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源:東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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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要進小鵬汽車的店就會被拍?
12月14日一紙10萬元的罰單證明了“這是真的”,向小鵬開出罰單的是上海市徐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因是小鵬購買了某供應商的門店客流監測項目服務,22台具有人臉識别功能的攝像裝置安裝在小鵬汽車的門店統計進店人數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齡等。
對于這張罰單,小鵬汽車表示完全服從,并深刻檢討。另外,第三方軟體提供商收集和分析的人臉資料也已經全部删除。
“進門就被刷臉”,小鵬汽車并不是第一家,“戴着頭盔看房”“被央視3·15晚會點名的科勒衛浴門店裝有人臉識别攝像頭”……
小鵬的被罰,是否可以刹住“被刷臉”的悲哀呢?
01
一張人臉照片隻罰兩毛?
根據處罰書顯示,從今年1月到6月,小鵬汽車的人臉識别攝像裝置共計采集上傳人臉照片431623張,并且在安裝人臉識别裝置的7家門店,并沒有經得消費者同意,也無明示、告知消費者收集、使用的目的。
這次處罰,可以說是第一張因為違規使用人臉識别而開具的罰單,據小鵬向媒體透露,此次市監局處罰的商家衆多,均為使用了第三方軟體的客戶。
小鵬汽車被罰事件爆出後,迅速登上熱搜,有不少網友向執法部門喊話“可以再去查查售樓處、商場”,也有網友認為處罰太輕了,“43萬人臉照片,被罰10萬塊,一張照片兩毛錢。”
10萬元是怎麼來的?
處罰書顯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IT時報》記者查詢發現,消保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經營者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金額是按照上述規定設定的,處罰的目的主要是教育和規範市場中搜集人臉的行為,避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上海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延軒告訴《IT時報》記者,行政處罰一般會考量違法情節,數量僅僅是一方面。
在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中,也有對此類情況的相關規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處罰比較重,不僅處罰機關,還處罰相關主管人員,最高達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等職務。”徐延軒說,這次開罰單的是市場監督管理局,他們是在市場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以依據的是消保法。
02
被“擯棄”的人臉識别
雖然小鵬汽車的人臉采集行為已被執法部門處罰,但在這背後,依然展現出企業在營運決策和客戶資訊利益之間的博弈。
在人臉識别“肆意生長”的時候,不少科技公司都推出了植入人臉識别技術的方案,為商場等經營場所提供使用者資訊。
“戴頭盔看房”一事發酵後,《IT時報》記者走訪了上海的一些售樓處、商場,發現了不少帶有人臉識别功能的攝像頭,有的商場内安裝了200多個人臉識别球體攝像頭。
今年3·15晚會上,央視曝光了萬店掌、悠絡客、雅量科技等人臉識别系統供應商,《IT時報》後續進行跟蹤報道時了解到,涉及人臉收集并分析的應用已經停用,隻能通過“數人頭”的方式進行客流統計。
某商場的攝像頭,圖源:IT時報
《IT時報》記者在走訪上海一些商場時了解到,商場從業人員均對商場中的攝像頭是否會進行人臉識别予以否定,“攝像頭主要是進行客流量統計以及安防監控,并沒有記錄進店使用者的人臉。”一家大型商場的從業人員告訴《IT時報》記者。
圖源:IT時報
“我們現在叫精準客流,和此前的差別是當天的資料當天清,不儲存在背景,也就是無法識别多次進店的使用者,隻能識别當天的到店客流量、年齡範圍等。”上海一家為零售行業提供智慧方案的公司從業人員向《IT時報》記者表示,人臉識别技術上是可以的,但法律上不允許,“如果使用者非要進行人臉識别,協定會寫明後續一切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03
處罰威懾力應加強
随着越來越多關于個人生物資訊保護的法律法規出台,意味着個人資訊的保護日益受到重視。
多位安全專家曾向《IT時報》記者表示,人臉一旦丢失,無法像密碼一樣随意更改,帶來的後果會比洩露密碼更嚴重。
實際上,人臉識别不僅用于營銷場景,現在,随着智能汽車的普及,攝像頭也成了汽車的“标配”。從大多數使用者的态度來看,其在意的并非是車上多了顆攝像頭,而是害怕自己在用車過程中的隐私行為會被這顆攝像頭所竊取。
今年8月,工信部和公安部相繼釋出了《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以及《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其中《汽車資料安全管理若幹規定(試行)》有明确規定,“未經被收集者的單獨同意,網聯汽車不得通過網絡、實體接口向車外傳輸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但将清晰度轉換為120萬像素以下且已擦除可識别個人身份的人臉、車牌等資訊的視訊、圖像資料除外。同時,網聯汽車不得通過網絡、實體接口向車外傳輸汽車座艙内采集的音頻、視訊、圖像等資料及經其處理得到的資料。”
圖源:公安部
利用人臉識别技術進行資料收集和利用,無論什麼場景,要建立在同意的基礎上,否則沒有合法性基礎。
以智能汽車車載攝像頭為例,在新車傳遞時,車企必須明确告知使用者車載攝像頭的用途,并且使用者要有攝像頭的最終控制權。“另外一個問題是,車主知道攝像頭的用途,但是坐車的人呢,如果車主用這輛車去開網約車,乘客的人臉資訊是不是都會被采集到呢?”有市民提出疑惑。
有律師指出,目前這類行為大多是通過行政執法來糾正,但是處罰的認定還比較模糊,處罰力度不夠大,威懾力明顯不夠,亟需通過行政執法和民事訴訟等多種管道多管齊下,才能取得效果。
作者/IT時報記者 潘少穎
編輯/潘少穎 挨踢妹
排版/季嘉穎
圖檔/公安部 IT時報 東方IC 網絡
來源/《IT時報》公衆号vit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