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心的坊友們有沒有發現
今年1月和去年12月收到的電費賬單
都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
莫非是電力部門弄錯了?
那我們的電費有沒有被重複計算呢?
記者從電力部門獲悉
并非弄錯重發!
而是居民使用者階梯電量
按“自然年”計算後
“購售同期”的結果
沒看懂?
小坊這就來細細解釋!
一個算的是11月電費,一個算的是12月電費
擡頭都是“2021年12月”,但電費沒重複計算
仔細看就可以發現
雖然同樣标為2021年12月
但電費賬單上标注的電量
與電費計算周期并不一樣
上月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電費計算周期是從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本月标示為2021年12月的電費賬單,電量與電費的計算周期是從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之是以這樣,是因為居民使用者階梯電量實施了新的計算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和上海市發改委要求,自2022年1月起,上海電力使用者每月收到的電費賬單與實際用電月份一緻,購售同期。
簡單來說,雖然擡頭都是12月
但一個計算的是11月的用電量
一個計算的是12月的用電量
沒有重複收費哦~!
階梯電量計算周期跨度不變
2021年12月享“特殊待遇”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
主要是因為2021年12月
正好處于新舊計算方式更替之際
據了解,實行“購售同期”後,居民階梯電量計算周期的起訖點,從前一年的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跨度12個月),改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跨度仍為12個月),實作了和“自然年”的完全一緻。
那麼,新的計算方法會影響到
階梯電價和階梯總電量的計算嗎?
這點坊友們可以放心,階梯電價與去年一樣,仍按當時的各檔價格水準執行;年度階梯總電量的分檔基數也與去年的分檔基數标準一樣:
普通居民使用者當年内累計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
累計用電量大于3120度且不超過4800度,執行第二檔階梯電價;
超過4800度則執行第三檔電價。
而2021年12月
既不在原來階梯電量計算周期内
也沒有納入新的“自然年”計算周期
是以去年12月的實際用電量
按照年度階梯總電量執行
即居民使用者12月内實際使用電量不超過3120度,執行第一檔階梯電價;
來源:國網上海電力、金海岸工作室(作者 羅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