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個
定義目前我有一個泛型變量類型,類型名使用T來表示<T>
- 第二個
表示show3方法傳回值類型為T,其中的T
隻是為了在函數聲明前,定義一種範型;是以下面的函數也是合法的:<T>
-
public <T> T method(T t)方法詳解 - 上面的方法的
也是為了定義一種範型,用來提前聲明形參的類型是一個泛型變量。<T>
相反的,在使用自定義的範型T之前,如果不首先使用
<T>
來聲明範型變量的存在的話,編譯器會有錯誤提示:
- 沒有聲明範型變量類型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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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T> T method(T t)方法詳解 -
public <T> T method(T t)方法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