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用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2月16日消息(記者 陳棟 通訊員 羅靜怡)2021年12月15日下午,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組成五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訴被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件。
庭審現場。郭媛媛 攝
上述12宗案件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成立以來受理的首批行政訴訟案件。反壟斷行政案件涉及市場主體公平競争行為的規範,也涉及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平競争秩序的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院組成由院長夏君麗法官擔任審判長、副院長蘇志輝法官與其他三名法官的五人合議庭。因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别對不同原告作出同類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共同訴訟和合并審理的相關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合議庭決定合并審理該12宗案件。
該批案件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各原告與其他機關共同達成的自律公約、最低自律價決議、信用等級管理辦法,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術檢測行業市場的價格競争,屬于壟斷協定,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定”的規定,遂分别作出責令各原告停止違法行為,處2018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各原告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訴訟,均請求撤銷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其主要理由為:第一,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1.自律公約、最低自律價決議、信用等級管理辦法限定了最低價格,而非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定,且上述協定未經各消防檢測機關一緻同意尚未生效;2.自律公約、最低自律價決議是消防檢測分會強制檢測機關執行的規定,并非各消防檢測機關之間的約定,且各機關在實際消防檢測項目經營中未按自律公約、最低自律價決議的标準執行。第二,行政處罰決定适用法律錯誤。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适用《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錯誤,其以各原告2018年度全部銷售額為罰款計算基數,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罰過相當”原則,應當以涉案商品的銷售額作為罰款計算基數。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各原告與其他經營者達成的固定消防安全檢測價格,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變更價格、價格變更幅度的協定應依照《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壟斷協定;各原告在簽署涉案協定後繳納了履約保證金,并在與案外人的檢測服務合同中按照協定約定的收費标準執行,系對壟斷協定的履行;《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了解為出于壟斷行為對市場經濟的危害性極大,不設定較高的罰款,難以達到有效的懲戒效果的考慮,以及為了對經營者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對實施壟斷協定的經營者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律責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壟斷協定對市場競争狀況的損害程度,認為“上一年度銷售額”應當了解為上一年度涉案經營者全部銷售額。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産權法院依法行使壟斷行政案件審判職能,發揮多人合議庭優勢,在庭前證據交換的基礎上,一次完成12宗案件庭審。合議庭成員分工協作,對雙方争議焦點進行針對性提問,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庭審過程井然有序,高效順利。采用五人合議庭合并審理同類案件,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二級巡視員嚴勵出庭應訴,充分展現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接受司法監督、群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意識和态度。本次庭審全程進行網絡直播,7萬多人次線上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