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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分析|吳亦凡、範冰冰、劉曉慶逃稅有什麼差別?

作者:北京律師劉園園

1.當年劉曉慶偷稅,适用1997年《刑法》“偷稅罪”,被羁押一年。

2.2018年範冰冰被稅務機關查出偷稅行為,需要補繳稅款8.84億,範補繳後就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了。原因是國家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修改了“偷稅罪”,被“逃稅罪”取代。當時法律條文已經修改為:如果是初次逃稅,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通知補繳稅款,繳納滞納金以後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2021年7月31日,吳亦凡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随後,導演兼作家劉信達更是實名舉報吳亦凡偷稅漏稅。

4.2021年3月1日我國最新修訂的《刑法》第201條規定【逃稅罪】,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5.故如果吳亦凡及其公司逃稅行為查證屬實,其可如範冰冰那樣,補繳稅款、滞納金後,免于刑事處罰。

6.什麼情況下吳亦凡可能構成逃稅罪?

根據《刑法》第201條【逃稅罪】的規定,吳亦凡補繳稅款和滞納金之後再一次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就要構成逃稅罪了。而且根據《刑法》【逃稅罪】規定可能被判處以下刑罰:

(1)被判0-3年的情形:“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被判3-7年的情形: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以上是國家目前關于【逃稅罪】的規定和本人的一些分析,在此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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