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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2年後再執行嗎?一般人都會了解錯誤

作者:煙台一休

為了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普及司法知識,我國很多案件都開放聽審。除了某些不可公開的重刑犯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外,群眾可以在電視廣播裡,甚至可以去法院見證案件的宣判。審判結果也是五花八門,最嚴重的無疑是死刑,第二種是死緩,關于死緩人們往往就了解成,緩後兩年執死刑的意思,這了解其實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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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法院的宣判中經常聽到"死刑緩期執行",它與直接判處死刑有什麼本質差別呢?其實這要追溯到1870年波士頓的頒布的《緩刑法》,為了確定案件的真實性,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被直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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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法》起初隻是适應于未成年人罪犯,直到1889年才被正式普及到所有罪犯。我國的法律體系起步較晚,是以在制定《刑法》時參考了國外的相關法律條例,死刑緩期執行也被列入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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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往往會疑惑,既然是死刑往往就是罪大惡極,那麼為什麼要緩刑兩年執行呢?這因為國家秉承嚴謹,怕錯判好人的原則。這個是有先例可循的,1995年,河北省的一名農婦被奸污殺害,聶樹斌被警方确認為案件的重要嫌疑人,在入獄兩天後就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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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的家人堅決不相信,認為聶樹斌蒙冤而一直上訴,但一直都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直到2013年,王書金向警方自首,他主動承認自己就是當年的殺人兇手,卻被法院認為是無理取鬧。到2017年,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法院重新審判了當年的案件,認為聶樹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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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死不能複生,聶樹斌不僅蒙受冤屈,而且還付出了寶貴的生命。這樣的案例在我國很常見,是以很多群眾要求法院慎重行刑,以免錯殺好人。是以對于一些可執行死刑,可緩刑的案件,國家多半秉承謹慎原理,都會判處死緩,以免有人蒙冤受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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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一般情況下,死刑緩期,多半不會像人們想象那種,時間到了就要執行死刑。實際上,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罪犯積極配合,是可以争取到減刑機會的,表現良好的罪犯可以改判無期徒刑,逃過一死,如有立功表現,或者持續被判定表現良好的,甚至能夠出獄,重建天日。這也是國家給予犯人的重新做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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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一般情況下,隻要不是立刻執行死刑,一般是至少可以活命的,是以,也有人鑽了國家的漏洞逃過一劫,死不悔改的。你是不是也誤會了死緩的含義呢?你記得有哪些應該應該罪大惡極,馬上執行死刑,卻被判了緩刑逃過一死的人嗎?你覺得應該設立死緩還是應該馬上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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