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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幹10個月,讨薪還被拒!90後“實習生”怒告券商,一審獲賠逾20萬

作者:這是憤世嫉俗的

每經編輯:程鵬,易啟江

“不給我發任何通知,就用了我十個多月。現在跟我口頭上說讓我走,對嗎?”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90後”女孩李某将太平洋證券狀告至法庭。

原告李某提出,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幹了9個多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拿到一分錢工資。而太平洋證券公司則辯稱,李某是實習生,沒有招錄過對方。最終,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太平洋證券公司賠償李某工資、賠償金等合計20餘萬元。

白幹10個月,讨薪還被拒!90後“實習生”怒告券商,一審獲賠逾20萬

原告控訴白幹9個多月

太平洋證券辯稱是“實習生”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年12月披露的一份勞動争議判決書顯示,出生于1990年的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經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太平洋證券網絡金融部, 任營運兼綜合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

李某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公司未發放工資,李某一直通過微信及口頭的方式要求與公司簽訂合同并發放工資。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證券公司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這意味着,李某在該公司工作了9個多月全都白幹了。于是,李某将太平洋證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7011.5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4元。

為了證明雙方實際上存在勞動關系,李某表示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也有參與公司日常經營事務以及團建活動,還擁有自己的工位。對此,李某提供了工位圖及團建照片、進入公司和輸入辦公電腦密碼的錄像,以及和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

李某指出,太平洋證券拖延其辦理入職手續,直到2019年8月才開始辦理,如今太平洋證券多次主張自己是實習生并無法律依據,在她看來實習生的定義是在校生,但她已畢業多年。

對此,太平洋證券公司辯稱, 雙方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李某對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沒有招錄過李某,也沒有給李某約定過任何的工資标準。

同時,太平洋證券還表示, 公司從來沒有把李某當過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用工管理。公司沒有給李某開通過任何的例如門禁或者是0A辦公系統的權限,也沒有為其報帳過任何款項,沒有發過薪酬,沒有對她進行過考勤考核管理,沒有給她設定試用期 等等。 在長達接近于10個月的實踐學習中,李某從來沒有催要過工資以及簽勞動合同,相反一直在追問公司能否入職及什麼時間入職。

太平洋證券指出,李某在入職下一家券商時,在向中國證券協會入職備案登記的材料當中,她關于太平洋證券之間的關系仍然寫的是營運實習生。

談及李某主張的每月1萬的工資标準,太平洋證券稱原告所謂的工資最多隻能稱之為津貼标準,對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參考公司同期入職、同樣學曆背景的其他員工的工資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審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實習生”獲賠超20萬元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雙方對于李某自2019年3月5日進入太平洋證券公司,2019年12月25日離開公司的事實并無争議,雙方的争議焦點在于李某在此期間是否與太平洋證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李某已于2018年2月畢業,其現并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公司亦未就雙方已約定李某系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進行舉證,故法院對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陳述不予采納。

同時,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上司安排從事産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資料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範疇。另外,太平洋證券公司認可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某某詢問入職事宜,而宋某某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過程中。考慮到宋某某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法院認為李某由此已産生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應事實基礎。

是以,法院最終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太平洋證券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發放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給予賠償。對于年休假的訴求,由于李某未能送出就其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之前已連續工作1年的證據,故法院對其此項請求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證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資97011.50元、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

如何保障求職者權益

律師提醒四大注意事項

據紅星新聞,對于上述案例,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在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提醒,剛入職的員工應注意四大事項:

第一,盡量通過正規管道選擇正規企業就職。

第二,入職後應盡早要求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企業遲遲不簽,員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第三,員工有必要掌握些勞動方面的法規。比如,法律對試用期有明确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四,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員工應當注重保留提供勞動的相關證據,以便事後的維權。

趙良善認為,剛入職的員工如遇到類似事件,應當搜集與工作有關的微信記錄等證據,先和用人機關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屬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向屬地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編輯|程鵬 易啟江 王嘉琦

校對|盧祥勇

圖檔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每 日經濟新聞綜合自裁判文書網、中新經緯、紅星新聞、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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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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