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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聯合國的性質、宗旨、原則、機構

作者:王振嶽

十七、聯合國的性質、宗旨、原則、機構

1、聯合國之性質、宗旨、原則

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1945年10月24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簽定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标志着聯合國正式成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存在着一個類似于聯合國的組織國際聯盟,通常可以認為是聯合國的前身。聯合國對所有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以及履行這些義務的“熱愛和平的國家”開放。2011年聯合國由原來的192個成員國,增至193個。

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争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适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别、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争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内,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執行上述原則。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内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将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内執行辦法之适用。

2、聯合國主要機構及其附屬機構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在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截至2011年9月,聯合國大會共有會員國193個。根據《聯合國憲章》,大會除對安理會正在審議的争端,非經安理會請求不得提出建議外,有權讨論《聯合國憲章》範圍内的任何問題或事項,并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并審議安理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讨論決定聯合國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的理事國,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并根據安理會推薦準許接納新會員國和委任秘書長。   大會每年舉行一屆常會。常會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分為兩個階段,前半期為一般性辯論階段,後半期是大會審議列入議程的各項議題階段。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及随時複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聯大一般性辯論的日程為聯大開幕後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間斷地進行9個工作日。每屆聯大開幕時,各國都要派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些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除正式會議外,各國外交家還展開頻繁的外交活動。許多重要問題往往就在這種外交場合中達成默契和協定。大會應安理會或過半數會員國的請求或經過半數會員國對任何會員國的請求表示贊同後,可于15天内召開聯大特别會議,在24小時内召開緊急特别聯大。大會審議的事項非常廣泛,凡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聯合國憲章》範圍内的任何問題均可讨論,其讨論決定隻能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而無權迫使任何一國政府采取任何行動。大會表決原則是,每個會員國在大會擁有投票權,但對重要問題的決定,均需經出席并參加投票的會員國以2/3的多數通過;其他問題隻需以簡單多數通過。聯大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限制力。大會全體會議由聯合國大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是當然的副主席,其餘副主席席位按地區配置設定原則選出,即非洲6席、亞洲5席、東歐1席、拉美3席、西歐及其他國家2席。大會主席所屬地區的副主席名額減少1個。聯合國大會主席由上述5個地區輪流推選本地區代表并經大會選舉擔任。大會設有6個主要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負責讨論大會配置設定給該委員會的議題并提出建議。各委員會的建議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然後送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大會還設有總務委員會和全權證書委員會。總務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副主席和6個委員會的主席組成,負責就議題項目的通過、議題的配置設定和會議的組織工作提出報告,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大會根據上屆大會主席提議任命的9個會員國組成,負責審查各國出席會議代表的全權證書。大會另有兩個常設委員會:行政預算咨詢委員會和會費委員會。行政預算咨詢委員會由大會任命16人組成,負責聯合國方案預算的專業審查,并協助第五委員會工作;會費委員會由大會任命的18名專家組成,負責就各會員國間分攤聯合國的會費問題向大會提供意見。   盡管聯大決議不同于安理會決議,它隻是建議,并無限制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際社會的大多數意願,具有道義力量。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共有15個成員。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産生,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配置設定,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配置設定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隻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采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安理會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并可提出解決這些争端的方式或辦法。會員國或接受聯合國憲章的非會員國、聯合國大會或秘書長,均可就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提請安理會注意。安理會有權斷定任何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等行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強制措施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如認為這些措施還不能解決問題,它可以通過采取關于軍事行動的決議去解決這些問題。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經社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讨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并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員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标準、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準備群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權限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衆國。随着聯合國的最後一個托管領土帕勞取得獨立,理事會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并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作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争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于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送出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送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并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國文為英文和法文。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聯合國主席任命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官,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推薦,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争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從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并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官,現任執行秘書長為南韓人潘基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以170票贊成、4票反對、3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一項決議,決定設立共有47個席位的人權理事會,以取代總部設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權委員會。決議規定,人權理事會是聯大的下屬機構,聯大将在5年後對該理事會的地位進行審查。人權理事會的47個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則配置設定。其中,亞洲和非洲各占1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區占8席,西歐(包括北美及大洋洲發達國家)和東歐各占7席和6席。人權理事會的總部也設在瑞士日内瓦。   決議還規定,人權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産生,候選國必須獲得聯大全體成員國的過半數支援(即至少96票)方能當選。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聯大應考慮候選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及其在這些方面自願作出的承諾。如同一地區獲得聯大過半數支援的候選國超過了該地區的席位總數,則按得票多寡配置設定席位。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連續2任後須間隔1年方可尋求新任期。聯大每年改選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員。經三分之二成員國同意,聯大可中止嚴重違反人權國家的人權理事會成員國資格。

3、聯合國其他機構

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主要有:國際勞工組織 ( 1946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 1946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 1946 );世界衛生組織 ( 1948 ) ;世界銀行(1946)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 ( 1947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 1947 );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 ( 1947 ) ;萬國郵政聯盟 ( 1978 ) ;世界氣象組織 ( 1951 )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 ( 1974 ) ;國際原子能機構 ( 1957 ) 。

國際勞工組織,是一個以國際勞工标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内瓦。該組織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準;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保護勞工生活與健康;主張通過勞工立法來改善勞工狀況,進而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會正義。該組織實行“三方機制”原則,即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2人;勞工、雇主代表各1人組成,三方都參加各類會議和機構,獨立表決。國際勞工大會是最高機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主要活動有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公約和建議書以及技術援助和技術合作。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在美國費城通過的《關于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費城宣言》),重申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1、勞動者不是商品;2、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任何地方的貧困對一切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3、反對貧困的鬥争需要各國在國内以堅持不懈的精力進行,還需要國際社會作持續一緻的努力。《費城宣言》明确,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實作此目标而創造條件應成為各國和國際政策的中心目标。國際勞工組織有義務按照此目标來檢查和考慮國際間一切經濟與财政政策和措施。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性的勞動條件标準,這成為個别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截至2009年7月有183個成員。

糧食及農業組織,成立先于聯合國本身。1943年,經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倡議,45個國家的代表于5月18日至 6月3日在美國弗吉尼亞州的溫泉城舉行了同盟國糧食和農業會議。會議決定建立一個糧食和農業方面的永久性國際組織,并起草了《糧食及農業組織章程》。1945年10月16日,糧食及農業組織第1屆大會在加拿大的魁北克城召開,42個國家成為創始成員國。1946年12月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大會,每兩年召開1次。常設機構為理事會,由大會推選産生理事會獨立主席和理事國。該組織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其行政首腦為總幹事。秘書處下設總幹事辦公室和 7個經濟技術事務部。糧農組織的主要職能是:(1)搜集、整理、分析和傳播世界糧農生産和貿易資訊;(2)向成員國提供技術援助,動員國際社會進行投資,并執行國際開發和金融機構的農業發展項目;(3)向成員國提供糧農政策和計劃的咨詢服務;(4)讨論國際糧農領域的重大問題,制定有關國際行為準則和法規,談判制定糧農領域的國際标準和協定,加強成員國之間的磋商和合作。可以說,糧農組織是一個資訊中心,是一個開發機構,是一個咨詢機構,是一個國際講壇,還是一個制定糧農國際标準的中心。截至1985年底,共有158個成員國。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是各國政府間讨論關于教育、科學和文化問題的國際組織,其主要機構主要設大會、執行局和秘書處。大會為最高機構,由會員國的代表組成,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大會,負責決定政策和計劃,通過預算,選舉執行局委員,任命行政首腦—總幹事,向會員國提出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方面的建議。執行局負責監督該組織各項計劃的實施,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委員任期4年,總幹事任期6年,可以連任。秘書處是日常工作機構,分成若幹部門,分别實施教育、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文化和交流領域的業務活動,或進行行政和計劃工作,各部門由一名助理總幹事上司。截至2011年11月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成員國195個。

世界衛生組織(簡稱世衛組織或世衛),是聯合國屬下的專門機構,國際最大的公共衛生組織,總部設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衛生組織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盡可能高水準的健康。該組織給健康下的定義為“身體、精神及社會生活中的完美狀态”。世界衛生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進公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推動确定生物制品的國際标準。截至2005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組織共有193個成員國。現任總幹事為香港人陳馮富珍。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簡稱WIPO)是一個緻力于促進使用和保護人類智力作品的國際組織。 總部設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是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的16個專門機構之一。它管理着涉及知識産權保護各個方面的24項(16部關于工業産權,7部關于版權,加上建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國際條約。直到2007年6月15日為止,成員國有184個國家。

國際原子能機構,是國際原子能領域的政府間科學技術合作組織,同時兼管地區原子安全及測量檢查,并由世界各國政府在原子能領域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的機構。1954年12月,第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緻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機構。經過兩年籌備,有82個國家參加的規約會議于1956年10月26日通過了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57年7月29日,《規約》正式生效。同年10月,機構舉行首次全體會議,宣布機構正式成立.任何國家不論是否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或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經機構理事會推薦并由大會準許入會後,交存對機構《規約》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的成員國。截至2009年12月,機構共有151個成員國。

國際貨币基金組織 (簡稱:IMF),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47年11月15日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在經營上有其獨立性。總部設在華盛頓。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币合作,為國際貨币問題的磋商和協作提供方法;通過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把促進和保持成員國的就業、生産資源的發展、實際收入的高水準,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标;穩定國際匯率,在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彙價安排,避免競争性的彙價貶值;協助成員國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彙管制;在有适當保證的條件下,基金組織向成員國臨時提供普通資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機會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采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時間,減輕不平衡的程度等。該組織的資金來源于各成員認繳的份額。成員享有提款權,即按所繳份額的一定比例借用外彙。1969 年又創設“特别提款權”的貨币(記賬)機關,作為國際流通手段的一個補充,以緩解某些成員的國際收入逆差。成員有義務提供經濟資料,并在外彙政策和管理方面接受該組織的監督。

世界銀行,成立于1945年12月27日,1946年6月開始營業。凡是參加世界銀行的國家必須首先是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會員國。成立的詳細背景參照國際貨币基金組織一章。世界銀行集團目前由國際複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解決投資争端國際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際銀行家推動的美國聯邦貨币儲備委員會也在此地。世界銀行[1]僅指國際複興開發銀行(IBRD)和國際開發協會(IDA)。"世界銀行集團"則包括IBRD、IDA及三個其它機構,即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解決投資争端國際中心。這五個機構分别側重于不同的發展領域,但都運用其各自的比較優勢,協力實作其共同的最終目标,即減輕貧困。今天世界銀行的主要幫助對象是開發中國家,幫助它們建設教育、農業和工業設施。它向成員國提供優惠貸款,同時世界銀行向受貸國提出一定的要求,比如減少A錢或建立民主等。

(此文作者王振嶽,曾任佳木斯市委黨校教研室主任,經濟學教授。發表于2012、3、12. 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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