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封建社會之中,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關鍵的問題,雖說當時屬于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皇帝個人的能力是個關鍵,但皇帝再聖明或者再不堪,終究是人而不是神,是以這時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好的制度往往會使皇帝治國事半功倍,反之,不好的制度往往會釀成亡國之災。
諸如明朝獨特的監、閣共理國政的制度,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懶,是以明朝自中後期以後,皇帝多怠政,偏偏還沒有大權旁落。反面教材則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時期,為了友善開疆拓土,改變開國以來的“内重外輕”的制度,給予邊疆節度使地方的軍政大權,又形成關中一帶重地兵力不如邊疆的“内輕外重”情況,釀成了安史之亂,使唐朝由盛轉衰一蹶不起。
可以說制度的好壞是一個王朝存在多久的關鍵,那麼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宰白鴨”的現象,來說說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
何為宰白鴨呢?
在清人筆記中,關于“宰白鴨”是這般記載的:福建漳、泉二府,頂兇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先大夫在谳局,嘗訊一鬥殺案,正兇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汨汨,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诘,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
說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錢有勢有地位人家,遇上人命官司以後,花大錢去收買沒權沒勢的人來頂替真正的兇手去認罪守死。因為頂兇者沒權沒勢,更是因為錢财而主動去送死,是以被人肆意玩弄,如同白鴨一般,是以俗稱為“宰白鴨”。
也就是說“宰白鴨”這種現象,其實就是頂兇案的一種俗稱。
這種情況在清代乾隆時期開始,在福建、廣東一帶大規模出現,後來随着時間推移,南方數省出現這種情況亦是屢見不鮮。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一、司法的不完善之處和有弊端存在
清代的頂兇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律例:“稱與同罪門”和“有事以财請求”門。
這兩個律例的相關條文,在乾隆朝到嘉慶朝可謂是屢次修改和完善,究其原因是因為沒有太大的效果,是以才多次修改。
當然還有弊端所在,一般來說頂兇的案子都屬于是死刑案件,按照清制斬絞人犯解審到督撫,也就是複雜的複核審判制度。
這個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發生,是以要将人犯一級一級的往上遞解,但遞解人犯的成本較高,偏偏朝廷沒有完善的制度規定這個費用如何報帳,是以官員往往隻能推給下面,讓下面的小吏去敲詐人犯家人亦或富戶也好,籌到錢就好,亦或加重下面的攤捐。
諸如福建、廣東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往往是宗族之間的大型械鬥造成的,每年的需要遞解的人犯不在少數,成本自然很高,是以地方官員對于這類案子往往不用心辦理,甚至不想走正規程式,對于其中的頂兇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自然是刻意忽視。
而且一般出現大型的械鬥傷亡,官員會受到處分的,是以往往費盡心思的将其分為多起尋常命案來處理,更沒有心情在乎其中是不是有頂兇問題了。
還有就是乾隆四十八年,前任湖北按察使汪新以賄屬頂兇重案不能究出實情,率行審轉,降三級調用”。朝廷的處罰本意是讓下面官員以此為戒,以後認真審理案子。
結果造成了很多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處分、考績、處理積案的想法,為了自己的仕途,要麼一條道走到黑,哪怕有頂兇存在某種問題或陰謀,也是維持原判到底。要麼是想盡各種辦法避重就輕,不走正規程式了,或者将大型械鬥事件拆分為普通命案。
二、古代以道德代替司法和地方官員不作為問題
關于中國古代的中央朝廷對于帝國的控制,有一句話叫做“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意思就是縣以下的地方皇權很難管理到的。
其實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古代中央朝廷的統治基礎往往在于地方士紳,士紳在地方農民和官府之間就起到了溝通管理的作用,類似于代表朝廷代管鄉下的制度,是以朝廷也給予了士紳一定的特權。
是以朝廷往往對于地方鄉下,采取的是以道德來代替司法的行為,一般事情都是由士紳解決,也不能說不管,但是在鄉下的統治很是薄弱。
而在當時地方宗族情況很是常見,尤其是福建、廣東沿海地區,一般是聚族而居,宗族組織發展嚴密,加之當地民風彪悍,是以經常發生大型的械鬥。
而大型械鬥往往會死人的,宗族力量大,是以經常找人頂兇,并且打點好了衙門上下。而地方官員大多不管頂兇情況,一是因為之前說到的為了政績之類的,不願意多事。二是因為當時吏治腐敗。
但宗族之間械鬥究其原因是什麼呢?
是地方官員不作為,不調和當地的沖突,宗族雙方沖突積贊到一定程度以後,自然發生了大型械鬥。
這種因為大型械鬥發生命案,并且釀成頂兇案屢見不鮮的情況成為當時常見情況以後。地方官員對朝廷上報的時候,大多将問題推到了宗族身上,認為地方民風不好,百姓多是刁民,也就是道德修養不高,是以才發生械鬥和頂兇的問題,最多稍微提及一下官員的不作為。
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古代統治的慣性思維,諸如鄉下這種宗族勢力之地,往往是以道德代替法律來限制宗族的行為,是以出現了問題以後,地方官員隻會說宗族之人道德修養不夠,還感覺自己沒多少問題。
但當時的乾隆帝并非那麼好糊弄的,一針見血的指出:“械鬥之風,雖由閩省民情慓悍,但究系地方官辦理不善所緻”。意思是地方官員管理不到位才是根本原因,你們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
并且說道:“如再有械鬥之案,務饬究出主謀正兇,并頂兇之犯,一并盡法處治。其地方官員有仍前掩匿諱飾者,立即從嚴參究”。
最後總結來說,清代的“宰白鴨”頂兇問題,究其原因是很複雜的,因為地方宗族勢力強大民風彪悍,加上官員不作為,造成經常性的大型械鬥情況,出現人命以後自然找人頂兇了,加之司法制度有漏洞有不足之處,是以運作過程中使頂兇這個問題得不到有效的抑制,最後形成了屢見不鮮的“宰白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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