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白酒生産許可審查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企業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裝置或企業具有完整的制曲、發酵、蒸餾等生産場所、設施裝置、生産工藝等條件,但以勾調、灌裝等包裝工序作為生産開始的,均屬于分裝行為,不予生産許可。
意見提出,生産年份酒的企業應建立年份酒品質安全标準,年份酒标簽應如實标注所使用各種基酒的真實年份和比例;白酒标簽不得标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
此外,意見提出,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對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廠等進行檢驗控制并實施控制要求,檢驗記錄應真實、準确,檢驗報告儲存不得少于2年。