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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細心的坊友們有沒有發現

今年1月和去年12月收到的電費賬單

都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

莫非是電力部門弄錯了?

那我們的電費有沒有被重複計算呢?

記者從電力部門獲悉

并非弄錯重發!

而是居民使用者階梯電量

按“自然年”計算後

“購售同期”的結果

沒看懂?

小坊這就來細細解釋!

一個算的是11月電費,一個算的是12月電費

擡頭都是“2021年12月”,但電費沒重複計算

仔細看就可以發現

雖然同樣标為2021年12月

但電費賬單上标注的電量

與電費計算周期并不一樣

上月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電費計算周期是從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本月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電量與電費的計算周期是從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之是以這樣,是因為居民使用者階梯電量實施了新的計算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上海市發改委要求,自2022年1月起,上海電力使用者每月收到的電費賬單與實際用電月份一緻,購售同期。

簡單來說,雖然擡頭都是12月

但一個計算的是11月的用電量

一個計算的是12月的用電量

沒有重複收費哦~!

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階梯電量計算周期跨度不變

2021年12月享“特殊待遇”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

主要是因為2021年12月

正好處于新舊計算方式更替之際

據了解,實行“購售同期”後,居民階梯電量計算周期的起訖點,從前一年的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跨度12個月),改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跨度仍為12個月),實作了和“自然年”的完全一緻。

那麼,新的計算方法會影響到

階梯電價和階梯總電量的計算嗎?

這點坊友們可以放心,階梯電價與去年一樣,仍按當時的各檔價格水準執行;年度階梯總電量的分檔基數也與去年的分檔基數标準一樣:

普通居民使用者當年内累計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

累計用電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過4800度,執行第二檔階梯電價;

超過4800度則執行第三檔電價。

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12月電費賬單發了兩遍?價格還不一樣…重複收費?

而2021年12月

既不在原來階梯電量計算周期内

也沒有納入新的“自然年”計算周期

是以去年12月的實際用電量

按照年度階梯總電量執行

即居民使用者12月内實際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

來源:國網上海電力、金海岸工作室(作者 羅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