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舜典》記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自從中國第一個王朝夏建立之後,就初步奠定了五刑制度。

刑法的組成是為了限制一個人的道德底線,雖然有些刑法過于殘酷,但它确實有存在的必要,秦國以法家思想作為法律藍本,商鞅強調:“法者,是以愛民也。禮者,是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商鞅兩次變法,認為法治的目标在于愛民,因而秦國的刑法最為苛刻,不僅有五刑,還有羞辱、經濟、株連三種附加刑法,漢代認為秦法暴政,就對刑法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廢除了肉刑,改變了原有的五刑。
漢景帝又兩次下诏減少了笞刑鞭數,從原來的500減到了100,就連徒刑也分為男女,女子不流放,改為“顧山”,意思就是女子犯罪,可以贖回家,隻需要每個月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代替勞役,《漢書·平帝紀》載有: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兩漢時期,雖然廢除了諸多刑法,看似人道,但從犯罪率來講秦代是兩千多年當中社會最安定的封建王朝,唐朝李世民期間,刑法最輕,武則天繼位之後,酷臣周興,複興了周代時期不少的酷刑。
但武則天在位期間,經濟穩定,社會繁榮,為開元盛世打下了基礎,因為唐代刑法影響力很大,宋元明清的在前期刑法上相對殘酷,死刑執行的方式也有增加,不過清末時期,受到西方文明思想的沖擊,一些死刑方式都開始改變。
1764年貝卡裡亞發表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并發出“在優良社會裡,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道主義組織開始呼籲廢除死刑,在此後的幾百年當中,死刑的廢與留成為了刑罰最具有争論性的話題。
1849年,羅馬共和國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此後陸續有國家廢除了死刑,目前在憲法中明确規定所有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達到了92個,從法律上規定廢除死刑多達138個,但也有國家保留了死刑。
不過死刑作為最高刑法,為了確定“慎殺”,死刑緩期開始出現,1870年波士頓誕生了第一部《緩刑法》,當時緩刑隻适用于少年犯罪,1889年魯塞爾國際刑法學會議上,正式将緩刑用于一切犯罪。
1979年,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中也是将死緩作為刑法制度之一,根據刑法第48條規定,适用死緩的條件是:1罪犯判決死刑、2不是必須立刻執行,根據第50條規定,死緩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2年中,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有重大表現,2年期滿之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雖然出于人道主義,但不少的案件已經不能用人道主義來衡量了,死刑才是最終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