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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煮夫”照顧家9年,離婚獲1.5萬經濟補償!

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許多家庭主婦的付出被認可,使“家務勞動補償”有法可依。以往,被丈夫不認可的家務勞動,終于在法律上有了依據。

而關于家庭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并不僅僅适用于女性的“全職太太”,對于“家庭煮夫”也同樣受用。

“家庭煮夫”照顧家9年,離婚獲1.5萬經濟補償!

近日,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關于“家庭煮夫”申請家務補償的案例。

李磊和王麗因為相愛踏入婚姻的殿堂,婚後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原本甜蜜的婚姻生活被家庭瑣事而困擾,兩人沖突激發,2012年,王麗外出打工,兩人處于分居狀态。

之後兩個孩子跟随李磊生活,王麗對子女的照料較少。

2021年7月,王麗起訴離婚,李磊認為,自己作為“家庭煮夫”需要照顧孩子料理家務,對家庭付出較多,離婚應當得到經濟補償。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王麗和李磊因為家庭生活瑣事導緻夫妻感情不和,調解和好無效,準許兩人離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李磊對撫育子女,照料家庭付出義務較多,王麗應當進行适當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當地的生活水準和王麗的經濟收入,最終法院判決王麗給付李磊補償款15000元。

“家庭煮夫”照顧家9年,離婚獲1.5萬經濟補償!

不管是“全職太太”還是“家庭煮夫”,在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不過一說到家務補償,除了大家經常會探讨的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以外,關于補償的金額也是大家關心的話題。

為什麼在家務補償案例之中,有的1.5萬,有的5萬,有的則幾十萬。到底關于家務補償的标準到底是什麼?

2021年2 月 22 日,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男方給付女方家務補償款 5 萬元。

2021年4 月 26 日,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離婚家務補償案件,男方給付女方12萬家務補償。

許多人認為,為家庭付出那麼多年,結果補償金明顯和付出不對等,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如果按照市場價格來衡量家務勞動的付出其實是很困難的,而且有一些家務勞動,可能不存在對應的市場化價格,法院在考慮家務補償标準的時候,需要根據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以及家庭的收入标準等綜合考量。

李磊和王麗的案例,對于男性在家庭中的付出也作出了肯定,其實不管是“全職太太”還是“家庭煮夫”,隻要是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比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料理家務等,就有權申請家務補償,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一定要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後再提出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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