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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關甯軍,晚明鎮遼之精銳,縱橫關内外二十載,是局勢的壓艙石,是戰事的救火隊,但其留給後世的背影卻撲朔迷離,耐人尋味。經過一年多的籌備,“探秘關甯軍”系列文章正式上線,我将以《地形集》《軍制篇》《戰例考》《人物志》四大闆塊為綱,全面探尋明末遼東,深度探秘關甯遼軍。

本文《探秘關甯軍·軍制篇之三十三——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是我“探秘關甯軍”系列的第三十九篇文章。

1.“瞭高夜不收”與“架炮夜不收”

前文說道,夜不收的主責是窺探敵情、傳遞情報,核心技能并不是戰鬥,而是滲透爪探,基礎技能則是“瞭偵”。

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瞭偵本是墩軍職責,但駐守墩台的夜不收也必須掌握瞭偵技能

守墩夜不收在不同的差遣場景中,又可細分為“瞭高夜不收”“坐口夜不收”和“架炮夜不收”,他們共同的職責是監視、記錄敵情動态,發出、傳遞報警信号,這就要求夜不收具備一定的文字能力。

《少保于公奏議·兵部走回人口事》中記錄了一段夜不收塘封包本:

「據原差夜不收李五兒等報稱:十四日一更時分,探至西平山東南,地名“洞山北”,瞭見火光七處,正是達賊安營處所,我留同去旗軍顧賽哥、李得春二人在後,我每(即“們”,元明時代口語把“我們”的“們”叫作“每”)三個先回報知」

而從下面的文字中,我們又能了解到守墩夜不收的裝備和庶務情況:

「複令固原左右見設守備、領軍備禦操守等官,各照所管城堡,備将墩台與每墩應用旗杆、鐵炮、盔甲、弓箭、煙筒、火把等件與原選守墩軍、爪探夜不收與巡墩識字官旗人員,的數造冊,選理完備,或分各路,或止照舊,各選指揮一員,量帶官軍往來,提點急切事宜」 ——趙伸:《籌邊疏·籌邊九事》

其中提到的“鐵炮”并非隻是作戰武器,更是報警工具,如葉盛在《葉文莊公奏疏·題為聲息事》中有載:

「據守威遠墩百戶梁貴呈:“據本墩瞭高夜不收趙秀一報,本月二十一日申時分,瞭見境外西北達賊,人馬百餘騎,離墩約遠一十餘裡,本墩遂放鐵炮一個”」

“放炮”最常用的是火铳和爆竹,負責放炮的夜不收喚作“架炮夜不收”。

據劉效祖《四鎮三關志·經略考·薊鎮經略·架炮》所載,以山海關營為例,“自寺兒峪堡口外至前屯衛迤北大古路口總括路頭共設7炮,每炮夜不收2人,但有軍情,照依前項制式,次第放炮,腹裡墩台聞聽接應,以便将領調兵抗禦或截擊”。

通常,架炮夜不收發現敵情,先放兩炮;若敵人靠近,再放兩炮。凡聽到炮響的夜不收,依次放炮,直至情報傳遍整個防區。

史書有載:架炮夜不收每人攜帶西瓜紙炮4個,敲火鐮石1副,定點潛伏,與深入敵境的明、暗哨等役相接應。

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2.“走報夜不收”與“傳事夜不收”

必要時,架炮夜不收也會執行出哨任務。

據于謙《忠肅集》記載:“關外重置闌馬石牆,挑掘壕塹,廣置簽榨;又有軍民夜不收,輪流架炮出哨。”

铳炮信号多用于間隔一裡以外的傳報,若距離近至百步,可用鑼,更近時可敲梆。

如萬曆年間,兵部尚書王一鹗在《總督四鎮奏議·類題遼鎮節次獲功疏》中奏稱:“本月二十三日申時,忽聞沿台舉發雙梆……迎據靜安空墩坐高或坐口夜不收胡白萬報稱,達賊一千餘騎,一半從本墩進入,徑奔大路跑走。”

不管是放炮還是敲梆,都屬于單一的聲音信号,還要配合視覺信号才能傳達具體資訊,詳例參見往期文章《

探秘關甯軍·地形集5——敵人越境怎麼辦(上)

》。

如盧象升任宣大山西總督時,就曾令麾下夜不收借鑒墩台傳信之制。他在各路設 60名“馬健丁”,分兩班輪流執勤,半月一班,規定如下:

「每班三十名,俱以本口外北面三百裡為信地……二十裡一撥,每撥兩人,有警以次飛傳:有敵衆過萬人用“急”字号旗,舉放三炮;有敵數百人用“風”字号旗,舉放一炮。一旦有警,三百裡地面一二刻可通」

更為複雜的情報資訊,則需夜不收“走報傳事”。例如在《譚襄敏奏議·遼東急缺大将,乞早推補、褒死節,以作忠勇疏》中,就有關于“走報夜不收”的記載:

「前項事情本宜從彼中撫按會同具奏,但臣面詢走報夜不收任有才秉稱,賊往東北退遁,本處既未得手,恐要犯廣甯」

在《苑洛集·十分緊急重大,達賊累次深入攻圍城堡事》中則有關于“傳事夜不收”的記載:

「本月十七日午時分,據原差平虜衛傳事夜不收段三秉稱,十六日本城走回人口來說……本月二十日,又準副總兵差夜不收武剪兒口報,大舉達賊不知其數,前後聯絡三十餘裡」

走報/傳事夜不收在傳遞緊急軍情時,可以越過正常程式,直達主帥帳前,其通行優先級甚至高于營中最高長官。

戚繼光在《練兵實紀·練營陣第七》中就曾提到:

「嚴營門……除報警夜不收騎馬徑入外,主将入營亦隻乘馬,從官以下,俱下馬步入」

劉效祖在《四鎮三關志·制疏考·薊鎮制疏·題奏·巡撫都禦史郭宗臯預處防虜事宜疏略》中記載:“喜峰口等地方,乞敕兵部行令,獨石、永甯及宣府中西二路各參将,自四月以後,常差夜不收遠出哨探,但聞虜有東行消息,不必經由撫鎮,徑自一面具奏,一面差人飛報居庸關,臣(郭宗臯)等預設撥馬,分投接報。若失誤不報,坐各參将以重罪,但不許無故妄報緻生驚擾。”

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3.戰鬥中的夜不收

史料中也有派遣夜不收主動襲擊敵營的記載,如《明英宗實錄》中,正統四年(1439年)有“選夜不收及敢勇死士,持長刀巨斧并炮數百,四面夜襲虜營”的記錄;正統十四年(1449年),有某千戶所“遣夜不收乘夜斫(zhuó)賊營,殺七人,賊遂亂,獲其馬匹、器械”的記載。

王鶴鳴在《登壇必究·軍行·藥箭夜不收俏射賊馬》中也有記錄:“夜選乖覺有膽之人,各藏牛角短弓、竹杆小箭,待虜熟睡,将馬拴住,攢簇以藥淬箭,臨到跟前,或十步,或五步,暗行刺射,戰馬一中,無不死者,亦古人夜解賊鞍馬之類也”。

當然,參與這些斫營行動的,多是鎮巡标下夜不收,作為進階長官直屬機動部隊,他們也經常被派遣增援、承擔各種臨時性任務,如燒荒、押解、緝逃等。

例如,文獻記載中不乏:

「蒙欽差頭目帶同夜不收前來,吊取宇文鐘等,蒙鎮巡衙門各差官将文鐘等四十八名口并元恺、楊儀等管解軍門」

「逃脫劉三姐、趙全、丘富、周原,通行沿邊參守等官,嚴督哨守墩軍、夜不收緝捕」

綜上可見,長官直屬夜不收是那個時代的“特種部隊”,偵報戰捕,無所不能,但這類夜不收畢竟是少數,占大多數的守墩夜不收、城屬夜不收、在營夜不收,職能局限于巡哨、瞭高、偵報,戰鬥并不是他們的強項。

據《盧象升疏牍·參玩防明偵哨疏》記載,崇祯十年(1637年)三月,“甯遠堡夜不收十名,出邊不到四十裡遇清軍九人,反被對方‘剝奪衣糧’”。

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甯遠堡夜不收十名,出邊不到四十裡遇清軍九人,反被對方“剝奪衣糧”」

4.萎靡的夜不收

到了明朝後期,夜不收不僅戰鬥力急劇下滑,連偵察情報的主業也荒廢萎靡了。

據于謙《忠肅集·兵部為歸來人馬事》所載:

“新舊墩台五百二十座,前後聯絡,烽火相望。關外至五十裡止,各有接連架炮士卒;五十裡之外至百裡止,又有長哨夜不收。”

另據《楊文弱先生集·略陳西閱大同情形第四事疏》所載:

“如薊門之制,尖哨入敵營,專主豎撥長探;夜不收坐口外,則主橫撥短探……”

這兩段文字合并來看,可知明初夜不收戰力尚在時,邊牆外瞭哨的職責分工:出邊50裡(明量地尺,1裡合580米,下同)以内,由架炮夜不收逐段值守(也有遠哨夜不收);50裡外、100裡内,由長哨夜不收負責偵防;100裡外直至敵境,有尖哨(不同于夜不收,但有時由夜不收充當)負責潛伏滲透。

然而,《楊文弱先生集》繼續寫道:“見有迹,則引兵馬,斬級擒生,如是者,方謂之哨。今大同之制,出口報遣通丁,離牆三四十裡随即轉回,以為哨,如是止矣。”

顯然,在楊嗣昌看來,隻有集偵報、戰守、捕俘本領于一身者才有資格稱“哨”,而在晚明時,出邊三四十裡就掉頭折回已是常态——也就是說,到了明末,大多數夜不收連合格“遠哨”的标準都達不到。

晚明夜不收戰鬥力的萎靡程度,時人倪嶽在《論西北邊備事宜疏》中概括無餘:

“近之所用(哨探),徒有虛名,賊将至而不知,虜已出而方覺,甚者或妄言以希功,或冥行而被虜,既不知虜人情實,則緩急何以支吾也哉?!”

探秘關甯軍·軍制篇33——明軍所謂“夜不收”到底是幹啥的?

5.“苦差”夜不收

有鑒于夜不收“欺詐支吾”,情報“無所稽考”,軍中制定了諸如“憑證法”“保結法”“連名結狀”等措施。

【保結法】各選哨軍、夜不收二三十人分班更替,每墩哨軍五名,夜不收二名,令互相保結,偵報虜情。

【連名結狀】一種官兵互保制度,由夜不收長官對下屬傳回的情報真僞負上司責任,有罪連坐。

史書中對“連名結狀,官兵互保”的案例有過記載:

「管夜不收官史永昌,巡警無術緻誤探報,與失誤撥夜崔端、李山兒均應以軍法懲治」

在承受着自家人懷疑的同時,夜不收也承擔着被敵人圍獵的風險。《餘肅敏公奏議·榆林緊關二事》(餘子俊,成化年間兵部尚書)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戰例:

“榆林城夜不收已并鎗小旗陳再立。成化九年五月十三日,與同班夜不收魏克成等九名,前去暖泉山墩爪探,被賊射訖二十七箭……,其魏克成等六名,亦被重傷,當即身死。”

《明代遼東檔案彙編·定遼右衛為竊賊呈在寬甸堡捕捉遠哨夜役事給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呈文》中也記載過此類戰例:

“十五日捕去夜不收二名:董朝甫、劉仲禮;十六日捕去并射死墩夜六名:捕去墩夜二名,夜不收一名楊真,甲軍一名許漢;射死墩夜二名,夜不收一名姜祥,系廣甯招首楊英下集軍,甲軍一名金铎,系廣甯招首劉承武下集軍。”

夜不收以小分隊行動,遭敵時總是處于人數劣勢,且在地形、坐騎、軍械方面皆不占優,一旦暴露行蹤,斷無全身而退的可能。

據劉大夏《覆陳邊務事》記載:“各墩台夜不收,并瞭高爪空公差人等,當值而出,必與其家相向而哭;幸而無事,則市酒殽、棼紙錢而奠之。”

這段文字生動地描述了當時夜不收及其家屬們對于出勤執行任務的恐懼,可想而知,但凡有其它選擇,沒人願意去幹夜不收這種“刀尖上跳舞”的差役。

《餘肅敏公奏議·榆林緊關二事》中,記載着餘子俊聯合邊方衆官為夜不收請命之事:

“及照夜不收人等,凡出境爪探賊情,及飛報軍情等項,卒然遇賊,死于非命,近該監督、總兵、參贊都禦使等官會奏,比依陣亡者升授,甚和人情,經久可行。但被傷者不曾該載,未免人尤顧惜,敢死之心未決。”

這段文字是說:因公而亡的夜不收已經明确過升賞規格,但對因公受傷者的撫恤卻仍是空白。

下期,我們就來聊聊夜不收的賞功與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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