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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 RSSAC037:域名根伺服器系統治理模型提案

RSSAC037“DNS 根伺服器系統治理模型提案” 由ICANN根伺服器系統咨詢委員會 (RSSAC) 編制(2018 年 6 月 12 日)。本文為報告的摘要。本内容的英文原始版本源自 icann.org 現已被翻譯成中文。刊登在 icann.org網站上的英文版應被視為權威版本。*

RSSAC 概述

RSSAC 由來自根伺服器營運商組織的代表、其他 ICANN 群體的聯絡人,以及參與根區技術和營運管理的合作夥伴組織組成。RSSAC 負責就與根伺服器系統的營運、管理、安全性和完整性相關的事項向 ICANN 社群和董事會提供建議[1],并就以下事項進行溝通:

  • 營運 DNS 根伺服器及其多個節點。收集需求,并向從事有關根伺服器系統營運協定和常見最佳實踐的技術性修訂工作的實體闡明這些需求。
  • 持續展開根伺服器系統威脅評估和風險分析,并建議開展審計活動以評估根伺服器和根區的目前狀态。
  • 由于 RSSAC 是 ICANN 董事會、ICANN 社群及公衆的咨詢委員會,RSSAC 提出的建議不具有限制力,對其評判應僅限于建議本身。

目前的根伺服器系統

通過 DNS,使用者可以安全、輕松地運作網際網路,而且 DNS 根服務是 DNS 解析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這項服務提供了在網際網路上查找資源的起點。自建立以來,目前的 DNS 根服務一直都未中斷過使用。

促使這項服務取得成功以及今後應繼續保持的核心原則如下:

  1. 為了維護全球網絡,網際網路需要一個全球唯一的公共域名空間。
  2. 網際網路号碼配置設定機構 (IANA) 是DNS根資料的來源。
  3. 根伺服器系統必須是一個穩定、可靠、靈活的平台,以便為所有使用者提供 DNS 服務。
  4. 根伺服器營運模式的多樣性是整個系統的強大優勢所在。
  5. 架構調整應該是為了适應技術發展和已顯現的技術需求。
  6. 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IETF) 定義 DNS 協定的技術施行。
  7. 根伺服器營運商必須誠信開展營運工作,并全心全意維護網際網路的共同利益。
  8. 根伺服器營運商必須保持公開透明。
  9. 根伺服器營運商必須與其利益相關方社群攜手合作。
  10. 根伺服器營運商必須保持自主和獨立。
  11. 根伺服器營運商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

這些原則由現有的根伺服器營運商在協作環境(RSSAC 與根伺服器營運商之間的協作)中持續踐行。如今,隻要秉持信譽并具有足夠的資金,根伺服器營運商完全可以獨立運作,而不受任何利益相關方的直接監督,因為根伺服器營運商完全基于長期以來的信任和誠信提供服務。雖然 RSSAC 記錄了根伺服器營運和管理的大部分曆史發展和目前結構,但是根伺服器系統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非正式的,且沒有正式檔案記錄。

根伺服器系統治理的未來

自建立以來,根伺服器系統一直運作良好,但沒有任何系統可以永遠不變。随着網際網路的迅速擴充和普及,根伺服器系統的重要性變得愈發突出,影響該系統持續運作的風險也有所增加,例如新的安全威脅和使用者需求。為了适應這些發展及由此産生的需求,有必要加強根服務的問責制、透明度、可信監督和持續可擴充性。根服務的利益相關方必須對其營運工作負責,并保證服務的可靠性和連續性。為滿足這些需求,作為 IANA 職能和 DNS 根區的管理機構,ICANN 在過去幾年内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為此,根伺服器系統的治理需要跟上步伐。

2015 年,RSSAC 開始研究可替代目前根伺服器系統治理模型的其他模型。本文中介紹的架構是 RSSAC 為解決 DNS 根服務問責制、财務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問題而進行的長達三年的全面審議和模型建構工作的成果。該架構旨在成為今後制定可行架構的出發點。

該架構繼續沿用以前的原則,并提出了一個包含以下新組成部分且與目前模型緊密相連的新治理模型:

  1. 秘書處職能 (SF)
  2. 戰略、架構和政策職能 (SAPF)
  3. 營運商指定和免除職能 (DRF)
  4. 績效監控和衡量職能 (PMMF)
  5. 财務職能 (FF)

上述每個組成部分都旨在踐行一項或多項原則。每個組成部分都提供有充足的詳細說明,以便為社群協作提供良好開端。其中還包括用于估算與模型實施和維護工作相關的營運成本的方法。

後續工作

為了支援治理模式的發展,針對根伺服器系統治理提出的更改提案需要由多利益相關方稽核并由社群促進達成共識。模型提案應利用 ICANN 現有機制(例如,公共評議機制,以及為進一步構模組化型而可能成立的各類團體)來確定在模型建構過程中征求各方意見。本模型的潛力需要進行更廣泛的審議,以便更加全面地稽核拟定的模型組成部分。預計未來會指定一個 ICANN 社群機構來接管相關工作以進一步擴充提案中的具體内容,該機構的具體形式将由 ICANN 董事會根據社群意見決定。

「1」請參閱《ICANN 章程》第 12.2(c)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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