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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兩萬請明星直播帶貨僅賣出603元,專家:勿盲目追星

男子花兩萬請明星直播帶貨僅賣出603元,專家:勿盲目追星

花大價錢請明星帶貨,結果銷售量卻慘淡告終。近日,市民潘先生向南都反映,其公司花費了2萬元的“坑位費”請明星劉萌萌為其帶貨,原本滿心期待備貨,結果卻隻收獲5個訂單,成交金額僅603元。對此,直播帶貨機構稱,合同中沒有保量的條款,“不是說給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拒絕潘先生的退款要求。

近日有商家花51萬元請明星陳小春和網紅帶貨結果隻賣出5000元,明星帶貨的話題引發熱議。有直播行業人士認為,随着直播帶貨行業往專業化、品質化發展,觀衆資源也會往頭部主播和機構聚集,明星跨界直播的帶貨效果漸漸不如從前,商家在選擇帶貨主播時應更加謹慎和理性。

花2萬元找明星帶貨隻賣603元

在江蘇鎮江經營眼鏡生意的潘先生告訴南都記者,2021年9月,公司為擴充銷售管道,打算嘗試直播帶貨,經員工聯系,與卓克(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卓克公司”)達成直播帶貨合作意向。

潘先生稱,經過溝通,他們同意支付卓克公司2萬元服務費,請明星劉萌萌在2021年11月22日的抖音直播上為其眼鏡産品做推廣,銷售出去的産品,還需支付15%傭金。

公開資料顯示,劉萌萌是一名影視演員,曾參演多部電視劇,因在都市愛情喜劇《愛情較高價的電梯大廈3》中飾演“諾瀾”一角而為大衆熟知。潘先生提供的招商海報顯示,2021年11月20日為劉萌萌在抖音的直播首秀(後改期至11月22日),這也成為卓克公司招商的賣點之一。“對方從業人員跟我們說,因為是她的直播首秀,是以會投百萬做流量推廣,讓我們放心。”

到了直播當晚,潘先生及其同僚緊張蹲守螢幕前,卻隻收獲5個訂單,合作成交金額603元。這個結果讓他們感到十分失望。“以前做電商促銷,一次能賣幾百份産品,根據這個經驗我們特意準備一千多份貨,卻隻賣了5個訂單,還被退掉了一個。”潘先生稱,當晚支付“坑位費”獲得直播坑位的還有30多個商家,大多數的銷售資料均不理想,均要求退還服務費。

另一商家鄭先生向記者稱,自己“花一萬五請他們推廣漱口水産品,當晚大約7點多,主播講解了5分鐘左右,賣出5單,總金額兩百多。”

不僅對銷售資料不滿,鄭先生和潘先生均對直播間當晚的觀衆資料持懷疑态度。鄭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一張直播帶貨第三方平台監控資料截圖稱,“當晚6點多突然湧進一萬多觀衆,然後整晚就沒有再增加,直播全程觀衆數量都保持在1.3萬人上下。我也有找過其他主播帶貨,這個資料看起來不真實。”

男子花兩萬請明星直播帶貨僅賣出603元,專家:勿盲目追星

商家出示的2021年11月22日19時在第三方資料平台顯示的直播資料。

鄭先生和潘先生在向卓克公司表達對直播效果的不滿後,對方答應聯系其他主播,再進行一場直播作為補償。但一個多月過去,說好的補播承諾卻遲遲未兌現。

“再問對方就是要等安排。” 潘先生稱,多次溝通無果後,他希望對方退還2萬元服務費,但被拒絕。目前,包括潘先生在内的部分商家已計劃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退還此前支付的服務費。

直播機構:不是給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

1月6日,南都記者聯系上卓克(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賀先生回應稱,機構與商家在合作内容中,并未約定當晚的直播銷售金額,“商家反映銷量不理想,但我們在合同中也沒有保量,不是說給我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商家購買的直播推廣服務,除了賣貨還有推廣的作用,相當于是打廣告的。”

賀先生表示,當晚直播結束後,他們已将合同内容履行完畢,至于後續做出的“補播”等承諾,是公司基于商家銷量不佳的情況,做出的“人道主義”補償。為何一個多月仍未安排補播?對此賀先生解釋稱:“目前公司手裡沒有合适的主播,其他明星也需要協調檔期,是以對于什麼時候補播,我們也沒法給出時間承諾。”

對于鄭先生等商家提出的直播觀衆資料造假質疑,賀先生在回應中予以否認,“直播間資料均由平台監管,公司沒有購買資料充數。”

專家:商家需理性選擇直播帶貨,勿盲目“追星”

有直播帶貨業内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業内商家和主播通常不會強制約定帶貨銷量和金額,主要以雙方溝通結果和簽訂的合同為準。目前直播帶貨呈現出“二八效應”,即行業頭部主播和機構往往吸引着大量資源和觀衆,剩下的機構與主播能擷取的觀衆很有限。随着頭部主播的專業程度提升和粉絲數量的增長,一些明星的“跨界直播”已經沒有早期那麼令觀衆感到新鮮,相對的直播效果就會打折扣。

這名人士建議,商家在選擇帶貨主播和機構時,要更加謹慎和理性,“不要光聽對方吹噓自己,要多查閱主播和機構的帶貨資料,效果好的主播往往價格不會低,自己心裡要有預期。”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認為,依據《民法典》,若合同中明确約定基礎服務費直播後不予退還,那麼不論直播銷量如何,商家要回該筆費用的主張一般難以得到支援。但如果商家、消費者發現直播經營者或直播營銷人員存在資料流量造假行為的,可以向網信、市場監管、工信等部門投訴,并以相關部門的行政調查、行政處罰結果為依托,依據《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争法》等主張相關民事賠償。構成消費欺詐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采寫:南都、N視訊記者 魏志鑫 實習生 李紀林 李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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