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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分離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

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分離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關鍵

——雲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1.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實體上或觀念上可以互相分離的要件。兩者實體上可以互相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展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在實體上互相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互相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部分的設計,不會影響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實作。在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不能分離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2.服裝設計是以人為主體,以服裝為創作對象,運用恰當的設計語言或設計元素,完成整個着裝狀态創作過程。服裝是一種綜合性的藝術,展現了材質、款式、色彩、結構和制作工藝等多方面結合的整體美。從設計的角度講,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裝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幾項重要因素,稱為服裝設計三大構成要素。

【案例來源】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994号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原告:雲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被告卡詩蘭公司辯稱,1.原告的作品不屬于美術作品,不應受著作法保護;2.被告涉案服裝是其獨立設計;3.原告涉案服裝與被告涉案服裝不構成實質性相似;4.被告未接觸原告服裝;5.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其遭受經營損失。

【判決觀察】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已于2020年11月11日修正,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涉案侵權行為已停止,故本案應當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一般構成要件:一是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的智力創作;二是具有獨創性;三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除了同時滿足作品的上述三個一般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一是由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二是具有審美意義;三是屬于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範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實體上或觀念上可以互相分離的要件。兩者實體上可以互相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展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在實體上互相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互相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部分的設計,不會影響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實作。在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與藝術性不能分離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其次,關于原告完成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和藝術性。服裝設計是以人為主體,以服裝為創作對象,運用恰當的設計語言或設計元素,完成整個着裝狀态創作過程。服裝是一種綜合性的藝術,展現了材質、款式、色彩、結構和制作工藝等多方面結合的整體美。從設計的角度講,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裝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幾項重要因素,稱為服裝設計三大構成要素。服裝設計内容主要包括服裝造型設計、色彩設計和面料設計等方面。(1)款式。款式即服裝的内、外部結構造型。款式設計要點包括外輪廓結構設計和内部結構設計和細節設計三大類。外輪廓決定服裝造型的主要特征,在确定服裝輪廓時,要注意比例造型是否和諧美觀。服裝内部結構設計主要是指服裝外輪廓線以内的分割線,在設計中遵循形式美法則,使其分布合理、協調。服裝細節設計,一般包括領型、袖型、腰帶、鈕扣及其他附件。在進行服裝細節設計時,應注意布局的合理性,既要符合功能性要求,又要符合服裝審美的協調性。(2)色彩。服裝中的色彩給人以強烈的感覺。織物材料缤紛的色彩、不同的色彩配置會帶給人不同的視覺和心理感受,進而使人産生不同的聯想和美感。設計服裝時,要根據穿用場合、風俗習慣、季節、配色規律等合理用色,力求展現服裝的設計内涵,進而達到不同的設計目的,展現不同的設計要求。另外,服裝紋樣也是服裝中色彩變化非常豐富的一部分。(3)面料。服裝面料是最直覺的視覺對象,也是服裝設計中最起碼的物質基礎。服裝材料具有各自的外觀美及特有的機理效果,設計服裝時,不僅考慮面料的實用性,還要從面料美感特征出發,使服裝的實用性與審美性相結合,進而全面提升服裝的品質。總之,要達到理想的服裝設計效果,必須是三種要素的完美結合。服裝設計是諸多應用藝術之一,其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1)設計要素和實用功能的統一。服裝的設計要素綜合展現服裝最顯著的外觀特征,服裝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服裝是多種構成因素的綜合,是服裝功能、服裝材料和設計技法等的統一,是實用性和審美性的高度統一。(2)以人體為造型基礎。服裝是附着在人體上的,而人體又是一個運動體,是以在進行服裝設計時,必須以人體為設計依據并且受到人體結構的制約,服裝設計要更好地塑造人體美。(3)反映社會生活的時代特征。服裝是折射人類文明和社會生活的産物,每一件服裝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這件服裝所處時代的特征。(4)藝術形式與技術實作的統一。服裝設計是藝術與技術、美學與科學的結合體,既具有藝術性的形象思維,又具有工程性的邏輯思維。本案中,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餘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展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展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給人以時尚與複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是以,《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被告辯稱,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中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等均是服裝設計正常元素,即便将上述元素進行排列組合,但組合并非原告首創,應屬于公有領域設計,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中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等均是服裝設計正常元素。但是,首先,波點的全稱是波爾卡圓點(Polka Dots),一般是由同一大小、同一顔色的圓點以一定的距離均勻地排列而成。波點圖案設計要素包括元素組成、色彩構成和排列布局。設計要素可分解為元素種類、元素大小、色彩數量、色彩對比度、排列方向、排列密度等類目。波點圖案元素組合豐富,色彩搭配多樣,排列方式多元,要素排列組合呈現獨特風格。其次,原告将上述元素組合并設計涉案《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該過程包含着作者的取舍、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獨創性要求,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最後,被告提供蝶迅服裝網上公開展示類似設計元素服裝,将其與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對比,元素排列組合存在差異,整體表現形式不同,各自表達的情感亦不相同,原告服裝中的組合展現了原告的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展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被告送出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存在模仿和抄襲他人在先作品。綜上,在被告未進一步提供證據或理由支援其主張的情形下,法院對其該項訴訟主張不予采納。

二、被告生産、銷售被訴侵權服裝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開元公證處出具的(2020)閩廈開證内字第10679号公證書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其記載的内容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該公證書的記載,足以認定被告是涉案網店“摩薇圖女裝旗艦店”的經營者,被告出售了涉案被訴侵權服裝。被告庭審中自認其為被訴侵權服裝生産商,法院依法認定被告生産了被訴侵權服裝。

判斷被訴侵權商品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産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其次,對于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藝術美感,而不保護其實用功能。判斷原告的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與被告的被訴侵權服裝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将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與被訴侵權服裝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餘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的風格近似。上述相似部分主要展現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主要在于:1.波點圖案不同。(1)原告服裝中白色波點直徑、波點間距均大于被告服裝中白色波點直徑、波點間距,原告服裝中白色波點顔色偏米白色。(2)原告服裝中黑色波點直徑大于被告服裝中黑色波點直徑,但黑色波點間距小于被告服裝中黑色波點間距。2.腰帶扣不同。原告服裝中腰帶扣有珍珠鑲邊;被告服裝中腰帶扣無珍珠鑲邊,為黑白波點包邊。3.領口花邊不同。原告服裝中領口花邊圖案由花瓣和葉子組成的圖案;被告服裝領口花邊為一大一小向日葵半圓花瓣圖案。4.衣袖不同。原告衣袖為羊蹄袖;被告衣袖為小泡泡袖。上述不同僅在局部細節上有差别,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産生明顯差異。這種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系《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獨創性部分且并不來源于公有領域,故,被告的被訴侵權服裝與原告的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複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複制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再現作品,使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複制件。隻要在新的物質載體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同時沒有通過發展原作品的表達而形成新作品,将該作品或其實質性部分在物質載體上加以固定的行為構成複制。本案中,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系美術作品,被訴侵權服裝與原告的美術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被告生産被訴侵權服裝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複制行為。

在未經合法授權及合法許可的情況下,被告生産、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關于被告侵權應賠償數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是以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上述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被告因侵權違法所得等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原告作品的類型和知名度;2.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3.被告侵權規模。被告自認其生産了60件被訴侵權服裝;4.被告違法所得金額。被告送出其在淘寶摩薇圖女裝旗艦店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記錄載明,被告成功銷售涉案侵權商品16件,銷售總金額3831.38元;5.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 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雲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 000元;

三、駁回原告雲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聲明:

1、本報告基于研究價值和參考意義而選擇編輯了部分案例,但這并不代表本報告贊同法院的觀點及其判決結果;

2、本報告在對判決書或新聞資訊進行選摘編輯時,有可能存在錯訛或誤解,所有文責由編輯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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