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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修複機制

作者:中國吉林網

本報訊 (記者 陶琛 通訊員 肖錠)為推進湖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近日,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制定下發《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複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實施辦法共26條,包括信用承諾和信用修複的一般規定、程式權利保障、信用承諾、信用修複、其他規定、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内容。

實施辦法規定,被人民法院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意願,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财産并作出信用承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緩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對其适用信用懲戒。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将有關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期間,相關被執行人作出信用承諾,也可參照适用信用承諾相關規定。對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行為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複,人民法院為提高其履行能力,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暫停對其适用信用懲戒,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的屏蔽和失信時限的縮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後,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相關部門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文書,幫助其恢複信用,獲得信用激勵。

實施辦法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措施。對于經營一時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被執行人,上級法院決定指定集中管轄、幫助其纾困發展的,執行法院不應再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如對纾困經營确有影響的,其可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合議庭審查,并報院長準許,可以采取臨時屏蔽措施,暫停對其适用信用懲戒。

實施辦法還對充分保障失信被執行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等程式性權利等問題予以了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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