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佛山市政府正式印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援企業共渡難關十條政策意見》。具體政策内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赢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訓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積極發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援在佛山市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共渡難關,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一、減免中小企業部分稅費
因疫情影響,導緻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2020年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列入名單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産企業,可申請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延期繳納稅款
因受疫情影響導緻申報困難的企業,可在申請後依法辦理延期申報。
确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三、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内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3年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實施援企穩崗政策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由地方财政安排2億資金,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複工,并為受疫情影響未能傳回佛山上崗的務勞工員,已進行就業登記且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企業,給予一次性延遲複工補助。
五、延繳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用人機關無法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3個月内繳費,期間不加收滞納金。
疫情期間用人機關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後3個月内完成。
六、減免中小微企業租金
對承租市、區兩級國有(含國有控股)資産類經營物業的中小微企業,免收兩個月的租金。
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營運方對中小微租戶适度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各區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租賃企業可給予适度财政補貼。
七、保障疫情期間企業信貸穩定
銀行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基金、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應降低原擔保、再擔保和保險費率的10%以上。
八、重點滿足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産企業資金需求
對列入名單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産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援;同時,按照《關于支援金融強化服務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門支援防疫相關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和财政貼息政策。市、區通濟基金優先滿足名單内的上市企業纾困需求。
九、支援防控防疫物資進口
對疫情期間以一般貿易、跨境電商方式進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企業,按不超過其進口額的10%給予支援,單一企業最高支援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因進口口罩、防護服等防控防疫物資需要購買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口預付款保險的外貿企業,按其實繳保費給予全額支援,單一企業最高支援額不超過20萬元。
十、支援物流企業配送防控防疫物資
對疫情期間以自有運力向我市企事業機關運輸口罩、防護服等醫用防控防疫物資的物流類企業(不含生産企業)給予資金支援,按其實際運輸防控防疫物資給予不超過貨物運費40%(運入)的支援,單一企業最高支援額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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