納斯履行了她的協定;

現在讓我講講我的故事,讓大家知道。

我不想把其中的任何一個放在密封的檔案裡,隻為我心愛的人閱讀。

逆天而行真好

因為一個女人不斷強迫自己的外表與她的聲譽相比對是很煩人的。

我隻想被認為值得我值得的愛。(哈維,77)

不幸的是,正如她後來的詩所表明的那樣,這種關系沒有持續下去,因為塞林蒂斯對她不忠。她責備他讓她覺得自己像個傻瓜,而他顯然“更關心那個穿着放蕩裝束的低等妓女,而不是 Servius 的女兒 Sulpicia!” (詩 4,哈維 77)。蘇爾皮西亞後來發生了什麼不得而知,但按照羅馬父權制的範式,她可能嫁給了她父親認可的其他年輕人。學者布賴恩·K·哈維 (Brian K. Harvey) 評論了古羅馬女性的地位以及她們的生活相對于男性的定義:

與男人的美德不同,女人因家庭和婚姻生活而受到稱贊。他們的美德包括性保真(castitas),禮儀(感浦狄喀提亞),愛她的丈夫(博愛),夫妻和睦(協和),奉獻給家庭(pietas),生育(fecunditas),美容(pulchritude),快樂(hilaritas)和幸福(laetitia)……正如父系的力量所證明的那樣,羅馬是一個父權社會。(59)

丈夫,或一般的男性,并沒有遵守這些相同的美德标準,這對于性别和男女關系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如此。

古羅馬的性愛

這些關系由統稱為Dii Consentes(也稱為Dei Consentes)的十二位神的配對定義,他們為人類塑造了适當的性和婚姻行為。這六對神夫妻分别是:

木星和朱諾

海王星和密涅瓦

火星和金星

阿波羅和戴安娜

火神和竈神星

水星和谷神星

該宗教是由國家贊助的——國家尊重衆神,衆神祝福國家——是以,遵守衆神的模式被認為對羅馬的健康和繁榮至關重要。最著名的例子是維斯塔處女,她們為維斯塔女神服務并在整個服務期間保持貞潔。Dii Consentes的模式将男神放在首位,他們可以自由地從事婚外情,而他們的女妃則不能;這為羅馬的性關系樹立了典範。

竈神星(最著名的貞潔女神)和其他女性神靈都保持着自己的美德并尊敬她們的妃子,但如果男性神靈也這樣做,就會被認為是“沒有男子氣概的”。隻要他們的伴侶不是自由出生的羅馬公民,男人就可以自由地并且幾乎被期望與女人、年輕男孩和其他男人發生婚外情。性被認為是生活中自然和正常的方面,異性戀和同志之間沒有差別——甚至沒有語言承認同志與異性戀有任何不同的概念——隻要參與其中的人就可以享受都是自願的參與者。諸如 Lupercalia(慶祝生育)之類的節日涉及公開展示性行為,而妓女則獲得了榮譽。隻有當某人的選擇威脅到現狀時,國家才會介入性事務。有四種與性有關的主要選擇/行為,如果受到侵犯或參與,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動:

Castitas – 關于選擇貞潔生活(例如維斯塔處女)并且無法在沒有嚴厲懲罰(通常是死刑)的情況下取消這種選擇的女性。

亂倫——侵犯家庭成員、自由出生的羅馬公民、維斯塔處女或任何其他選擇保持貞潔的個人。

Raptus – 以公開或秘密意圖進行性關系的綁架或綁架。Raptus甚至适用于那些心甘情願地與“綁架者”同行的人——例如選擇私奔的年輕女性——因為她們這樣做是未經父親同意的。

Stuprum – 強奸或性行為不端,其中包括與自由出生的羅馬公民的婚外情。

除了違反這些社會習俗和禁忌外,羅馬公民可以自由地從事他們想要的任何類型的性活動。伴侶之間的問題是他們自己解決的責任,如果一對已婚夫婦有分歧——關于性問題或任何其他問題——他們将問題帶到女神 Viriplaca(朱諾的一個方面,其名字的字面意思是“男人的撫慰者”)在她位于帕拉蒂尼山的寺廟裡,它将被解決。丈夫和妻子會各自向女祭司婚姻顧問解釋他們的問題,問題會得到解決,但往往對丈夫有利。

丈夫們經常去妓院拜訪妓女,或者在聚會或節日上遇到她們。男性和女性賣淫不僅是合法的,而且被認為是社會的一個自然方面,就像雇用人們掃街和清理廁所一樣。妓女自然被認為是低等人,但舞者、演員、角鬥士和歌手也是如此。受人尊敬的社會地位是為那些完全符合社會等級範式的人保留的,而這些人總是已婚。

古羅馬的婚姻

沒有現代公認的結婚儀式。婚姻僅在兩個同意的羅馬公民之間是合法的,但“同意”可能并不總是自由給予的。如果父親為他的兒子或女兒安排了婚姻,除非他非常寬容,否則即使他們不願意,孩子也應該接受。羅馬承認三種類型的婚姻具有法律限制力:

Confarreatio(字面意思是“拼寫”)——典型的貴族婚姻,其特點是分享拼寫蛋糕和面包的儀式。也稱為馬努斯(手)的婚姻,因為新娘是由她父親的手交給新郎的。

Coemptio(“通過購買”)——一種平民婚姻,在這種婚姻中,一個人通過某種方式從她的家人那裡購買了自己的新娘。

Usus(“經驗”或“使用”)——一種由雙方長期同居所認可的平民婚姻

以下對羅馬婚禮的描述遵循confarreatio的傳統。

在婚禮之前,人們會讀預兆,新娘父親的房子用鮮花和挂毯裝飾。如果吉兆好,儀式就可以進行,新郎新娘會聚在房子的公共房間裡,客人會在那裡聚集。結婚典禮通常在日出後舉行,象征着這對夫婦即将開始的新生活。

儀式需要十名證人才能合法,雖然有一名牧師在場,但他沒有主持。一位主婦會走上前并與這對夫婦握手,然後新娘會背誦誓言:“你在何時何地,蓋烏斯,然後我在那裡,蓋亞”(Nardo,76 歲)。無論這對夫婦叫什麼名字,誓言總是相同的,象征着新娘現在進入新郎家。然後這對夫婦會坐在一起,同時牧師向朱庇特(或後來向朱諾)獻祭,然後他們将分享一個拼寫蛋糕,結束儀式。

之後,新人将受到祝賀,并制定其他儀式,為他們帶來好運和美滿的婚姻。婚宴随後将參加一場盛大的盛宴,晚宴以每位賓客獲贈一塊結婚蛋糕帶回家結束。然後,派對将跟随新娘和新郎到他們的新家(或新郎家的父親)。學者哈羅德·W·約翰斯頓 (Harold W. Johnston) 描述了遊行隊伍:

[遊行]是一項公共活動,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參加遊行并參與到與衆不同的歡樂中;我們被告知,上流人士會毫不猶豫地在街上等着看新娘。臨近傍晚,火炬手和長笛手在新娘家前排起了隊伍。一切準備就緒後,新郎唱起了婚歌,新郎從母親的懷抱中用力抱起新娘。羅馬人在這種習俗中看到了對薩賓人被強奸的回憶,但它可能遠遠超過羅馬的建立,直到許多民族流行的通過俘虜結婚的習俗。新娘随後在遊行隊伍中占據一席之地。(納爾多,78)

新娘在走路時會丢下一枚獻給道路精神的硬币(一種為她未來的婚姻道路帶來好運的祭品),并給她的新丈夫兩枚硬币,一枚用于紀念他本人,另一枚用于紀念精神他家的。當他們走在一起時,新郎向人群中扔堅果和糖果,跟随他們的人也撒了同樣的東西作為回報(一種在當今人們記得的婚禮儀式,即在婚禮上撒米),直到他們到達新郎家。

離婚是可以接受的,沒有恥辱感,再婚不僅同樣可以接受,而且是意料之中的。

到達那裡後,新郎會将新娘擡過門檻,把她抱進去。約翰斯頓表示,這也可能是“另一種被俘虜的婚姻”(納爾多,79 歲),但也可能是為了防止新娘絆倒和跌倒或者,更有可能是一種象征性的姿态,将她從舊生活中拉出來,輕松地将她帶入新生活。然後,親密的朋友和家人被邀請到房子裡,丈夫為他的新婚妻子提供火和水作為家庭的基本元素,她在壁爐裡點燃了第一把火。之後有更多的宴會,直到這對新人退休過夜。

女孩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是 12 歲,男孩是 15 歲,但大多數男人晚婚,大約在 26 歲左右。這是因為男性在 15-25 歲之間被認為心理不平衡。他們被認為完全被自己的激情所支配,無法做出正确的判斷。女孩被認為在較早的年齡成熟得多(現代已被接受的事實),是以當她們通常比新郎年輕很多時,她們已經準備好承擔婚姻的責任。

結論

至少從技術上講,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離婚是可以接受的,沒有恥辱感,再婚不僅同樣可以接受,而且是意料之中的。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公元前 509-27 年),離婚并不像帝國時期(公元前 27 年 - 公元 476 年)那樣普遍。到帝國時代,婚姻制度變得不受歡迎,出生率下降,奧古斯都不得不頒布法律,授予至少生育三個孩子的已婚夫婦特權。

雖然婚姻被了解為一種社會契約,而不是互相愛和尊重的表達,但毫無疑問,有許多恩愛的婚姻。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公元 61 年 - 公元 113 年)在給一位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到了這樣一個結合中妻子的死亡:

我們的朋友馬克裡努斯遭受了沉重的打擊。他失去了他的妻子,一個模範的女人……他和這個女人結婚三十九年,沒有争吵,沒有冒犯。這個女人以最大的尊重對待她的丈夫,确實應該得到同樣的回報。她在人生的每一個階段都展現了如此多、如此偉大的美德!的确,馬克裡努斯有一個很大的安慰,因為他有這麼好的東西這麼久。然而,我相信出于同樣的原因,他會因為知道自己失去了什麼而更加受傷。(信件 8.5,哈維,50)

盡管羅馬父權制控制了婚姻的定義和觀察方式,并且期望男人有婚外情,但基于互相信任和感情的夫妻之間仍然存在誠實、充滿愛的關系。婦女可能沒有她們應得的那種平等,但許多人仍然能夠過上令人滿意、滿足的生活,而且常常在丈夫的愛、尊重和欽佩中感到舒适。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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