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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藏“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人臉識别也造假……保險業的花式違規知多少

作者:數字綠洲

2021年保險業罰金、罰單數量同步增長,另類罰單也不斷重新整理……1月11日,北京商報記者通過對2021年險企罰單全貌進行梳理發現,從處罰原因來看,除了編制、提供虛假的資料,虛列費用等行業較為常見的處罰原因之外,2021年還有多個“另類”處罰原因頗為吸引眼球:照片代替人臉識别、教育訓練課件從源頭上誤導代理人,交強險從東北到西南地區跨區域承保,招人的保險機構幫着招聘人員學曆造假...

教育訓練藏“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人臉識别也造假……保險業的花式違規知多少

教育訓練課件藏“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銷售誤導再現“朋友圈”

2021年保險業罰單中,因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違規行為均發生在人身險業,數量達12家之多,從頭部險企到中小險企均有該亂象。該類違規行為常見于教育訓練課件,可謂是從源頭上“污染”了水質。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以課件等形式為參會代理人帶去了錯誤認識,“隻限今日、錯過不再”“無死角保障”等銷售誤導話術也成為代理人日後錯誤宣傳的根源所在。

一家頭部壽險公司有三家支公司收到同樣的罰單。其中,2021年11月18日,濟甯銀保監分局公布的罰單顯示,某保險公司汶上支公司名為《高客财富沙龍》的課件宣傳産品時并介紹“6月底至尊下線,綠通資格下線”“優惠政策,隻此現場,錯過不再”。該課件用于2021年6月下旬的代理人内訓。監管部門表示,經查,該公司不存在針對現場的限時優惠促銷活動,教育訓練行為使參會代理人對産品優惠政策産生錯誤認識。

此外,也有某大型險企更是将教育訓練課件虛構、誇大到“極緻”。2021年4月22日,菏澤銀保監分局釋出的罰單顯示,某險企面向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内部教育訓練的課件中,一是使用“第一”“從未被超越”等極限詞彙對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作虛假或誇大宣傳。二是使用“全面保障360°無死角”等表述對保險産品作虛假或誇大表述。三是将正常銷售保險産品宣傳為限售産品。四是以銀行理财産品、存款等其他金融産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産品。五是宣稱“守護百的優勢交多少領多少”,隐瞞提前解除人身保險合同可能産生的損失等。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明确,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教育訓練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甯威表示,教育訓練課件不合規對于代理人日後的銷售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尤其是對于新入行的保險代理人,從他一開始接收到的信号、接收到的教育都是虛假宣傳的話,那麼對他未來的職業生涯将産生不利影響。

教育訓練課件存在“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直接導緻了銷售誤導,而銷售誤導曆來是人身險行業的頑疾,也是消費者投訴的主因。2021年,數家保險分支機構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被罰。2019年9月-2020年9月期間,某大型險企分支機構保險代理人成某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釋出誇大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未按産品真實費率示範的産品價格、隐瞞産品條款重要情況等保險産品虛假資訊。

銷售誤導對消費者帶來哪些不利影響?甯威表示,銷售誤導給消費者帶來對産品的了解偏離,并且與消費者真實的購買意願不一緻。從長遠上來說,銷售誤導所帶來的影響包括消費者對整個行業信心的喪失。另外,銷售誤導導緻消費者以為自己買了合适自己的産品,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喪失了相應的索賠的機會,這種潛在的影響也是很重大的。

銀保監會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四季度,銷售糾紛投訴占人身險公司總投訴的42.96%。如何從根源上減少乃至杜絕銷售誤導?監管部門釋放信号。2021年4月8日,銀保監會釋出《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将對人身保險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重點風險進行專項治理,主要圍繞銷售行為、人員管理、資料真實性以及内部控制等幾個方面。

對保險機構進行規範教育訓練,從源頭減少銷售誤導。甯威建議,保險機構要加大對保險專業學生的招聘;加大教育訓練人員的保險的理論知識的學習;另外,對教育訓練人員要加強管理,而且要進行資格認證,對他們的上崗有一定的要求。

為簽單花樣違規,不僅代簽字,人臉識别也造假

2021年初,有媒體報道,文盲老人買保險花240萬元,竟是業務員代替簽字。一時間引起熱議。代理人為了讓老人買保險,利用其不識字的弱點,進行欺騙。

而回顧2021年保險業罰單發現,代簽仍然“歪風不減”。四家保險分支機構因為代替投保人簽合同被罰。2月9日,六安銀保監分局罰單顯示,某保險分支機構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被警告并罰款1萬元,三名相關人員分别被罰10萬元。

2021年12月28日,延邊銀保監分局對某壽險公司延邊北韓族自治州分公司保險銷售不規範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其中包括未經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違規行為。該罰單顯示,2020年6月29日,楊某購買2份保險,負責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為孫某某,《投保單》簽字非楊某某本人簽字。2019-2020年期間,楊某某作為投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在人保壽險延邊分公司購買5份保險,《投保單》均非楊某某本人簽字。

為了完成業績,“不擇手段”的代理人不在少數。一位“投保人”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他此前應朋友要求幫其完成業績任務,購買了一份保險的産品,保險合同直接由朋友代簽,第一年保險費用也由朋友代繳。

那麼,業務員代簽的保單是否有效?保險專業律師李濱表示,從法律層面來看,隻要保險費是從投保人的賬戶中進行支付的,就代表投保人有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的意思,保險合同是有效的。

但代替投保人簽字其實是對保險公司不利的。李濱表示,因為簽字的内容包括認可保險公司将合同條款包括免責條款已經向投保人進行說明的确認。如果代簽,真正發生争議時,人民法院可以判定,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并未向投保人履行對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的說明和明确說明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據此可以認定免責條款無效,這是對保險公司非常不利的。

李濱建議,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要堅持由本人簽字。消費者真正了解保險産品之後,再進行簽字購買,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合同權益,避免發生糾紛。

2021年3月17日,重慶銀保監局釋出2021年第1号消費提示:給老年群體的金融消費建議中指出,要求老年人拒絕任何代簽行為。投保時切記要在核對所有資訊後本人親筆簽名,包括親筆抄錄風險提示等内容,特别是當被保險人是自己子女時,一定要子女完全知情并由子女親筆簽名,杜絕一切形式的代簽名。

此外,延邊銀保監分局罰單顯示,某壽險公司延邊北韓族自治州分公司保險銷售不規範的行為還有,保險銷售人員協助投保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及投保人影像識别用照片代替人臉識别。

對于規範保險業務員的銷售行為,李濱認為,保險公司要設計出平等、公平的保險産品。業務員如果進行誇大,或者不履行對條款的說明義務。由人民法院認定免責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布之後,保險公司向業務員進行追償,由業務員承擔,由其未履行法定義務而帶來的損失。如此一來,就會遏制這種違規行為的發生。

拒保本地單,不惜跨省承保異地

2021年下半年,廈門、遼甯等多地出現拒保交強險的情況引起廣泛關注。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2021年保險業有多達16家保險分支機構拒絕承保機動車、機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收到銀保監系統的罰單。

比如,某财險公司平陰支公司因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罰。2021年7月13日,山東銀保監局罰單顯示,2021年4月20日,客戶在某财險公司平陰支公司職場就自卸貨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某财險公司平陰支公司員工稱自卸貨車無法購買車險,造成客戶未能辦理車險(含交強險)業務。

拒保交強險對營運車車主帶來一些影響。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專家朱少傑表示,一是交強險到期未續保,不能辦理車輛年審、過戶等業務。二是脫保交強險的車輛不允許駕駛上路,被交警查處到會予以罰款。三是交強險過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主承擔全責。

險企任性地對交強險“說拒就拒”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确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簡單來說,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和消費者是雙向的且必須互相選擇的關系。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分析成因時表示,受使用強度、行駛環境等因素影響,部分營運車輛風險相對較高,保險公司出于對經營虧損的擔憂,對承保該類業務比較謹慎。針對拒保交強險,随着多地銀保監局發聲後,銀保監會明确表示,在承保交強險方面,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行為。

然而,“拒保”的另一面,有的險企“熱衷”瞄向隔壁省份,也有某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竟從東北跨到了西南地區。

難道是本地承保“不香”,不惜跨省承保?朱少傑表示,車險綜改後,交強險開始實施浮動費率,交強險無賠款優待系數的上浮上限全國統一為30%,下浮下限存在區域差異,最低為-50%。全國共劃分為A、B、C、D、E五個地區,其中,A區(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的車主最近三年零事故,可以享受到最低的費率折扣-50%。這是促發很多車險異地投保交強險到A區的主要原因。此外,本地險企拒保風險高的營運車,促使其異地投保。

“交強險異地承保亂象的出現,跟保險機構鑽區域費率浮動政策差異非法擷取業務有關,畢竟近年來交強險都有盈利。監管機構要利用中保信平台做出交強險業務的大資料監控,設定異地承保的合理比例,除允許本地使用的外地牌照車輛本地投保外,限制異地承保,維護車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朱少傑補充道。

“官方使舵”學曆造假仍能過關

時隔多年,保險機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式招人重制江湖。

彼時,遼甯保監局指出,個别公司對參考人員初審工作不夠認真,緻使個别持有虛假學曆證件的參考人員蒙混過關,通過了公司初審環節,雖然最終在複審或考試環節被發現并清退,但對資格考試工作産生極其不好的影響。

2021年12月24 日,大慶銀保監分局釋出的罰單顯示,某壽險公司黑龍江大慶讓胡路營銷服務部因幫助新招錄人員辦理假學曆證件并利用假學曆證件辦理入職等,被警告并處罰款8萬元,多名相關責任人受到罰款處罰。

今年以來,有6家保險機構分别因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入職材料中存在虛假學曆證明、未嚴格稽核銷售人員學曆證書、提供虛假學曆證明被罰。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保險機構招聘銷售人員學曆造假說明相關機構在招聘人員時把關不嚴,稽核不到位,甚至縱容、協助造假。背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目前保險業個人代理人流失嚴重,增員困難,導緻部分公司放松稽核。二是保險公司為了虛構中介費用,也會導緻銷售人員登記資料失真。

另一方面,高學曆與高績效存在正相關關系,這也引導險企樂于招收高學曆人員。LIMRA調研發現,大專學曆代理人的成功率比其他學曆者略高。

除基層營銷員學曆造假之外,近年來險企高管也屢屢曝出學曆造假。在李文中看來,雖然高學曆不等于高能力,但是相關統計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學曆較高的人能力更強的機率會更大。是以很多機關在招聘人員時根據崗位需要設定學曆條件。

李文中認為,保險公司招聘人員,特别是高管出現學曆造假,會對公司産生不利影響。首先,一旦被查實會被監管處罰。其次,對公司市場形象産生負面影響。招聘人員出現學曆造假至少說明公司相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認真,對于這樣的公司,消費者難以放心拿大筆資金去購買它的保險産品。

那麼,保險分支機構應如何加強内部稽核?李文中表示,隻要保險公司和相關從業人員願意加強招聘學曆稽核,是很容易做到的,登入學信網查詢核對就可以了。是以,保險公司需要強化内控管理,加強合規教育。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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