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泛指适齡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經濟生活、精神物質等方面的自願結合,并取得法律、倫理、醫學、政治等層面的認可,雙方共同生産、生活,并組成家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婚姻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并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有很多,如:法律、情感、經濟、精神信仰、社會、個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而雙方家長則稱“親家”或“姻親”。

然而,在古代,兩人之間的婚姻卻有着不一樣的含義。
在不少傳統書籍中,都會有一些表兄、表妹的婚戀故事,尤其《紅樓夢》中賈寶玉、林黛玉的愛情,賈寶玉、薛寶钗的婚姻,讓大家以為近親結婚在古時則是尋常之事。當然,作品更多的是刻畫愛情的美好,及對自由戀愛的追求。但是,現實情況卻是,曆代對于此類婚姻,都有着不同的“解讀”。
而宋朝,這樣的婚姻,卻是被“禁止”的,并明确寫進了律例。近親婚姻的危害,古人早有認知。在《禮記》中,就有“娶于異姓,是以,附遠厚别也”,這是規避了父系親屬間的通婚。那麼,“異姓”之間的婚姻,在當時又有何“講究”呢?這其中,就有禁止“姑表兄妹”成婚。
但是,在古時,婚姻往往是為家族服務的,是以,這種“中表不婚”并非嚴格執行,“親上加親”在那時反而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種母族之間的通婚,其實,早在春秋時期就有被“排斥”,比如“饑娶母黨也”的說法。到了漢朝,随着儒學的興起,更有類似的說法,“外屬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也。”
隻是,這種情況現實卻很不“買賬”。
漢朝時期,氏族婚姻很被重視,母族之間的通婚,已然常态。即使南北朝時期,國家明令這種婚姻無效,竟也無奈沒法扭轉這一社會“習俗”。到了唐朝,這股風氣更盛,大家視這種聯姻為“美滿婚姻”,被紛紛贊美。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還是有了一定的進步。
在《唐律疏議》中,則規定了:“外姻雖有服,非尊卑者,為婚不禁”,即:輩分有高低的,不準結婚。而在此之前,往往有長輩出嫁,晚輩陪嫁的舊風俗,晚輩嫁于長輩也是常态。但是,這卻産生了婚姻中混亂的輩分現象,以儒學的思想來看,就是對“倫理綱常”的極大破壞。
到了宋朝,母族之間的通婚依舊,不過司法上的解讀和唐朝不一緻,違者判離。後來的朝代,基本沿襲了唐、宋的律例,關于母族之間不許通婚,就依照宋代版本被放進了律典。另外,唐朝還規定了“良賤不婚”。而宋朝亦有此規定,隻不過大家更“重财”,身份哪有錢财重要,使得皇帝還為此幾次下诏。
當然,在古代的律例裡,還有規定不準“娶同母異父姊妹”,而這同樣出于維護“人倫綱常”。
由此可見,古代對于婚姻的諸多限制,一部分是出于後代基因的考慮,但是,很多的卻是出于對社會“倫理”秩序的維護。
現在,我們看到的《宋刑統》中,便明确規定:“近親”不能通婚,否則先打上100大闆,然後,責令分家。其實,這是司法解讀和民間習俗的一種背離。但今人看來就該如此,可在當時,母族的通婚一直沒有消失過。在當時,婚姻就是維系家族利益的最好手段,尤其是大戶人家。
那麼,為何唐朝之前的婚姻中,會有輩分亂象呢?即大家不願意讓自己的家族勢力被婚姻沖淡,便有了“強強聯合”的傾向,而這必然導緻“親上加親”。而且,這并非中國獨有的現象。正因為有了宋朝的樣本,後來的明清也就“照搬”,在《明律·婚姻》中,規定更是嚴格。
但是,仔細看看當時的真實情況,社會習俗依舊,一直到民國。
可以說,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産物,而且,也是一種包辦婚姻。它不僅是維系人際關系的重要“橋梁”,還更為強調的是“門當戶對”。而現在,看到的那些表兄妹的愛情故事,雖是表達出對于包辦的反抗,但是,卻是反映了當時的一個實情,這種婚姻是普遍存在的。
其實,那時的女子在出嫁前,極少見到外人。而外人,也幾乎不可能知道女子的姓名。另外,大戶人家的小姐,連吃飯都不出閨房。是以,故事的主角就非常受限制,而這給後人的印象就是:原本就應該是這樣。當然,“歪打正着”,和現實還真有符合。
然而,如今的婚姻制度,雖然打破了以前的宗法制度的條框,但是,規定卻更為嚴格。近親婚姻是絕對被禁止的,這不光展現在文字上,更是将其廣而宣傳。至于一些相關舊俗,如:繁缛的婚姻禮儀,也逐漸被摒棄。如今,大家對于婚姻的選擇,更是基于互相了解的基礎之上。
一項制度的演化,都是一部社會文化進化史的記載。盡管,古代婚姻制度有諸多不好,但是,對于當時倫理秩序的維護,依舊起到了限制作用。再次解讀,放于當時的現實大環境,釋義會更寬泛些。
參考資料:
【《唐代男女婚嫁年齡考略》、《唐律疏議》、《宋刑統》、《明律·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