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系統項目管理師之法律法規學習——軟體保護條例篇
1.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并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1.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
2.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語句序列。
Notes:同一計算機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标程式為同一作品。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
(二)将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将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
(六)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于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删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制權,即将軟體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軟體,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標明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将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确指定的開發目标所開發的軟體;
(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裝置、未公開的專門資訊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是指用來描述程式的内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
是指計算機程式及其有關文檔。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内;
(二)為了防止複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複制品。這些備份複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将備份複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體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軟體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内,軟體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體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内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