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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最近網絡上很多議論談陳世峰殺江歌案,手頭正好有一本書介紹東京拘置所地下刑場以及死刑執行的書,摘譯部分如下。

請注意陳世峰的判決還沒有下來,他不是死囚犯。應該也不會判死刑吧。

日本有7處地方執行死刑。

劄幌拘置支所 仙台拘置支所 東京拘置所 名古屋拘置所 大阪拘置所 広島拘置所 福岡拘置所

到昭和中期為止日本的死刑都在室外執行,執行時地闆吱吱吱的聲響很大,大到死囚也能聽見。後來就改為室内執行,大緻都在地下室,外人無法窺測、高空的直升機也無法偷拍。近幾十年、半個多世紀的期間中,刑場不公開,除刑務官以及一部分相關人士外,沒有人見過行刑室的真實模樣。2003年國會議員視察重新整修後的東京拘置所,仍舊禁止攝影。曾經一度律師發起裁判要求公開行刑室内部模樣,敗訴。由此,行刑室相關資料成了秘密中的秘密。

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東京拘置所外觀

死囚的單人囚室在8樓,從外面任何方式看不見内部。

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插繪畫家羽衣える根據記憶繪出行刑室(請放大細看)

7處行刑室大緻構造相同,都是兩層式落下絞刑台。

村野薫著《日本的死刑》從《犯罪白書》等《檢察院統計年報》取材,資料表明從1946年至2007年,死刑執行627人,被判決死刑而未執行、“活着的死刑犯”101人,故接受死刑判決的在728人以上。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基本上每年都在10人以下,1990年至1992年執行人數為0.近年死刑判決人數增加,收監的死刑犯突破100人。

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簡單說,死刑的判決條件是“殺害兩個以上的人”,但即使被害人隻有一個人,如果是強盜殺人、強奸殺人、保險金殺人、誘拐殺人,判決死刑的可能性很大。2006年奈良幼女殺人事件中,雖然被害人隻有幼女一人,犯人小林薰仍被判處死刑,因為犯罪目的是幼兒猥亵。犯人自己也聲稱求死,是以死刑判決下達得很快,快到超出慣例。1999年4月山口縣光市發生的母子被害事件中,犯人當時年齡18周歲零30天,法律上未成年。2006年最高法院駁回地方進階法院的“無期徒刑判決”,2012年改判死刑。這個案件犯人的動機隻是“想找個人性交”,11個月的嬰兒因不住地哭鬧被活活摔死,23歲主婦因拼死抵抗被害。被害人的父親、丈夫自學刑法,強烈要求死刑判決。死刑判決的下達據說有殺人手段的殘忍因素在内,也受被害人家屬的強烈意願影響。

死刑判決的根據不僅僅是剝奪人命,法律規定有18種罪行可判死刑:國家颠覆(内亂罪)、外患誘緻罪、阻礙火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往來、可能造成大量死亡的逆反類罪行等。

東京拘置所:死囚、死刑判決和死刑執行

死囚在拘置所的日常

死刑犯接受的懲處是“死刑”,故而活着的每一天不必接受其他懲罰,在拘置所享受與未判決者同等待遇。如果犯人要求,還可以從事一些室内工作。絕對不被允許的是與其他死囚的交流,“一個人上路”從判決時候就告開始。

死囚的一天是這樣的:7點起床,7:30早飯,11:50午飯,16:30晚飯,每天的身體運動是必須,此外完全自由。一周一次錄像觀賞,讀書可,抄寫、翻譯經書可。自己有錢的話,可以指定食物由職員代購,外面送進來的東西則必須通過當局制定的方法和路徑。拘置所的夥食在犯人中口碑不錯,同時喜歡的零食也可以自掏腰包購得,沒錢時可以通過寫經等工作存些小錢。

被嚴格控制的是與獄外的交流,隻有家人和律師有資格申請會面,且次數非常有限。國會議員與犯人的見面,1972年社會黨黨首土井多賀子之後31年間0記錄,之後才由衆議院議員保坂展人打破,到拘置所見上訴不止的死囚犯袴田厳(2014年3月釋放)。監獄方面最嚴陣以待的是死囚因與支援團體過度交往,喚起生的希望。

法律上規定在死刑判決後半年以内執行,但事實上死刑執行時期很随機,有犯人判決後30年仍活在獄中,也有判決後一年以内執行(近年轟動一時的“宅間守案”,犯人闖入國小殺死8人傷15人。宅間守求速死,“半年以内不讓我死我控告你們”)。一般地,被指有冤案可能性的、同犯在逃中的,還有精神狀态極度不正常的死囚犯會被延遲死刑執行。相反的,身心健康、沒有等待會面的親友、沒有上訴欲望的“模範死囚”比較容易輪上死刑執行。監獄方面一般不在周末、節日期間執行死刑,而比較容易選作死刑執行日的有國會休會期間、法務大臣交替之前、周五以及年度最後兩天。

為什麼不能提前通知犯人,讓他們做好準備赴死呢?據說曾經有死囚在眼看就要執行時用刮胡刀刀片自殺,一說拘置所為了回避責任,又有說法為了安定死囚情緒,那以後不再提前通知死囚本人他的死期。

一般地,死刑執行當天早上,早飯後9點左右通知本人。犯人完全沒有時間同家人或律師告别,手頭有正在進行的活計也就未完成的狀态丢開走人。

死期通知後犯人的态度各種各樣,已經做好準備的、全身癱軟無法站立的、暴烈發作扔東西的,據說都有。任何一種狀态的犯人都由刑務官挾住雙腋前往死刑執行室。途中經過擺有觀音像的房間,那裡有教誨師誦經。犯人可以在這個房間寫遺書,也可以吃點心水果或抽煙。然後換上白色衣服,白布覆面,刑務官挾至旁邊的死刑執行室,抵抗與否都馬上被套上繩索,雙足綁牢一起。折疊窗簾無聲地分開兩邊後,見證人可以透過玻璃看見室内情形。

5名死刑執行官等候在看不到犯人的房間。那個房間有5個按鈕,聽到指令後5個執行官同時按下按鈕。5個按鈕中隻有一個啟動死囚腳底的地闆,但是執行官都不知道究竟是誰按動了有效的那一個按鈕,為的是減輕執行官的“殺人内疚”。這一日,執行官一人獲現金報酬2萬日元。有人問過拘置所是否有執行官拒絕參與執行死刑,答,“拒絕的人不會繼續留在拘置所。”

死囚腳底的地闆洞開,犯人從一米見方的洞穴落下,激烈之後的靜止狀态保留30分鐘。

行刑後監獄方立即聯系犯人家屬,但家屬絕大多數拒絕接收遺體。上午11時,拘置所上報法務省,死刑執行完畢。法務省負責處理遺體火葬以及寺院埋葬。

絞刑過度殘忍,死狀據說慘烈。曆史上曾有上訴廢止的裁判,敗訴,絞刑于是在日本延用至今。

任期1990年12至1991年11月的法務大臣佐藤惠因為宗教上的理由(他自己是淨土真宗僧侶)拒絕簽署死刑令。任期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的法務大臣杉浦正健上任時宣稱不簽署死刑令,一個小時後撤回發言,後來客觀上一年任期中沒有簽署死刑令。與此相對,1990年始3年死刑空白期之後上任的後藤田正晴法務大臣定下目标,“每年都應該有死刑執行”,事實上彼時起,這個目标年年達成。

從維持法的秩序觀點出發,支援死刑廢止的人不應該選任法務大臣,目前為止還沒有因為死刑問題辭去法務大臣的前例。公明黨議員反對死刑制度,曆任法務大臣沒有公明黨黨員,可知組閣時有相關方面的考慮。

收監在東京拘置所,被判死刑而一直未執行,最有名的犯人大概是原奧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松本智津夫)。據說精神失常,排洩失禁。很多人認為這個人不能執行死刑,如果他死,便是為了信仰而亡,是殉教者,宗教、政治責任便由此解脫,于社會而言是重大的負面效果。

關于死刑,關于法制,日本社會與我們有很大的認識差。陳世峰事件也許是一個了解的機會。很多事情可以用民族的差異來了解,但是法制意識,我以為日本的思想程序早于我們,他們也有過情緒和良心高于法制秩序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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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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